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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传承 || 不离婚,可以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吗?

2023-04-12392

一、问题的提出


我们谈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大多是在离婚的情况下。因为无论是《民法典》还是《婚姻法》,我国均是实行法定财产制为主、约定财产制为辅的夫妻财产制度,即对夫妻共同财产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夫妻双方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共同所有权,对夫妻共同财产不分份额的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在没有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约定的情况,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以离婚为前提条件。


这样规定的出发点之一是保障夫妻中经济能力较弱一方的权益,有利于实现真正的夫妻地位平等,符合我国文化传统和当前绝大多数人对夫妻财产制的要求,有利于维系更加平等、和睦的家庭关系。但在现实生活中,这一立法目的不是总能得到实现。因为夫妻双方经济收入、学历、性格等方面的原因,夫妻双方很难在共同财产上享有同样的支配力或同等的话语权。


共同财产制度下夫妻双方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共同所有权,那么当一方在共同财产上享有的支配力或话语权较弱或夫妻一方通过各种手段侵害另一方的共有财产权益的的情况下,如何维护自己对共同财产的处分权就成为一个问题。


二、不离婚却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归纳


初步归纳,不离婚但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可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第一种,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掌握共同财产或在掌握共同财产上处于劣势的一方基于维护财产利益考虑会希望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是不离婚。


第二种,夫妻感情已实质上破裂,基于利益需要希望维持婚姻关系,如夫妻关系维系有利于企业经营,有利于维持个人形象和自身发展等原因。


第三种,夫妻处于离婚诉讼中,通过离婚诉讼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耗时较长,夫妻共同财产不安全因素较多。离婚诉讼通常需要的时间会比较长,因为法庭受理起诉案件之后,还要通过审理和判决,如果没有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第一次起诉离婚的,法院通常不会判离。第二次起诉离婚须得一定时间,加之第二次起诉也存在不判离的可能,那么持续时间较长的离婚诉讼期间,一方常担心另一方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第四种,夫妻一方需要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如一方非常看好股市投资,希望投资创业,一方父母患重病急需治疗等,掌握共同财产的一方不同意。


基于上述四种情况,夫妻双方或者一方只是要求人民法院解决财产问题,此时应如何处理,是否允许夫妻分割共同财产,都成为值得关注和讨论的问题。


三、解决方案


针对第一种情况和第二种情况,不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要求一般无法得到支持。如有一方希望明确双方财产的边界维护自身财产权利,可以通过签署婚前财产协议和婚内财产协议的方式来实现。夫妻双方未进行约定或无法进行约定的情况下,这样的要求因与夫妻共同财产制相违背一般无法得到支持。


针对第三种情况,夫妻处于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财产中不安全因素如果能够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且一方已经或正在实施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要求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因为,夫妻在处分共同财产时,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任何一方不得违背另一方的意志,擅自处理。特别是对共有财产作较大的变动时,如出卖、赠与等,更应征得他方的同意,否则就侵犯了另一方对共有财产的所有权。实践中,比较典型的就是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行为,这些都属于严重损害了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针对第四种情况,我们需要讨论夫妻希望处置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何种需求或目的。如处置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是购买奢侈品、投资理财、生产经营等,一般不会得到法院支持。如是基于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的需要,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要求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定扶养义务的首要要求就是对被抚养人的救治,这既是法定要求也是道德要求,作为配偶应当配合履行,当一方不同意并拒绝配合时,另一方可以在不离婚的前提下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当然,也可以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后,再要求离婚。


四、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失效)

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五、律师观点


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现象,以及婚姻关系存在较多的不确定因素,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和《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均对本文提及的问题进行了回应和规定。这样的规定在夫妻共同财产制下赋予了夫妻一方在特定情形下要求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有利于体现婚内弱者的保护功能,也利于体现公平原则。


家庭的财务管理是夫妻婚姻关系中的重要一环,良好的财务管理方式不仅有利于家庭财富的积累,也有利于婚姻的长久存续。在婚姻生活中不能简单的将家庭财产交由一人管理,粗暴的采取“一把手”制度。而是应该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开诚布公,家庭财务状况公开透明。这不仅有利于夫妻双方增加信任,巩固夫妻感情;也有利于家中发生意外事件时,另外一个人能够调度资金,及时处置,更有利于防止夫妻中的一方恶意隐藏、转移财产。


声 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得视为发现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