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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有道 || 教培行业反垄断第一案:凯瑞联盟实施价格垄断协议被处罚

2022-12-261003

早期的教培行业,起始于给有留学深造需求的学生提供外语培训。但很快随着越来越多的孩子开始面临高考的竞争甚至是中考的竞争,教培机构发现有校外培训的大量需求,带来的高额红利吸引了资本注入。而随着互联网应用软件的发展和疫情的爆发、持续,线上教育培训迅猛发展,仅仅2019、2020两年时间,教培行业的融资规模就超过了千亿。但是去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教培行业一夜之间进入寒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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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减”政策文件


资本迅速退潮后,教培行业忙着寻找出路。在国务院办公厅要求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双减”政策的同时,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也在加强对教培行业的反垄断执法,反垄断执法一司今年7月27日发布了对于教培行业的垄断处罚案。因与加盟商达成固定芝麻街英语课程价格的垄断协议,北京凯瑞联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被罚94万元,系2020年销售额3%的罚款。


市场监管总局官网通报


一、案情回顾


1.案件背景


北京凯瑞联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总部位于北京,是一家以线上教育为主的机构。是“芝麻街英语”在中国大陆及港澳的独占官方被许可人。“芝麻街英语”,是美国非营利性教育机构Sesame Workshop旗下的多媒体互动教育课程。凯瑞联盟于2014年将芝麻街英语正式引进中国,已成为儿童语言培训行业加盟校规模领先的公司之一。截至2021年12月31日,凯瑞联盟运营的加盟中心超过400家,覆盖了全国150个城市。


根据有关线索,2021年2月20日,反垄断局对凯瑞联盟涉嫌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并实施固定转售价格垄断协议的行为立案调查。2022年1月20日、3月25日,凯瑞联盟先后向反垄断局申请中止调查,称作为英语教育行业特许经营者,其价格控制条款可适用相关豁免情形。未被准许。2022年7月4日,北京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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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芝麻街英语”官网首页


2.凯瑞联盟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固定转售价格的垄断协议


凯瑞联盟是美国“芝麻街英语”的被许可人,拥有该品牌在中国的专有使用权和分许可权。凯瑞联盟向加盟商收取许可使用费、履约保证金、管理费等费用,授权加盟商转售其课程资源开展培训活动,为加盟商提供管理咨询、教学材料、人员培训等支持服务。


凯瑞联盟的课程资源除小部分直营销售外,大部分通过加盟商销售至终端消费者,凯瑞联盟与加盟商之间存在纵向上下游关系。本案中经营者为凯瑞联盟,交易相对人为其加盟商。


2014年至2021年,凯瑞联盟与交易相对人通过签署合作协议、发布规章制度、下发区域定价及优惠方案、统一客服答复等方式达成并实施固定课程价格的垄断协议。具体包括:


(1)合作协议明文规定禁止加盟商调整价格


凯瑞联盟与其所有加盟商签署的合作协议中写道:“禁止乙方的价格调整行为”,“乙方不得调整甲方规定的由乙方向学生收取的各类费用价格。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对各类收费有任何形式的涨价、打折、优惠等行为。”


还注明了违约责任:“如乙方违反本条约定,除立即停止违约行为外,每发生一起,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二十万元违约金,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业整顿并停止对乙方的一切支持,包括停止产品供应、停止管理平台使用等,直至甲方单方解除本协议。” 2016年至2019年,7家开在南昌、北京、太原等地的加盟店就因违反价格条款,被凯瑞联盟作出全国通报批评、限期停业整顿、罚款等不同形式的处罚。


(2)制定并发布多项规章制度保障价格管控


凯瑞联盟制定多份管理制度,要求加盟商定价、调价均须报总部审批,未经总部批准,加盟商不得私自调整该阶段课程收费标准。违规收取相关费用、私自调整课程价格被列为严重违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收取违约金、停业整顿5—7周、取消授权资格、追究其法律责任等。例如,曾有家长对芝麻街英语学费价格提出疑问,工作人员答复称,是总部要求校区调回14880元的最低卖价。不同地区价格会有所不同,但均由总部审核和管控。


(3)通过邮件向加盟商传达各地区定价变化及优惠活动信息


凯瑞联盟通过邮件将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课程定价发给加盟商。凯瑞联盟制定统一的优惠方案,要求全国各加盟商优惠政策须严格按照优惠方案执行,不得私自更改优惠方式及幅度,要求加盟商严格按照其在总部备案的《定价确认书》进行课程收费。


3.凯瑞联盟上述行为排除、限制市场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


凯瑞联盟与加盟商是相互独立的民事法律主体,不存在彼此隶属、控股或者其他合法控制的关联关系。加盟商皆具有独立的经营主体资格,对外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实施英语培训的核心要素教师是各加盟商自行聘用的,与凯瑞联盟无雇佣或隶属关系。


凯瑞联盟与加盟商构成纵向上下游关系。凯瑞联盟作为上游供应商,凭借自身资源优势及严格的加盟管理措施,对加盟商形成强大约束力。凯瑞联盟对加盟商作出统一的分地区价格管控,固定加盟商收取学费的价格调整范围,对不执行其价格管控的加盟商采取警告、全国通报批评、限期停业整顿、罚款等惩罚措施,促使凯瑞联盟设定的转售价格得以实施,属于典型的固定转售价格行为。该行为排除、限制了品牌内的价格竞争,限制了加盟商与其他品牌同业经营者的竞争。同时,凯瑞联盟对加盟商的各项限制的直接后果是阻止加盟商让利于消费者,使消费者失去了通过价格竞争获取相对低价且优质服务的机会,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根据《反垄断法》规定,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的规定,将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上一年度销售额1%-10%的罚款。综合考虑凯瑞联盟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影响较大,但在案件调查后期积极配合、承诺整改等因素,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凯瑞联盟处2020年度销售额3%的罚款,计942386.47元。


二、垄断协议


1.垄断协议的法律规定


垄断协议是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反垄断执法机构的重点监管内容。我国新《反垄断法》第十六条(原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第十七条(原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了经营者之间的垄断协议,即横向垄断协议。第十八条第一款(原第十四条)规定了经营者和交易相对人之间的垄断协议,即纵向垄断协议。


《反垄断法》第十七条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五)联合抵制交易;

(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反垄断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2.垄断协议的特征


(1)垄断协议主体为独立经营者


《反垄断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泛指一切独立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独立的含义包括独立财产、独立经营意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等方面。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由于没有独立的财产,也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不属于反垄断法上的经营者。某些集团子公司由于没有独立经营意志,在实践中也可能不被视为经营者,而将其行为归属于体现经营意志的上级母公司。


(2)垄断协议主体数量较多


普通民商事合同主体一般为2个,特殊情况下为3个以上,与其不同的是,垄断协议的参与者一般在3个以上。在行业参与组织的垄断协议中,参与者往往数量更多。


(3)垄断协议的合意含义丰富


垄断协议的合意既可以是全体参与者意思表示一致,也可以是行业协会决定这种拟制的合意。这是垄断协议最核心、最鲜明的特质。决定虽非所有参与者意思表示的完全一致,但由于一旦做出,各成员都须严格遵守,故可视为全部参与者共同的意思表示。


(4)垄断协议排除、限制竞争


垄断协议行为的实施使得参与者之间原来的竞争受到限制,或者使得参与者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交易受到限制。垄断协议是一种直接影响竞争秩序的合同,各方参与者之间就是通过排除或者限制彼此之间的竞争,或者限制第三人竞争来达到避免竞争风险、牟取垄断利润的目的。


(5)垄断协议具有阶段性


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相关参与协议的经营者之间仍然保持着某种形式的竞争,互为潜在的竞争者,其联合常常是在有限的期限内存续。特别要注意的是,在个别经营者背离垄断协议可以获得更大利益的情况下,垄断协议可能不被遵守。因此,垄断协议实施中一般存在监督制约机制。


三、小 结


垄断协议是三大垄断行为之一,也是最常见的垄断行为。凯瑞联盟案打响了教培行业反垄断的第一枪。值得注意的是,在本案中,凯瑞联盟曾两次以豁免为由提出中止调查,是基于《反垄断法》第二十条(原第十五条)规定以下六种行为不构成垄断协议:


(1)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2)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

(3)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

(4)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5)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

(6)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北京市市场监管局认为凯瑞联盟的行为不满足上述规定,没有准许其中止申请。


作为经营者,如果有其他经营者采取垄断协议的方式限制交易,排除、限制竞争的,要积极市场监管部门举报。作为消费者,在发现市场经营者存在垄断协议侵犯消费利益时,也应该积极向行政执法部门或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反映,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往期回顾

1.豆瓣起诉新浪微博,大厂之间的又一起不正当竞争?

2.新《反垄断法》今日起施行!发现律师盘点修改亮点

3.竞争法不仅仅是《反不正当竞争法》

4.你买到过仿冒货吗?——不正当竞争中的市场混淆行为

5.“挂羊头卖狗肉”——不正当竞争中的虚假宣传行为

6.“踩着别人上位”:不正当竞争中的商业诋毁行为

7.阻碍创新的“绊脚石”:不正当竞争中的侵犯商业秘密

8.交易活动的“高压线”:不正当竞争之商业贿赂行为

9.不正当竞争中的不正当有奖销售

10.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互联网不正当竞争

11.《反不正当竞争法》互联网专条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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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热播剧《底线》告诉你平台“二选一”到底合不合法

13.盗版网站的罪与罚——视频聚合类不正当竞争

14.互联网数据抓取不正当竞争行为

15.网络刷单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腾讯诉数推科技案

16.网络抢购不正当竞争的认定——陆金所金融服务平台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17.关键词竞价的不正当竞争——新会江裕与爱普生、百度公司不正当竞争案

18.网络游戏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英雄联盟”游戏商业混淆案

19.《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适用

20.公用企业垄断行为的认定——供水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

21.法考培训机构之间的不正当竞争:厚大诉瑞达缠斗五年终审败诉



作者:发现律师事务所“竞争有道”律师团队

执笔:李雨思

审核:莫春梅

审定:苏发钧


竞争有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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