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形势下金融常见法律问题十二个问答——发现(宜宾)律师事务所致客户书二
您好!
近期新型冠状病毒施虐横行,防控形势十分严峻,也给我们的生活和工作带来了新问题、新考验。为响应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的号召。为此,我们将最大限度向您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谨致信如下:
1、对于涉诉案件,我们务必加强与办案机关的联络,以确保您的诉讼权利。
2、如您有任何法律需求,请及时告诉我们,我们一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3、我们已加急整理了抗击疫情期间涉及的相关法律、政策知识问答,现谨呈于您,希望能够为您提供帮助。
再次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我们的信任与理解!让我们共同携手,共克时艰!
恭祝您新年万事如意!
2020年2月11日
中共宜宾市律师行业党委第28支部、发现(宜宾)律师事务所整理
1.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有什么金融支持?
答:经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可享受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的企业,中央财政给予贴息支持。
每月专项再贷款发放利率为上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250基点。再贷款期限为1年。金融机构向相关企业提供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贷款利率上限为贷款发放时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LPR减100基点。
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支持的基础上,中央财政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进行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
律师解析: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指生产、运输和销售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医用口罩、医用护目镜、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84消毒液、红外测温仪和相关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以及重要生活物资的企业。其名单的确定是由各省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审核汇总本地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报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企业可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直接向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请。所属名单内企业向省财政厅申请贷款贴息资金。
2.享受贴息支持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资金用途是否有限制?
答:享受贴息支持的借款企业应将贷款专项用于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经营活动,保障疫情防控相关重要医用、生活物资平稳有序供应。不得将贷款资金用于投资、理财或其他套利活动,不得哄抬物价、干扰市场秩序。
律师解析:企业需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不得将贷款资金用于投资、理财或其他套利活动,否则一经发现,取消享受优惠政策支持资格,追回中央财政贴息和优惠信贷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3.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非疫情防控重点保障小微企业有什么金融支持?
答: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个人和企业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力度。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不适用《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19〕96号)关于“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的规定。
律师解析: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申请贷款展期或创意担保贷款,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给予优先支持。
4.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服务行业提供哪些金融服务?
答: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鼓励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完善续贷政策安排、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
律师解析:此次部分服务行业受疫情影响,账上现金流流失严重,各金融机构应加大对此类行业或企业支持力度,鼓励采取展期或续贷等金融措施,不至因现金流枯竭而倒闭。
5.受疫情影响造成还款困难的小微企业如何处理?
答:鼓励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提供信用贷款支持,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应当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帮助企业与金融机构对接,争取尽快放贷、不抽贷、不压贷、不断贷。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对于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减半收取再担保费。对于确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
律师解析:小微企业标准按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执行。
6.受疫情影响的社会民生领域有什么金融服务?
答: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金融机构要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感染新型肺炎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可展期一年,继续享受财政贴息支持。对感染新型肺炎或受疫情影响受损的出险理赔客户,金融机构要优先处理,适当扩展责任范围,应赔尽赔。
7.受疫情影响,企业在债券发行上有哪些特殊举措?
答: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要优化公司信用类债券发行工作流程,鼓励金融机构线上提交公司信用类债券的发行申报材料,远程办理备案、注册等,减少疫情传播风险。对募集资金主要用于疫情防控以及疫情较重地区金融机构和企业发行的金融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公司信用类债券建立注册发行“绿色通道”,证券市场自律组织对拟投资于防疫相关医疗设备、疫苗药品生产研发企业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建立登记备案“绿色通道”,切实提高服务效率。
律师解析: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或募集资金用于抗击疫情的企业,其发行债券为优先审核,并鼓励资本市场对上述企业进行股权投资。
8.受疫情影响,企业公开信息披露可否延迟?
答:上市公司、挂牌公司、公司债券发行人受疫情影响,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9年年报或2020年第一季度季报有困难的,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要依法妥善安排。上市公司受疫情影响,难以按期披露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的,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办理;难以在原预约日期披露2019年年报的,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至2020年4月30日前披露。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管理的公募基金或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可向当地证监局申请延期办理年报审计和披露。对疫情严重地区的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适当放宽相关风控指标监管标准。
9.受疫情影响,资本市场相关业务可否延期办理?
答:适当放宽资本市场相关业务办理时限。适当延长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财务资料有效期和重组预案披露后发布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限。如因受疫情影响确实不能按期更新财务资料或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司可在充分披露疫情对本次重组的具体影响后,申请财务资料有效期延长或股东大会通知时间延期1个月,最多可申请延期3次。疫情期间,对股票发行人的反馈意见回复时限、告知函回复时限、财务报告到期终止时限,以及已核发的再融资批文有效期,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暂缓计算。已取得债券发行许可,因疫情影响未能在许可有效期内完成发行的,可向证监会申请延期发行。
10.参与疫情物资保障的川属商贸流通企业有无补助?
在疫情防控期间,对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场、超市、连锁便利店、批发市场等商贸流通企业,市(州)、县(市、区)政府给予物流费用补贴,四川省财政按地方政府实际补贴额的50%给予补助;对四川省确定的承担保供任务的骨干商贸流通企业,金融机构对到期续贷和新增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在现有基础上予以下浮,四川省财政对新增流动资金贷款给予50%的贴息支持。
承担四川省政府确定的生活物资无偿对外援助跨省调出任务的企业,所产生的物流费用由四川省财政全额负担。承担四川省外调入生活物资任务的企业,调入地政府给予物流费用补贴,四川省财政根据地方政府实际补贴额度的35%给予补助。对承担四川省政府下达的省内市(州)间生活物资调运任务的企业,调入地政府对相应物流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对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贸流通和防疫药品、医疗设备、物资器材等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的中小企业,由企业注册所在地政府按销售目录电价的30%给予电费补贴,四川省财政按地方政府实际补贴额的50%给予补助。对生产与疫情防控相关医疗器械产品的企业,首次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注册费一律执行零收费标准。
11.川内中小微企业疫情防控期内到期如何处理?
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发放贷款按政策范围内最低标准执行。中小微企业存量贷款疫情防控期间到期办理续贷或展期,利率按原合同利率下浮10%,新增贷款利率原则上按基准利率下浮10%。融资担保公司为中小企业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由市(州)、县(市、区)政府给予担保费用补贴,四川省财政承担50%。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要积极申请运用人民银行疫情防控专项再贷款资金,向中小微企业发放低成本贷款,四川省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开辟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绿色通道”,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简化流程、快速审批、尽快发放。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中小企业,不得抽贷、断贷、压贷、罚息,通过变更还款安排及付息周期、延长还款期限、减免逾期利息、无还本续贷等方式,做到应续尽续、快续,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确保2020年中小企业信贷规模持续增长、中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下降0.5个百分点。鼓励有关方面对办理银行贷款产生的保险、担保、评估、鉴定、过户、产权登记等相关费用给予减免。
律师解析:四川省政府发文,通过对中小企业综合的金融支持,以调低利率、贴息、担保费补贴、贷款展期续期等方法对冲疫情的冲击。
12.金融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续贷支持造成损失,地方政府给予补贴吗?
金融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为中小企业提供续贷支持而造成贷款损失的,市(州)、县(市、区)政府给予损失分担,四川省财政按地方政府承担损失额的50%给予补助。鼓励市(州)、县(市、区)用好用活应急转贷资金为中小企业提供转贷服务,产生的损失由省财政按地方政府承担损失额的50%给予补助。便利疫情防控跨境收支,对地方政府和企事业单位所需的疫情防控物资进口结算,简化流程,提高效率。
2020年2月11日
附件: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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