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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研析 ||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违约金条款是否有效?

2024-07-24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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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信息


审理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22)闽民再248号

裁判时间:2022年7月 29日

入库编号:2023-16-2-189-001

关键词:民事 聘用合同纠纷 事业单位 聘用制 违约金条款



导 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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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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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裁判要旨

根据国家有关事业单位人事方面的特别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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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再审研析

(一)四川地区的相关规定

(二)违约金条款的正当性基础

(三)实务建议





一、基本案情


郑某于2017年入职某大学,并签订《某大学非教学科研人员工作协议书》从事数学学院助教工作,系事业单位编制人员。双方签订的协议约定:郑某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少为某大学服务5年;服务期限内调离或辞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按未满服务年限(不足一年,以一年计)缴纳违约金。2019年7月,郑某提出离职申请。2019年8月23日,郑某向某大学提交书面《申请》,称“由于个人原因去西南大学攻读博士学位,因未满服务年限,自愿交纳违约服务金(离校补偿金140,692元)。”2019年8月27日,郑某向某大学缴纳140,692元。郑某提供的其与某大学人事处负责人的谈话录音中体现,某大学人事处负责人称若不交违约金,则不予放档案。郑某于2020年8月26日申请仲裁,要求确认郑某与某大学签订的《工作协议书》违约金条款无效,某大学返还郑某缴纳的违约金140,692元及利息。


泉州市劳动仲裁委裁决驳回郑某的仲裁请求。泉州市丰泽区法院作出(2020)闽0503民初 10246号民事判决:一、确认《工作协议书》违约金的条款无效;二、某大学退还郑某140,692元。泉州市中级法院作出(2021)闽05民终3252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某大学不服,申请再审。福建省高院作出(2022)闽民再248号民事判决:一、撤销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闽05民终3252号民事判决及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20)闽0503民初10246号民事判决;二、驳回郑某的诉讼请求。



二、裁判要旨


本案系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人事争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人事争议法律适用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的规定;没有规定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务院原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属于国务院下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故本案应依照该意见执行。该意见第四条第一款规定:“……聘用合同必须具备下列条款:……(七)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可见,聘用合同应当明确约定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而福建省原人事厅《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02]162号)是国务院人事部《意见》在福建省的明确细化和具体操作性规定 ,根据福建省原人事厅《实施意见》第八条第(一)项“当事人任何一方违反聘用合同的,违约方要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的数额由当事人双方在聘用合同中自行约定。合同虽未约定,但造成可计算经济损失的,由责任方按实际损失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规定,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工作协议中可以约定违约金条款。原审认定某大学与郑某约定的未满年限离职的违约金条款无效不当,应予纠正。



三、再审研析


本案历经仲裁、一审、二审和再审,可谓是“一波四折”的裁判,最终经福建省高院再审一锤定音,认定事业单位的聘用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有效。一审、二审法院主要是忽视了人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直接适用《劳动合同法》作出判决,属于法律适用错误。实际上,在我国人事争议与劳动争议实行双轨制,而目前人事关系的相关规定最高位阶依据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2号),但该管理条例并未涉及聘用合同违约金。而聘用合同违约金的相关规定常见于地方政府规章及政策文件。


(一)四川地区关于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违约金的相关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2〕40号)第四十二条:“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任何一方违反聘用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要付给对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由当事人双方自行约定。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实际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该文件第四十五条规定违约金标准为,工作期限未满5年按照每年递减20%的引进费或者培训费向聘用单位支付违约金;第四十六条规定了对聘用单位未出资引进或者培训的受聘人员,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不得要求受聘人员承担引进或者培训违约金。


(二)违约金条款的正当性基础


现行法律、法规并未规定聘用合同违约金及支付标准,而散见于各地的地方政府规章和政策文件,对于聘用合同违约金是否支付及标准不一,这也导致了各地的裁判标准不同。但在人民法院案例库发布该参考案例后,相信司法裁判尺度将趋于统一。

笔者认为司法实务中认定该违约金条款的有效性,有一定正当性基础。因为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约定违约金,往往是引进人才并提供了稀缺的特殊待遇及培训机会,在法院认定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违约金有效性的情况下,一定程度上可以保障事业单位在引进人才、培养人才付出高额成本的同时,也有留住人才的能力。


(三)实务建议


对于事业单位而言,为避免产生不必要的争议,建议在制定聘用合同违约金条款时,综合考虑事业单位的用工成本、职工的服务年限、工作岗位以及因违约行为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等多种因素确定。同时,事业单位应理性看待人才的合理流动,违约金的制定标准尽量符合诚实信用、公平合理以及权利与义务一致原则综合确定,也一定程度避免在诉讼中因违约金标准过高而被调低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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