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亮点解读+法条对照 || 发现论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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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点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是最高院在清理废止以往与担保有关的9件司法解释的基础上,结合民法典内容和司法实践制定而成。有助于加强社会各界对《民法典》担保部分的理解与适用,对统一裁判标准、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社会主体市场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发现律师在其公布后的第一时间进行研究,总结了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中的五大亮点。
亮点一 广泛吸纳规则 调整体系结构
这部司法解释并非只是对某一部法律法规的修改与完善,而是以民法典等法律规定为基础,总结近年来的司法审判思路,对担保法、担保法司法解释及九民会议纪要等原有规范内容进行修改或延续。综合实现了对相关规定的整合、吸收与完善。同时,调整了与担保法有关的司法解释的体系结构,该变化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归纳逻辑层次。与以往不同,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将其内容明确地归纳为五个部分:关于一般规定;关于保证合同;关于担保物权;关于非典型担保;附则。十分清晰、便于应用。第二,广泛调整条文顺序。通过对比原担保法司法解释和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可以看出,大部分的条文顺序都发生了改变。发现律师认为,这两大改变使担保法司法解释的逻辑更为清晰、内容更加完整,有利于加强对于民法典的理解与适用,对审理担保案件产生重大的积极影响。
亮点二 规定非典型担保 拓宽融资渠道
传统的典型担保,例如保证、抵押、质押等,已不能完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民法典扩大了担保合同的范围,增加规定了所有权保留、融资租赁、保理等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对这些非典型担保在司法实践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一一明确了相应的解决方案,使用了较大篇幅规定了“非典型担保”,有利于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提高企业融资能力,实现优化法治营商环境的目标。
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四部分专门规定了非典型担保,全文针对差额补足、债务加入、融资租赁、所有权保留、有追索权保理、财产让与担保、股权让与担保、保证金等明确了非典型担保的识别和规则。
亮点三 完善动产担保 破解融资难题
中小微企业往往缺乏不动产,而都有一定的动产。过去由于没有统一的动产登记制度,动产担保的安全性不可靠,银行等债权人一般不愿接受动产担保。民法典为动产统一登记留下制度空间,在国务院依据民法典发布了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制度后,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根据立法的重大变化,对人民法院认定动产担保效力、权利顺位问题以及司法救济问题作了具体规定,使动产担保与不动产担保在保障债权实现方面发挥同样的功能和可靠性,解除债权人的后顾之忧,进而提高动产资源的利用效率,为中小微企业以动产融资疏通道路,解决堵点难点,更好地将民法典的有关精神落到实处。
亮点四 平衡相关利益 保护交易安全
民法典针对过去存在的过度保护债权人问题,隐形担保影响交易安全问题,以及实践中存在的过度担保等问题,设计了许多新的担保制度。司法解释根据立法的重大变化,致力于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消除隐形担保、消除过度担保。比如,弱化未进行登记的动产抵押的物权效力,动产抵押未经登记,在破产程序中不享有优先权;比如,认可抵押预告登记在一定条件下具有顺位上的优先性。又比如,明确规定在诉讼中对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的保障程序等。
亮点五 严格担保程序 维护经济秩序
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了公司在对外担保时,担保不因无相关决议而无效的三种情形。第一,金融机构开立保函或者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第二,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担保;第三,担保合同系由单独或者共同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对担保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
经对比研究后可发现,与九民会议纪要相比,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删去了“公司与主债务人之间存在相互担保等商业合作关系”这一情形,减少了一种无需决议的例外情形。担保所需的程序更为严格。这可能是因为商业互保较为广泛且容易被利用。并且,对第三种无需决议的情形增加了“对担保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的限定,这是因为关联担保需要排除作为债务人的股东或受有关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的表决权,更新后的表述更为严谨。对于担保程序的严格控制,有利于规范企业运营,保护债权人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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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对照
年末压轴出场的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分量十足。相较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旧司法解释)改变极大,结构、内容、表述等诸多方面已“改头换面”。为便于全面掌握与担保有关的新旧司法解释间的区别与联系,发现律师制作了两部司法解释的关联法条一览表,请查收这份新年大礼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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