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在婚姻关系中,一般而言抚养费常常产生在婚姻关系解除后双方对于子女抚养产生的金钱责任的判定,无论是出自约定的离婚协议还是判决确定的义务,前提都是来自于婚姻关系破裂,但是现实情况远远比我们想到的更复杂,在当前经济社会情况下,夫妻之间因感情等原因导致的分居也常发,一方基于分居导致其独自抚养子女,在这种情况下关于子女抚养产生的经济负担法律是作何规定以及法律实务中如何界定的呢? 以案说法
近日笔者办结的一例案件,张某(女方)与刘某(男方)于2016年7月结婚,2022年2月生于一子刘小某,后因感情不和,男女双方于2023年1月至2023年9月双方分居,女方张某独自抚养刘小某,期间男方刘某未负担刘小某任何费用,2023年8月,张某(女方)因无力承担高昂的抚养费用起诉刘某(男方)至法院,要求其承担2023年1月至2023年7月的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等各项抚养费若干。 经法院审理认为,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的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本案中原告张某以及被告刘某系刘小某的父母,双方对刘小某均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在原、被告分居期间,被告未履行抚养义务,故原告有权向被告主张该期间的子女抚养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酌定判决被告刘某支付原告张某2023年1月至7月的抚养费若干元。 在本案中,主张婚内抚养费的主体不是子女本人,而是夫妻中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从待证事实来看,需要证明的有:一是,父母子女关系;二是,夫妻双方是否分居及分居的期间;三是,分居期间对方是否履行抚养义务;四是,作为原告的一方为被告所垫付的抚养费事实。至于抚养费的标准如果主张过高,法院一般参考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水平酌定判决。 关于认定抚养费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二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第四十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因予以支持。 第四十九条,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入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第五十条,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第五十一条,父母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以用其财物折抵抚养费。 第五十二条,父母双方可以协议由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并由直接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是,直接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十三条,抚养费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综上所述,抚养费的产生并不一定源自婚姻关系破裂后的法律责任的负担,而是全方位的贯穿于女子抚养的全过程(包括非婚生子女),无论双方是否结婚、离婚或者分居,均不影响父母负担子女抚养费的义务,抚养费作为父母的法定义务,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做出了更加详尽的规定,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更好的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也更加适应现代生活的种种现状,体现了法律与时俱进的精神,也更加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的要求。 相关判例:
(2021)渝0108民初549号判决书 (2021)京0117民初6269号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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