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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原创 || 多车事故交强险赔付的法律实务详解

2024-04-01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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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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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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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例

案例1  (2020)冀民再44号

案例2  (2024)浙07民终85号

案例3  (2024)鲁16民终366号

案例4  (2018)川01民终183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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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一、责任比例的确定

二、交强险赔付的原则

三、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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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引  言


多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交强险赔付是一个重点和难点问题,如何分配交强险限额事关受害人的利益,需要特别慎重。本文结合真实的案例为大家详细解读和分析。



裁判案例


案例1  (2020)冀民再44号

本院再审认为,本次事故是三车相撞,四人受伤,生效判决判令滦县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张某各项损失120000元。而在与张某同一事故中的受害人案中,生效判决判令滦县支公司赔付交强险部分101378.4元。如两份判决全部执行,则滦县支公司将在交强险范围内的赔付总额为221378.4元,超出了交强险的赔偿限额。根据上述规定,二审法院在判决两案中交强险承担时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


对于同一事故造成多个当事人受伤的,受害人分别起诉的,如在一审时,应该并案审理,并按比例分割交强险赔偿数额,更为合理。如分别起诉,在查明有多个受害人的情况下,亦应按照上述意见均分即可。如不能查清,应按先判先得的情况处理。本案与另案相比,虽然本案先行判决,先行生效,但本院在另案中已驳回了滦县支公司的再审申请,使得另案已先行定案,因此本案只能减去另案判决的交强险的数额,将剩余的20621.6元(122000元-101378.4元)确定为交强险的赔偿数额。其余不足部分,因涉案车辆还在张家港支公司入有第三者商业责任险,为避免当事人诉累,可由该公司在第三者商业责任险的赔偿范围内进行赔付。


综上,原判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滦县支公司的申请理由成立。


案例2  (2024)浙07民终85号

一审法院认为,刘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钟某倒地受伤,李某驾驶机动车碾压受伤倒地的钟某,导致钟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刘某在第一阶段的事故中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在第二阶段的事故中负事故主要责任,刘某负次要责任,钟某在两阶段的事故中均无责任。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酌定李某应对钟某1、姜某的合理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刘某承担40%的赔偿责任。案涉车辆分别在A公司、B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险,故A公司、B公司应在保险合同范围内对钟某1、姜某的合理损失1245515.46元承担赔偿责任。判决:一、A公司赔偿747309.28元;二、B公司赔偿498206.18元。


二审法院认为,A公司与B公司对钟某1、姜某因案涉交通事故所受经济损失数额均无异议,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在于上述损失的承担问题。


首先,案涉交通事故责任在机动车驾驶人一方,受害人钟某无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的规定,A公司与B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各承担180407.48元,一审未优先认定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的赔偿责任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其次,关于钟某1、姜某剩余损失884700.5元的分担问题。一审综合考虑案涉事故两阶段相关侵权行为对于钟某死亡后果的原因力以及有关侵权人在各阶段的过错情况等因素,酌定由李某承担60%、刘某承担40%的赔偿责任并无明显不当,故上述剩余损失应由A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530820.3元、由B公司承担353880.2元的赔偿责任,A公司与B公司关于一审责任分担比例认定不当的上诉主张均不能成立,本院均不予支持。因此,本案应由A公司承担711227.78元的赔偿责任,由B公司承担534287.68元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A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予以支持。


案例3  (2024)鲁16民终366号

宋某驾驶机动车与张某珍发生碰撞,碰撞后又与李某停放机动车发生刮擦,造成张某珍受伤、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宋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珍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李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当事人请求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就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者侵权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庭审中本案张某珍明确表明在对损害进行赔偿时先由涉案车辆投保的人保财险滨州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故本案张某珍的损失应首先由人保财险滨州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蓝诚副食中心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剩余部分由蓝诚副食中心按宋某所负事故比例65%承担赔偿责任,人保财险滨州分公司按李某所负事故比例25%承担赔偿责任。


张某珍各项损失共计377472.82元,由人保财险滨州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198000元,商业险限额赔偿张某珍损失34698.12元【(377472.82元-198000元-40680.34元)×25%】;蓝诚副食中心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40680.34元,剩余部分赔偿90215.11元【(377472.82元-198000元-40680.34元)×65%】。


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案例4  (2018)川01民终18309号

李某驾驶小型客车与停于小客车道内由陈某驾驶的小型客车(该车已与王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追尾事故)相撞,并与已经下车的陈某相撞,造成陈某受伤,车辆受损,该交通事故事实清楚。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同等责任,陈某、王某共同负事故同等责任,故一审法院据此确认李某对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王某承担25%的赔偿责任,陈某自行承担事故25%的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的,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应当如何分担责任的的问题。


本案中,按照交强险分项责任限额的规定,陈某在医疗费项下的损失超过平安财保射洪支公司和人保渠县支公司责任限额之和,即由二承保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各支付1万元;陈某在伤残项下的损失为:总损失229628元-医疗费65068元-营养费420元-住院伙食补助420元=163720元,未超过平安财保射洪支公司和人保渠县支公司在伤残赔偿责任限额之和即220000元,在此情形下,因二承保公司责任限额均为110000元,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为50%,则应由二承保公司在交强险伤残责任限额内按平均分担的方式赔付,即各向陈某支付163720元÷2=81860元,与医疗费赔偿限额1万元相加,平安财保射洪支公司和人保渠县支公司各在交强险内向陈某赔偿91860元。


律师评析


多车事故比较复杂,尤其是存在多名伤者的情况下,机动车保险的赔付有许多的特殊情况需要考虑。


一、责任比例的确定

1.事故责任


交警部门一般只划分事故责任,不确定具体的责任比例。多车发生交通事故时,一般存在多个事故责任认定,比如一个主责,多个次责,或者多个同等责任,或者某车在事故第一阶段承担主责,第二阶段承担次责,等等。


存在多个事故责任时,责任比例与仅有双方主体时有明显的不同,不能直接得出责任比例。案例2中,李某承担主要责任,但认定的责任比例为60%,不同与双车事故情况下70%的责任比例,更不同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80%的责任比例。


2.责任比例


多车事故情况下,需要综合全案情况重新划分事故责任比例。


案例2中,法院就是综合考虑案涉事故两阶段相关侵权行为对于钟某死亡后果的原因力以及有关侵权人在各阶段的过错情况等因素,酌定最终各方需要承担的事故责任。


案例3中,交通事故责任中,有一个主责和两个次责,法院也是酌定机动车主责方承担65%的责任,机动车次责方承担25%的责任,自行车方自行承担10%的责任。


所以,多车事故情况下,具体的责任比例一般是由法院酌定确定。


二、交强险赔付的原则

1.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版)


第十八条(2012版第二十一条,内容完全相同-笔者注)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赔付原则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多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机动车交强险的赔偿分两种情况:


(一)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

超出限额之和的,各保险公司在各自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有几份交强险,就应当赔付几份交强险。


(二)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


未超出限额之和的,各保险公司按照比例承担,一般是按照1:1或1:1:1的比例承担。


三、注意事项

1.交强险限额应当分别计算


即不能用交强险总的限额作为衡量标准,应当根据死亡伤残限额及医疗限额分别计算。比如案例4中,事故发生当时交强险的医疗限额是10000元,伤残限额是110000元。伤者的医疗费损失超过了医疗限额,但伤残限额项下的损失未超出伤残限额之和。因此,医疗费由二保险公司在医疗限额项下各赔付10000元,但伤残费用按照平均分配的原则各赔付一半。


2.部分车辆无责情况下的交强险赔付


当某一个机动车无责时,该机动车只需要在无责限额内承担交强险,即分项限额的10%承担交强险责任。


在计算无责方的赔偿数额时,计算公式为:分项损失额×[分项限额×10%/(分项限额+分项限额)],分项损失额之和即为总的赔偿额。


三车及以上时,以此类推。


3.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时的赔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版)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当事人请求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就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者侵权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3中,宋某驾驶的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张某要求另一机动车先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得到法院支持。赔偿后,该车保险公司享有对蓝诚副食中心的追偿权。


4.同一机动车造成多人伤亡情况下的交强险赔付


一个机动车在同一事故中只承担一次交强险赔付责任,一次事故中造成多人伤亡时,受害人共分一份交强险限额。


案例1中,因受害人先后起诉,导致两份民事判决书分别判令同一保险公司承担120000元和101378.4元,交强险范围内的赔付总额为221378.4元,超出了122000元的赔偿限额(2018年)。二审法院认定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予以纠正。


结 语


烟火律师认为,多车交通事故情况下,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如何通过交强险获得最大限度保护,是一个比较难以掌握却又非常重要的方式。本文的介绍清晰明了,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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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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