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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形势下税收常见法律问题七个问答——发现(宜宾)律师事务所致客户书一

2020-02-11389

疫情形势下税收常见法律问题七个问答——发现(宜宾)律师事务所致客户书一

发现律师事务所
发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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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国律师行业先进党组织”“2021年ALB China十五佳成长律所”,连续两年获ALB “年度中国西部律所大奖”提名,是一家致力于为客户解决疑难复杂民商事诉讼、申诉再审、刑事辩护、破产重整等法律服务的大型综合律所。

2020-02-11 发表于
收录于合集 #税务 19个

尊敬的客户:
您好!
近期新型冠状病毒施虐横行,防控形势十分严峻,也给我们的生活和工作带来了新问题、新考验。为响应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的号召。为此,我们将最大限度向您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谨致信如下:
1、对于涉诉案件,我们务必加强与办案机关的联络,以确保您的诉讼权利。
2、如您有任何法律需求,请及时告诉我们,我们一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3、我们已加急整理了抗击疫情期间涉及的相关法律、政策知识问答,现谨呈于您,希望能够为您提供帮助。
再次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我们的信任与理解!让我们共同携手,共克时艰!
恭祝您新年万事如意!
 
2020年2月11日

 

 

  
疫情形势下税收常见法律问题七个问答


中共宜宾市律师行业党委第28支部、发现(宜宾)律师事务所整理



   税收篇   


1.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第8、9、10号公告,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捐款的税收优惠有哪些?
答: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律师解析:最新政策相比之前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力度空前。
一方面,突破了税前扣除金额的限制,之前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所得税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限额是当年或当月应纳税所得额的30%。而新政策允许在税前全额扣除;
另一方面,突破了捐赠渠道的限制,之前规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进行的捐赠,才可以作为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而新政策允许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全额在税前扣除。
需要关注的是:向医院直接捐赠只能是物品(非现金)才能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直接捐赠的对象必须是直接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不能是其他机构或者不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
2.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运输相关企业的税收优惠有哪些?
答: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律师解析:较之原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新购进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此次新政不再规定设备金额,均允许于税前一次性扣除,尽可能缓解企业资金压力。需要关注的是:对于新购置设备的时点的确定以及如何界定符合“扩大产能”;重点物资的范围包括哪些。这些内容税务部门后续可能出台相关文件予以明确。
3.受疫情影响大的困难行业的税收优惠有哪些?
答: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律师解析: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其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尽可能弥补其因疫情产生的经营损失。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4.在疫情持续期间保障人民基本生活相关行业的税收优惠有哪些?
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5.涉及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有哪些?
答: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6.涉及进口物资的税收优惠有哪些?
答: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律师解析:需要关注的是:符合上述条件的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符合上述条件的免税进口物资,可按照或比照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7号,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7.四川省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财税政策措施有哪些?
答:按各级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及应急指挥部安排,参与疫情防控的医疗卫生机构和物流企业车辆,免征2020年度车船税;已缴纳2020年度车船税的,在下一年度应缴车船税中抵减。因疫情导致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可申请免征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的,可依法提请合理调整定额。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可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责任单位:四川省税务局、财政厅)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优先投向防疫药品、医疗设备、物资器材、研发平台、科技攻关和应急医疗救治设施、隔离设施等疫情防控急需的项目和企业。省级工业发展资金对复工复产、扩产扩能的中小企业给予适当补贴。(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2020年2月11日
 
附件:相关法律规定

   如需进一步了解请与刘曾燕律师团队联系

 

  联系方式  


刘曾燕律师:电话18808311518(微信同号)、QQ号649046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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