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传承 || 子女能否以父母未尽抚养义务拒付赡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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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引入
随着时代的发展,离婚率不降反增,常常夫妻婚姻破裂后最大的受害者是孩子。孩子在缺失一部分父母情感关爱的同时,也将面临父母一方可能存在逃避抚养费的风险,有的父或母甚至直接“人间蒸发”,这对孩子的伤害非常大。
因此在孩子未成年时,父或母没有尽到抚养义务,却在年老疾病缠身没有经济能力时又找上儿女,要求儿女尽赡养义务,儿女能否以“你未养我小,我就不养你老”拒绝赡养他们呢?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五条 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第十九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律师析法:可以看出《民法典》明确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二者虽然在同一法条出现,但属于不同款项,相互之间不存在互为前提条件的因果关系。因此父母是否抚养未成年子女与成年后的子女是否赡养年老的父母,是相互独立的两件事,子女不能以父母未履行抚养义务作为自己拒绝履行赡养父母义务的抗辩理由。
三、司法实践中的裁判观点
案例1
梁某科与梁某、梁某元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8)粤0605民初17321号】
基本案情:两被告梁某、梁某元是原告梁某科与李某所生的儿子,原告在对前家庭及子女没有尽到相应的法定义务,在未与李某离婚的情况下,抛家弃子又与案外人陈五秀存在不正当的男女关系。现原告70岁,丧失劳动能力,无经济收入,生活困难,向两被告主张承担赡养费。
被告辩称:依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此条法律规定都是先有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再有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原告与他人重婚,在未与李某离婚的前提下,与陈五秀办理了结婚证,并生育了两个子女,且将房产全部写在他后面这个老婆陈五秀的名下。原告抛妻弃子,直到 2017 年 9 月才找到原告。试问这样的父亲有资格要求被告赡养吗?
法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的规定,赡养父母是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父母未尽抚养义务,并不能否定父母要求子女赡养的权利。本案中,原告现在年龄已达70周岁,没有劳动能力及生活来源,也没有社会养老保险,且生活困难,确实需要成年子女进行赡养;两被告认为原告有多套房屋,但并未能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另外,两被告抗辩认为原告未尽抚养义务,故其无需支付赡养费,但父母未履行抚养义务不能成为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理由,故原告请求两被告支付赡养费,本院予以支持。
案例2
宗某双与杨某1、杨某2赡养费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2)鲁0112民初2878号】
基本案情:原告宗某双与被告杨某1、杨某2系父子关系,杨某1系长子,杨某2系次子。1985年原告与二被告母亲杨某霞离婚后,二被告随其母亲共同生活,原告曾多次给予被告生活费等费用。现原告没有经济来源和劳动能力,两被告亦未对原告尽赡养及照顾义务,原告生活极度困难,迫于无奈,故向二被告主张每人每月给付赡养费。
两被告辩称:杨某1辩称,从其出生后不久,宗某双就没再抚养过,而且其本人姓杨,原告姓宗,即使现在走在路上两人也互相不认识。小时候在泰安生活不下去就回到了济南生活,原告因为其两兄弟都已成家也都有经济能力了,才想起来要赡养费。
杨某2辩称,其从小就没有父亲这个概念,父亲从小没有抚养过自己,从小和我哥哥都是在姥姥家长大,是吃百家饭长大的。拒绝支付原告的赡养费。
法院观点:赡养老人既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也是每个子女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本案中,宗某双已年满74周岁,缺乏劳动能力,且除115元补贴外无其他生活来源,其生活确实存在困难。杨某1、杨某2作为成年子女,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给付赡养费。关于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如父母没有对未成年子女尽到抚养义务,其行为应当受到道德上的谴责,但这也并不能免除子女的法定义务。故杨某1、杨某2以宗某双未履行抚养义务为由拒绝支付赡养费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3
孙某娥与付某芝、付某然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8)苏0311民初2500号】
基本案情:原告孙某娥一生共生育五个子女,其中两个女儿已病故,仅剩下三被告。现原告已近八旬,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收入,三被告不尽赡养义务。故向三被告主张每人每月给付赡养费400元,医疗费凭发票由三被告均分。
被告辩称:被告付某某辩称,我没有钱支付原告赡养费。从一开始原告就未尽到自己做母亲的责任,原告无论去哪里都没有告诉过被告,被告也不清楚原告在哪看病。
法院观点:根据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老年人的子女应当关心和照料老人,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赡养父母是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父母未履行抚养义务不能成为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理由。本院结合当地生活水平、原告实际生活需要、被告收入情况等因素,认为原告诉请赡养费数额较为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医疗费,原告主张医疗费凭发票由三被告均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四、结 论
通过以上综合分析,目前我国无论是法律条文还是司法实践均不支持子女以父母未尽抚养义务作为拒付赡养费的抗辩理由。
五、律师建议
父母在离婚时约定了抚养费,但另一方却不按时支付时,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可以孩子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胜诉后仍然不履行的,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对子女成年后是否可以追索十八岁前父母拖欠抚养费的问题,因立法未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处理有争议。为避免该问题,应尽量在父母一方未支付抚养费时即时主张权利,毕竟法谚有云,“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
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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