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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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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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的“特别”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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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伤残等级的“特别”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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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项目的“特别”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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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的“特别”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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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语
引 言 工伤情况下,劳动者作为弱势群体一方,往往茫然无措,不知该如何正确处理,尤其抓不住“重点”。本文以四川省为例,就此问题做一个具体地讲解,就工伤案件处理中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进行梳理,希望能对需者有所帮助。
一、工伤认定的“特别”注意事项
(一)典型的工伤形态 工伤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其准确的民事案由叫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是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级案由)项下劳动争议(二级案由)项下社会保险纠纷(三级案由)项下的四级子案由。 一般来说,工伤认定是工伤纠纷的前提,也是工伤鉴定的基础。劳动关系又是工伤认定的前提,劳动者应当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包含两种,一种是双方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另一种是虽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所以,搜集和保存劳动关系的证据非常关键。比如,劳动合同、工作证、通行证、工作服、工牌、微信群聊天记录、工作照片、工资发放等。 (二)非典型的工伤形态 工伤认定的情形非常多,但有三类非常特殊,不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只要发生,用工单位就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一类是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第二类是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第三类是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如果属于以上情形,用人单位直接作为工伤保险责任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工伤待遇。 (三)工伤认定的时机 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的,一般都是私了,不会在工伤发生后的1月内申请工伤认定。作为劳动者来说,在用人单位没有明确认可工伤的情况下,应当尽快启动工伤认定程序,最迟在1年内申请工伤认定。超过该时限,相关权益将受到影响。 现实中,有些用人单位可能会用“拖”的方法,如果劳动者缺乏警惕,可能会越来越被动,合法权益受损。 二、工伤伤残等级的“特别”注意事项 如果劳动者在工伤中死亡,其赔偿相对简单。如果劳动者在工伤中受伤且可能构成伤残,伤残等级将成为双方争议的核心点。 一般情况下,双方共同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可以确定伤残等级。如果劳动者不放心,可以再另行找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评估,避免利益受损。因为司法鉴定机构不同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劳动者没办法对鉴定结果申请再次鉴定,但可以另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或提供咨询。 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停工留薪期存在争议,也可以委托鉴定进行进行鉴定。 三、工伤赔偿项目的“特别”注意事项 劳动者在工伤赔偿中,比较敏感的就是能赔多少钱。其实,要解决这个问题,就需要了解一下工伤赔偿的项目。 一般来说,工伤赔偿项目分为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和用人单位支付的项目。
(一)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 1.医疗费用 治疗工伤的挂号费、检查费、药品费、手术费、住院费等符合工伤保险目录的费用。 2.康复费用 工伤康复期间的合理费用(需在签订服务协议的机构进行)。 3.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治疗工伤期间的伙食补助,标准由地方规定。 4.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异地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用。 5.辅助器具费用 假肢、矫形器、轮椅等辅助器具的配置费用(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根据伤残等级支付(1-10级),标准为本人工资的若干个月(如1级为27个月,10级为7个月)。 7.伤残津贴(1-4级) 按月支付,标准为本人工资的90%-75%(1-4级伤残,由工伤保险基金发放)。 8.生活护理费 经劳动能力鉴定需生活护理的,按完全、大部分或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按月支付(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9.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因工死亡的,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10.丧葬补助金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11.供养亲属抚恤金 按月发放给工亡职工供养亲属(配偶40%本人工资/月,其他亲属30%/人,总额不超过本人工资)。 1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5-10级伤残职工解除合同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部分地区可能要求用人单位承担部分)。 (二)用人单位支付的项目 1.停工留薪期工资 工伤治疗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按月支付(一般不超过12个月,特殊情况可延长)。 2.5-6级伤残津贴 若保留劳动关系但难以安排工作,用人单位按月发放伤残津贴(5级为本人工资的70%,6级为60%)。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5-10级伤残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由用人单位支付(标准由省级政府规定)。 4.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内) 停工留薪期间需护理的,由用人单位负责。 (三)三个“一次性”赔偿项目的注意事项 在工伤赔偿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简称三个“一次性”)的计算涉及多项关键因素,需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1.计算基数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按照本人工资来计算。本人工资是指工伤前12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四川省规定,工伤职工本人工资标准难以查实的,按职工受伤或者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时上年度全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标准确定工伤职工本人工资。 另外两个“一次性”赔偿项目是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般以省级平均工资来计算。比如,四川省这两个“一次性”赔偿就是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时上年度全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来计算。 2.计算标准 三个“一次性”一般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伤残等级对应月数来计算。 3. 支付条件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支付条件是,5-10级伤残职工主动辞职或合同到期不续签。用人单位不得以支付此补助金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属违法解除。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用人单位也不再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支付条件与劳动关系无关,与年龄无关,只与伤残等级有关。 四、其他的“特别”注意事项 1.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与年龄有关系 工伤保险条例对此没有规定,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四川省规定,五级、六级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以及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时,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含5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按下列标准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4年以上(含4年)不足5年的,按全额的80%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3年以上(含3年)不足4年的,按全额的60%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2年以上(含2年)不足3年的,按全额的40%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1年以上(含1年)不足2年的,按全额的20%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 当然,如果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工伤职工本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全额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这种情况下,伤残就业补助金就不受年龄影响。 其他省份的具体规定,请参见各省级人民政府的法律文件。 2.伤残等级发生变化的影响 若职工工伤复发导致伤残等级变化,可重新申请补助金差额。 但是,四川省规定,伤残等级有变化的,自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结论作出的次月起,根据重新确定的伤残等级,以工伤职工受伤时的本人工资为基数,重新核定工伤保险定期待遇,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重新核发。 3.全省平均工资的发布时间 工伤保险条例只规定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本人工资来计算,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下放给了省级人民政府,所以省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规定及相关数据发布时间非常重要。 对于四川省来说,这两个“一次性”采用上年度全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而四川省每年全省月平均工资数据基本是在5月31日发布。所以,劳动者应当根据自己的情况,合理选择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契机,争取更大的权益。 4.未购买工伤保险的赔付主体 对于没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来说,用人单位一般都没有购买工伤保险。这种情况下,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赔偿项目也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结语 烟火律师提醒,工伤纠纷比较复杂,赔偿项目多,地方差异性大,程序繁琐,作为普通职工来说,一定要多了解、掌握以上“特别”注意事项,避免踩坑,从而更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