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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犯罪案件的刑民交叉程序安排 | 发现原创

2025-12-1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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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马嘉




摘 要

破产犯罪案件是典型的刑民交叉案件,往往与破产程序交织在一起,如何处理刑事诉讼程序和破产民事诉讼程序就成为一个重要问题,处理不好会严重干扰民事程序和刑事程序的顺利推进,影响诉讼效率。对此有“先民后刑”“先刑后民”和“刑民并行”三种观点,笔者分别加以评述。



一、“先民后刑”的问题


所谓“先民后刑”即主张先进行破产案件的民事诉讼,之后再进行破产犯罪的刑事诉讼程序。持该观点的人主要从破产案件的涉众性和重要性角度考虑,认为破产案件往往涉及众多债权人,应当将破产民事程序置于优先的地位。并且,由于破产犯罪涉及的人员是公司企业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等个别人,其刑事犯罪的追究放在破产程序之后进行,也不会造成太大影响。


对于“先民后刑”观点的讨论,我们首先要明确一个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在民事和刑事涉及的是同一法律事实时,应当采用刑事优先原则。而构成上述司法解释所称的“同一事实”,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刑民案件的主体相同,即为同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二是基本法律事实相同,从民事诉讼的角度看,该事实应当关系到当事人基本权利义务、民事责任的有无,从刑事诉讼的角度看,该事实应当关系到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定。


在涉及犯罪的破产案件中,我们需要明确的是,若债权人以虚构债权债务关系等方式实施虚假诉讼、隐匿销毁财会凭证、妨害清算行为的,会直接影响债务人财产的分配份额,对于该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可谓影响重大。 因此,在破产犯罪这类刑民交叉案件中,破产程序的基本事实与破产犯罪的基本事实具有高度的重合性。因此在程序选择方面,不宜忽视这一问题,单方面强调民事程序的重要性。


此外,将民事程序提前到绝对优先的地位无法达到最佳的案件处理效果。在虚假破产罪案件中,刑事追诉直接可以终止破产民事程序的启动和推进,在其他犯罪案件中,适当强调刑事程序的作用,在破产犯罪案件中仍有其现实合理性,如刑事程序可以阻断民事裁判和执行,避免单独清偿可能导致的受偿率不平等,也避免了民、刑裁判不一时可能带来的执行回转难,因而就破产这类涉及到众多受害人的案件而言,刑事程序优先仍然具备相当的价值。


二、“先刑后民”的弊端


虽然“先刑后民”是刑民交叉案件在程序选择中的通行做法。在涉及犯罪的破产案件中,刑事程序在财产处置方面的确能够起到积极的作用,但是,走向绝对刑事优先的另一极端也不能达到最佳的案件处理效果。


首先,强调刑事程序优先将进一步降低债权人及破产管理人积极追究刑事犯罪的动力。破产犯罪多发生于破产临界期内,证据难以搜集固定,破产债务人大多丧失清偿能力,如果优先追究破产犯罪会带来一定问题,如拖延原本能够快速清理完毕的破产程序,破产预期效果难言乐观等,这必将影响发现犯罪线索的管理人和债权人积极举报追诉刑事犯罪的积极性。即便债权人掌握了一定的犯罪线索,也大概率会反对破产管理人提出刑事控告。而在破产管理人这一方,若其提出控告,将进一步给自己的工作制造阻碍,导致破产案件在时间上的拖延,破产费用无法清偿,因此,管理人移送犯罪线索、建议债权人追究责任的动力自然也会随之减少,这恐怕也是近年来企业破产案激增,而被追究的破产犯罪却极少的原因。


其次,强调刑事程序优先违背私权自治理念。民事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的竞合,同样也是请求权的竞合,而何时行使请求权、如何行使请求权,更多时候应当由权利主体从自身利益角度出发作出选择。并且,由于刑事诉讼对证据证明标准的要求远高于民事诉讼,所以债权人通过民事诉讼实现权利救济的可能性更大。因此,在刑事和民事之间如何抉择,是否要承担刑事控告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不能也不应该忽略债权人的利益。


三、“刑民并行”的妥当性


如前所述,处理破产刑民交叉案件,“先刑后民”或“先民后刑”的做法均有其弊端和问题,而破产犯罪的刑事程序与破产民事程序同时进行的“刑民并行”说就更具其妥当性,理由如下。


首先,处理刑民交叉案件时,应当秉持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立场,以更有利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更为公正的理念选择程序。司法实践中,债权人不积极追究破产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大多是担心刑事程序会给民事程序带来影响,从而担心刑事程序难以达到破产财产增值保值的效果,甚至还会带来个人利益的损害。考虑到破产犯罪案件中法律事实的同一性,以及刑事程序在执行阶段能够发挥的作用,应当发挥刑事程序在破产民事程序中能够起到的重要作用。因此,从保护多方利益出发,应当适当减弱刑事程序的影响,不让刑事程序阻碍民事程序的继续行进,甚至促使刑事程序更有利于民事程序的推进,因此,应当将民事程序和刑事程序摆在相同重要的地位。


其次,破产犯罪选择“刑民并行”符合破产法和破产制度设立的根本宗旨。破产法的任务是:第一,顺应市场规律,提供清晰明确、具备预见性的程序性规范;第二,优化破产程序,避免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在破产程序中遭受额外的不公损害;第三,顺应破产法内在的社会化属性,在各利益相关者之间分配风险。而刑法规制破产犯罪的目的则仅在于惩治犯罪、保护全体债权人法益的目的,至于破产流程是否因此受到影响和动荡,第三人所承担的法律风险是否升高则并非其考量的因素。因此,如果因为刑事程序而影响破产民事程序的顺利推进,必然会导致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既定的法律关系产生变动,影响债权债务清理程序和外部交易的安定性,从而影响破产制度的价值实现。


综上所述,将破产民事程序和破产犯罪刑事程序摆在相同重要的地位,同步并行推进,对于确保破产程度的顺利推进和刑事犯罪的追诉均有积极意义。在此基础上,还应对破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尽量减少羁押强制措施,并赋予破产管理人更大的权限,以保障破产程序的顺利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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