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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陈群____理性与感性共存的婚姻家事律师

2020-07-11290

发现陈群 || 理性与感性共存的婚姻家事律师

发现律师事务所
发现律师事务所

FX-lawfirm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国律师行业先进党组织”“2021年ALB China十五佳成长律所”,连续两年获ALB “年度中国西部律所大奖”提名,是一家致力于为客户解决疑难复杂民商事诉讼、申诉再审、刑事辩护、破产重整等法律服务的大型综合律所。

2020-07-11 发表于
收录于合集


关注发现,认识更多有温度、有灵魂的法律人



2020 INTERVIEW

 NO.07


作为一名女律师,她既可以在生存的压力和利益的诱惑下保持理性,坚守底线;也愿意捍卫生活中的弱势者,感性而饱含温情。让我们一起来看看今天的发现之星——陈群律师。











只有足够的磨练

人生才足以深刻和丰富



Q陈律师好!先跟大家介绍一下你自己吧!


A大家好,我叫陈群,一名专职婚姻家事律师。2004年进入发现律师事务所大家庭,见证了发现律所从成都市太升北路的一个小所,后来搬到龙腾东路,再搬到成都交子大道中海国际,以成都总所为中心,宜宾、重庆、北京等创办分所的全国性大所的旅程。


Q能否给正处在学习成长阶段的青年律师们分享一下您执业之初的心态和经历呢?


A:每一个行业都有一个共同的规律,就是万事开头难。因为不熟悉、不了解、没有实战经验的积累,最初都会面临很多困扰:没有案源、缺乏办案技巧、缺乏与当事人、办案机关交流经验,难免恐慌。但如果在一个行业坚持到一定的时间,积少成多,量变到一定程度,总会发生变化质的飞跃。这是我执业十多年的体会。


2002年我通过首届司法考试,花了两年的时间考虑是否辞职转行,家人也非常担心我一旦辞职,就会面临很多困难,生存都可能存在很大问题。2004年暑假终于下了决心,进入了这个行业。可以说,最初的几年,真的是一种炼狱。不过,现在回过头看,也是人生宝贵的经历。只有足够的磨练,人生才足以深刻和丰富


陈群律师摄影作品





幸福的家庭都是相似的

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



Q为什么会把自己的专业方向定位为婚姻情感这块?


A:2005年初,刚到成都的时候,所上每周五下午需要安排一个人到省妇联法律顾问处信访科值班,为来访群众解答法律问题。所上一位老律师见我"无所事事",就问我愿不愿意去值班,我就去了,从此和婚姻家庭事务结缘。


一段时间后,我发现要解决群众的家庭问题,仅仅有法律知识是不够的,很多家庭更多的是情感沟通出现问题而不自知。而大妈似的说教已经不适合当前的家庭矛盾状况,产生了学习家庭指导这一块的念头。不久,我参加了全国妇联和中国国际婚姻家庭协会联合举办的为期一年的“婚姻家庭指导师”培训,2006年11月获得了“高级婚姻家庭指导师”资格证。家事案件,是最反应人性的,也是反应人性最深入的,每处理一个家事案件,对人性就多了一些认识,这是我对家事案件感兴趣的主要原因。



Q您在提供法律专业服务的同时,经常附带为当事人提供心理帮助,这是出于什么考虑呢?


A幸福的家庭都是相似的,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因为家事案件,主要涉及亲密关系和亲子关系,以及兄弟姐妹之间的矛盾,这些矛盾关联到人最深处的安全感,一旦受损,对当事人的打击很大。


我处理过的离婚案件,有丈夫把妻子肋骨打断了三根的;有怀孕期间丈夫出轨,妻子怀着孕坚决离婚的;有妻子被丈夫嫌弃长相,借钱整容失败又被离婚的;有结婚三年丈夫一直拒绝夫妻生活,后来才知道是同性恋的;有争夺孩子抚养权,双方及家庭大打出手的;有丈夫赌博欠巨债,伙同债权人要求认定系夫妻共同债务的;有夫妻都是高学历,仍然处理不好夫妻关系,心灰意冷要辞职要自杀的;等等。委托人往往心理遭受的打击很大,很脆弱,如果不能对其心理进行有效抚慰,当事人很容易绝望打退堂鼓,放弃维权,失去恢复正常的生活中的勇气。这个时候,心理帮助就非常重要了。


可以说,现在给我保留良好关系的当事人,都是受过我较多心理帮助的人。另外,将心理情感指导运用到处理案件中,准确把控双方的矛盾和需求,会极大提高案件调解成功率。我处理的家庭纠纷案件,百分之八十是调解结案的。








“不冷静”从来都不是

离婚率愈增的根本原因







Q对于最近“离婚冷静期”的讨论,您是怎么看的呢?


A:对“离婚冷静期”我们尊重立法者的意见。但我是持反对意见的。从改革开放到现在,离婚率越来越高,这是客观存在的,从立法目的来看,离婚冷静期是希望增加离婚的障碍从而降低离婚率,在一定程度上增加社会稳定性。但其实离婚率越来越高,不是人们“不冷静”的原因造成的,至少不是主要原因,是人们物质生活水平提高的同时,精神生活需求提高的反应,是女性各方面地位不断提高的表现。旧的婚姻家庭观念已经不适合新一代人的生活观价值观,我的理解是应该培养人们新的婚姻家庭观念来适应新的社会状况,以此降低离婚率,才有实际意义。


从另一个角度,“离婚冷静期”的设立,其实是对“婚姻自由”的一种约束。法律规定了婚姻自由,同时对一些特殊情形进行约束也是可以理解的,但是这就有个范围的问题,如果约束的范围很宽很普遍,就可能起反作用了。还有,比如 “家暴”、“出轨”等,中国人固有的“家丑不可外扬”观念,以及接警人员往往以“清官难断家务事”为由,要求双方自行协商处理,很少对施暴行为进行详细的调查、勘验,离婚诉讼中受害方很难获得实质性的证据,使得一部分被家暴妇女很难从恐惧的婚姻中逃离出来。如果再加上“离婚冷静期”,受害人受到伤害时间就可能更长。还有在关注离婚率的同时,还应该注意结婚率。如果离婚率降低了,结婚率也大大降低了, 那就与立法目的背道而驰了。





当事人的经历也丰富了我的人生




Q在您经办的案件中有没有印象特别深刻的经历?


A当然。一个个案件,就是一个个故事,当事人的经历也丰富了我的人生


我曾处理一起离婚后债务纠纷,历经两年,非常艰辛,最后取得成功,难以忘却。委托人是女方,一位省级机关公务员,善良、温婉。30多年前,以所在地区状元身份进入四川重点学府,可谓才貌双全!但这个女性很不幸,婚姻两度失败,均涉及到夫妻共同债务问题。第一任丈夫还好,主动承认自己所欠外债系自己赌博所欠,由自己负责偿还。但第二任丈夫,当初追求她有多疯狂,后来伤害她就有多疯狂。这个人赌博成瘾,女方坚决离婚后,法院的传票像雪花般飘到女方所在单位。后据调查,她第二任前夫打着她的旗号,以借钱用于经商为由,总共欠债千多万元。


最开始她很乐观,认为欠债的不是自己,自己也没有使用过,因为两人关系不好,已分居几年。但首个案件一审判决认定男方名下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时,她绝望了:辛辛苦苦攒钱积累的财产不保,以后的工资还要被执行,甚至被拉入失信人员,前程被毁。


一审判决适用的是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二第24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债务首先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只有举债人配偶能证明债务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生产,才可以排除。而这个案件,双方在结婚初期,共同接手了一家小型企业,而且男方当庭宣称女方高消费,家庭开支巨大,对女方非常不利。


如果仅仅从当时的法律规定看,我们这个案子很难有突破。我们查到当时最高院民一庭程新文庭长在《关于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中观点,如果举债人配偶一方举证证明举债人所借债务明显超出日常生活及生产经营所需,或者举债人具有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或者所借债务发生在双方分居期间等情形的,举证证明责任就相应地转回到债权人一方。


这个讲话,能不能成为我们这个案件的突破口?我方证据能证明,该案男方名下一百多万债务产生于双方离婚前二十八天,双方感情不和已经几年,大多处于分居状态,故女方不可能使用过该笔借款,但遗憾的是,一审法院认为,这个最高院庭长的讲话,不是法律规定,不能作为法律依据,一审败诉,我的当事人一夜白头。







陈群律师摄影作品


我也感觉挫败,但接触这个案子之后,深入了解了两人情感历程变故,我确信委托人当时对男方债务是不知情的,更没有使用过,如果接受一审判决,女方从此背上巨债,后半生就毁了。于是又苦思冥想,继续想对策找出路。期间,我发现当时全国反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呼声非常高,上至最高院,全国妇联,下至黎民百姓,认为这个条款导致了大量的恶性事件发生,已经不适合当前社会需要。有一个反二十四条的QQ公益群,里面聚集的全是被“二十四条”欠债的人。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搜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关键词,出现的判决书多达81288份。仅2016年一年就新增了30484份。法学专家,妇联干部,社会大众要求修改该条款的呼声此起彼伏,声势浩大。我判断这个条款存在的时间不会久了。于是我鼓励委托人重整旗鼓,积极准备应对二审。但二审庭审时,法官仍然表现出坚持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意见。我清楚记得那次庭审后我和当事人回成都的路上,她告诉我,“不想活了”。


其实,当时我也很痛苦。我努力控制自己的不良情绪,鼓励她,还没有拿到生效判决,还有机会,坚持到最后不负此生。后来,我把这个案子支持我方观点的证据,法律规定,案例,最高院领导讲话,专家论文,编辑成册,分别递交给合议庭、当地司法局、政法委、妇联,寻求帮助。我积极和法官交流,获得法官的同情。我告诉法官,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第二十四条,马上就要修改了,请他们一定顺应新的法律理念,做出客观公正判决。后来,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彻底改变了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则,而我们这个案件二审判决是提前了几天下判,认定了男方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个案件现在想起来历历在目,惊心动魄,难以忘却。


执业十多年,有深刻印象的案例还是比较多。最近拿到一个继承案件的终审判决,很开心。这是个继承纠纷案子,涉及自书遗嘱形式要件有问题,遗嘱是否有效的问题,争议非常大。当事人咨询了很多同行,都认为遗嘱落款签名是立遗嘱人本人,落款时间虽然不完整,但遗嘱意思表达较为清楚,应该有效。但我捕捉到,司法实践中,遗嘱形式要件的效力问题已经有了新的观点,加上遗嘱形式和内容存在一系列不合理的地方,不能确定遗嘱内容是立遗嘱人本人最终意思。这个案子历经一审、发回重审、再一审,二审,近两年的时间,很辛苦。多少个不眠之夜研究思路策略,多少次鼓励当事人坚定向前,最终获胜,辛苦还是值得的。


通过这两个案件我总结了一点,要随时关注新的法律理念,新旧交替之间,有困扰,同时也有机遇



Q对年轻律师有没有什么经验分享或者建议吗?


A还是那句话,认准目标,坚持无悔,这就是人生







好啦~本期的发现之星到这里就结束了

什么?还没看够?

下一期是哪位大咖来袭

敬请期待!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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