发现原创|| 新冠疫情下承包人如何应对工期延误及索赔
前言
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发布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以下简称“新冠肺炎”)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疾病预防措施。2020年1月31日,世界卫生组织宣布新冠感染的肺炎疫情已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随着新冠肺炎疫情的迅速发展,全国各地陆续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采取了包括隔离、封城、交通管制、集中收治、延长春节假期、延迟开复工等一系列措施。在目前疫情的影响下,必然导致工期的延误。作为承包人,首要的问题是要申请工期顺延,避免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是否有权申请工期顺延,如何申请工期顺延呢?
截至2月15日,各省级住建厅相继发布关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建设工程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于2月2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通知明确因疫情防控导致的建设工期延误,属于合同约定中的不可抗力情形,建设单位应将合同约定的工期顺延。
广西住房城乡建设厅于2月6日印发了《关于加强全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明确因疫情防控导致的建设工期延误,属于建筑施工合同约定中的不可抗力情形,各建设单位应将建筑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予以顺延。
辽宁省住建厅2月12日印发了《支持推动企业开复工做好全省建筑工地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措施》。明确因疫情等不可抗力导致的建设工期延误,建设单位应与施工单位协商约定工期顺延等事宜。
湖南省住建厅于2月13日印发了《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疫情防控期间未复工项目,顺延工期计算从2020年1月23日起(湖南省决定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至解除之日止。复工项目,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应友好协商,合理顺延工期。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月13日出台了18条措施。明确要求建设单位和承包人、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依法适用不可抗力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因疫情防控产生的工期延误风险,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顺延工期。
陕西省住建厅于2月14日印发了《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的通知》。明确疫情防控期间未复工的项目,工期应予以顺延,顺延工期计算从陕西省政府决定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2020年1月25日)之日起至解除之日止;复工的项目,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应结合实际合理确定顺延工期。同时,未复工的项目,费用调整按照法律法规及合同条款,按照不可抗力有关规定及约定合理分担损失。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月14日印发了《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履约及工程价款调整的指导意见》。明确新冠肺炎疫情事件属于不可抗力,由新冠肺炎疫情管控造成的工程延期复工或停工的损失和费用增加适用不可抗力条款。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造成工程延期复工或停工的,应合理顺延工期。
四川省住建厅于2月15日印发《关于加强疫情防控积极推进建设工程项目复工的通知》。《通知》要求,明确要求发承包双方依法适用合同中不可抗力的相关约定,按照公平原则及时处理复工履约存在的问题。
关于不可抗力的法律规定,《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规定,“不可抗力指的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及《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具体而言,不可抗力主要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无法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新冠肺炎”作为一种突发性的新型传染病,其确切的传染源、传播途径、有效的治疗方法至今国家医疗机构及传染病专家尚未明确和掌握,故应认定“新冠肺炎疫情”本身符合不可抗力的特征。同时,为防治疫情采取的行政措施,对于一般当事人而言亦是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也符合不可抗力的条件。
此外,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17.3.2规定,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上述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的也可视为行业习惯,均可作为承包人顺延工期的依据。建筑业是劳动密集型行业,工程施工过程中需要大量的施工作业人员。为防止“新冠肺炎疫情”的蔓延,多地省市区住建部门先后下发通知推迟工地开复工时间、采取措施限制人员流动,如因此导致承包人无法按期完成竣工,客观上导致工程项目的工期延误,该工期延误依法不应归责于承包人,承包人可以向建设单位申请工期顺延,对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工期延误向建设单位主张免除违约责任。
当然,需要注意的是本次“新冠肺炎疫情”及防控措施对具体合同的履行是否构成合同项下的不可抗力免责事由,需要结合合同签订和履行的具体情形予以判断,并不意味着相关合同当事人必然免除责任,需要考虑不可抗力与当事人不能履行民事义务间是否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合同签约与疫情及防控措施的先后以及疫情及防控措施发生前是否存在迟延履行等因素。
(一)不可抗力属于法定免责事由,当事人可以免除责任
《民法总则》第180条第1款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合同法》第117条第1款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以上规定,不可抗力的发生是当事人不履行义务的法定免责事由。在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导致施承包人不能履行施工合同、无法按期完工交付工程时,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其违约责任。
(二)停工期间的损失,原则上按照损失各自承担的方式处理
尽管根据法律规定,承包人因不可抗力的发生不能履行合同时,可以无需承担违约责任,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因本次肺炎疫情导致各地住建部门发文严禁各建设企业、施工企业擅自开、复工,因此,肺炎疫情导致的停工不但会造成建设单位的损失、对于承包人而言同样会存在各项损失。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7-0201)17.3.2规定:“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建设单位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建设单位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建设单位承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建设单位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建设单位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因此,鉴于本次肺炎疫情构成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导致承包人工期延误的,承包人可以向建设单位要求工期顺延,但因不可抗力引发的停工损失应由双方各自承担。对于承包人应建设单位的要求对工程进行赶工、照管、清理、修复的,各项费用应当由建设单位承担。
(一)向建设单位发出通知,并申请工期顺延
1、通知建设单位不可抗力事件
鉴于本次新冠肺炎疫情构成不可抗力,根据法律规定,对于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误承包人可以依法免责。但是,根据《合同法》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17.2条第1款也规定:“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作为不能履行施工合同的一方,负有及时通知的义务,应当立即通知建设单位和监理人并提供相应的证明。
2、向建设单位申请工期顺延并留存相关证据
由上文可知,本次新冠肺炎疫情构成不可抗力,根据规定,承包人可以据此向建设单位申请顺延工期。因此,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当尽快向建设单位申请顺延工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6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建设单位或者监理人签证等方式确认,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确认,但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建设单位或者监理人申请过工期顺延且顺延事由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以此为由主张工期顺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工期顺延的举证责任一般应由承包人承担。为此,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和条件向建设单位提出顺延工期的申请,确保己方的申请动作规范、标准。如果承包人的工期顺延申请未获建设单位确认的,承包人应当注意留存上述资料作为证据,为后续工作提供有力支撑。
3、从各级政府文件中寻找工期顺延的依据
承包人应当注意搜集能够证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各类文件,搜集整理全国各地省市区政府部门发布的延迟复工通知,以此证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和范围。
例如四川省住建厅于2月15日印发《关于加强疫情防控积极推进建设工程项目复工的通知》。《通知》要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发承包双方履行合同指导,督促双方依法适用合同中不可抗力的相关约定,按照公平原则及时处理复工履约存在的问题。
(1)工期及停工损失:对因新冠肺炎疫情导致建设工期实际延误的项目,发包人应根据实际延误情况合理顺延工期,按照合同约定合理分担承包人由此造成的停工损失。对因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会同发包人制定赶工措施方案,明确约定赶工费用的计取。
(2)疫情防控费:对疫情防控期间复工的项目,疫情防控措施超出现行文明施工、建筑施工现场环境和卫生标准增加的费用,主要包括疫情防控增加的人员工资、防控物资、交通费、临时设施等费用。承包人应会同发包人编制疫情防控措施方案据实计算,由发包人及时支付疫情防控措施增加的费用。
(3)人工机械费:对疫情防控期间复工的项目,如产生人工单价变化幅度较大以及原材料供应、人工与机械调配等原因造成降效时,发承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人工单价上涨部分及降效费用,可由发承包双方签订补充协议据实调整。
(4)材料价格:对疫情防控期间复工的项目,因疫情影响,导致材料价格异常波动,发承包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签订补充协议据实调整。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加强材料价格监控,及时、准确收集和发布工程造价信息,适时缩短发布周期。
(二)积极采取措施降低影响,履行止损减损义务
《合同法》第118条规定了不可抗力发生后当事人的及时通知义务,以降低对方当事人的损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17.3条也有相关规定:“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此,虽然承包人可以根据不可抗力向建设单位主张免责,但仍应积极采取措施尽量降低不可抗力带来的影响,积极采取措施减少损失的进一步扩大,比如承包人应当及时变更、优化工程项目实施方案,根据工程所在地实际情况、政府管控措施等合理评估不可抗力期间人材机的使用规模,合理控制不可抗力期间的施工成本,以适当履行自身的止损减损义务,否则因此造成的扩大损失将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三)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期间和结束后,及时提交不可抗力中间报告和最终报告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17.2条第2款:“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在本次新冠肺炎疫情持续过程中,承包人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监理提交中间报告,并在新冠肺炎疫情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
(四)若疫情消除后承包人应建设单位要求赶工,可向建设单位主张赶工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17.3.2:“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建设单位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10.2款:“不可抗力解除后复工的,若不能按期竣工,应合理延长工期。建设单位要求赶工的,赶工费用应由建设单位承担”。
在疫情消除、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若建设单位要求承包人赶工的,承包人可以向建设单位主张赶工费用。
总之,在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对建设施工合同履行带来的影响时,承包人一方面应当争取尽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相关问题,另一方面应当树立以诉讼或仲裁解决纠纷的底线思维做好各项应对和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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