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概览
一、法律、法规与政策动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扎实开展税务系统主题教育推出“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第四批措施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水利厅关于水资源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及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
二、税收新闻与案件报道 ▲税务总局公布多起税收违法案件 ▲全国人大常委会202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中的财税立法内容 三、判例研究与理论探索 ▲税务部门就同一事实作出多份税务文书的,行政复议起算时间如何计算?——某市税务局与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政管理案( (2019)吉 01 行终 30 号 ) 一、法律、法规与政策动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扎实开展税务系统主题教育推出“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第四批措施的通知
为推动税务系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进一步走深走实,税务总局聚焦纳税人缴费人和基层税务人所需所盼,开展调查研究,坚持问题导向,国家税务总局接续推出“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第四批19条措施,着力办实事解民忧,助力提振市场信心、稳定市场预期,更好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扎实开展税务系统主题教育推出“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第四批措施的通知税总纳服函〔2023〕72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为推动税务系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进一步走深走实,税务总局聚焦纳税人缴费人和基层税务人所需所盼,开展调查研究,坚持问题导向,接续推出“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第四批19条措施,着力办实事解民忧,助力提振市场信心、稳定市场预期,更好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现通知如下: 一、政策落实提速 1.围绕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开展“税问我答”宣传解读活动,组织各地税务部门有针对性地回应纳税人缴费人关切。 2.联合有关部门开展出口退税政策宣传解读,帮助企业进一步熟悉掌握出口退税政策和申报办理流程。 3.落实失业保险、工伤保险降费政策,做好政策宣传辅导和系统改造,确保优惠政策应知尽知、便捷享受。 4.优化退税办理流程,税务机关依托电子税务局自动推送退税提示提醒,逐步实现纳税人在线办理确认、申请和退税。 5.发布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减按1%征收增值税政策相关即问即答,帮助小规模纳税人更好理解、准确适用优惠政策。 二、重点服务提档 6.优化“一带一路”相关税收政策资讯服务,持续更新“走出去”纳税人投资税收指南,帮助纳税人防范投资税收风险。 7.扩大和完善税收协定网络,加强税收协定谈签工作,为纳税人跨境经营提供税收确定性,避免和消除国际重复征税。 8.开展重点企业走访活动,宣介相关税费政策,实地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收集企业涉税诉求,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 9.加强税费政策确定性和执行一致性服务,协调解决大企业复杂涉税事项税收政策适用问题。 10.引导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等社会力量积极参加税收志愿服务,不断壮大税收志愿服务队伍,推进税收志愿服务活动进社区、进园区,积极推荐税收志愿者参加优秀志愿者评选,充分发挥税务师同心服务团等税收志愿者团队和个人在促进税费优惠政策落实中的积极作用。 三、诉求响应提效 11.健全完善税费服务诉求解决机制,聚焦纳税人缴费人税费服务诉求,加强工作统筹,强化闭环管理,注重信息化应用,着力解决纳税人缴费人急难愁盼问题。 12.建立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建议提案信息库,通过跟进式回访、专题性调研、常态化沟通等方式,持续巩固提升代表委员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质效。 13.将纳税人缴费人通过不同渠道反映的重点问题线索纳入税收工作督查,主动回应纳税人缴费人关切。 四、便捷办理提质 14.巩固拓展企业社会保险缴费事项“网上办”、个人社会保险缴费事项“掌上办”成果,持续优化“非接触式”缴费服务体验。 15.在全国范围内,为非居民企业跨境办税场景开放双语环境下的统一注册登录、无障碍跨境办税、智能税费计算和跨境税费缴纳等服务,实现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无需入境或委托代理人,即可“一地注册赋码、全国互认办税”。 16.在京津冀区域、长三角区域、珠三角区域、成渝双城经济圈的北京、上海、宁波、广东、深圳、四川、重庆7个省市试点新办经营主体智能开业,纳税人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后,系统自动为其分配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税费种并智能赋予数电票额度,实现纳税人“开业就能开票”。 17.依托税收大数据和智能算税规则,结合纳税人缴费人标签特征,在长三角区域、成渝双城经济圈的上海、四川、重庆3个省市上线“确认式申报”场景,对经营业务相对简单的纳税人缴费人提供“确认式申报”服务,通过数据智能预填服务,进一步压缩纳税人缴费人税费申报办理时长。 18.在长三角区域、珠三角区域、成渝双城经济圈的上海、宁波、广东、深圳、四川、重庆6个省市,提供“优良信用者试行按需开票”服务,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实施正向激励,享受按需开票服务,积极引导纳税人遵从税法。(第16、17、18条措施根据试点情况年内进一步扩大实施范围,便利更多纳税人缴费人) 五、规范执法提升 19.进一步扩大动态“信用+风险”监管试点,不断提高精准监管水平,持续保障推进优化办税缴费服务。 各级税务机关要牢牢把握主题教育“学思想、强党性、重实践、建新功”总要求,紧紧锚定目标任务,进一步提升站位、扛牢责任、务求实效,在推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措施走深走实上真抓实干,在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解难题上担当作为,以纳税人缴费人满意作为“硬道理”“金标准”,切实将主题教育的成果体现到办税缴费服务提质增效上,为建设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作出更大税务贡献。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5月23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认真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持续深化中央巡视整改,推进税收法治建设,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对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的决定 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对税务部门规章进行了清理。清理结果已经2023年5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度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予以公布。 附: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水利厅关于水资源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17〕67号)等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与四川省水利厅就我省水资源征管问题制发《关于水资源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全文如下: 一、纳税人取用不同类别水资源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类别水资源的取用水量;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额标准。 二、纳税人应当于取得取水许可证或取水许可信息变更后的首次纳税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取水许可证复印件,填报《水资源税税源信息采集表》(附件1)。纳税人取得两个以上取水许可证的,应当分别填报《水资源税税源信息采集表》。 三、以实际取用水量计征水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下达本年度取水计划并抄送取水审批机关。纳税人在获得年度取水计划后的首次纳税申报前,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四、除水力发电和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取用水外,纳税人应当自纳税期满之日起5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取水许可取用水量。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纳税人申报之日起5日内完成取水许可取用水量的核定工作,并向纳税人核发《四川省水资源税纳税人取水许可取用水量申报及核定书》(附件2)。 五、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应当按照行业或类别分别填报《水资源税纳税申报表A》(附件3)和《水资源税纳税申报表B》(附件4)。除水力发电和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取用水外,纳税人应当同时报送《四川省水资源税纳税人取水许可取用水量申报及核定书》。 六、对具有减免税性质代码的水资源税减免税项目,纳税人应当按规定填报《水资源税纳税申报表附表》(附件5)。 七、除农业生产超限额取用水按年征收外,水资源税按季征收。 八、本公告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水利厅 2023年5月12日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及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等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制发《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及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 (一)预征率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转让不同类型的房地产,分别适用不同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其中: 1.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2.普通住宅1%,非普通住宅2%,其他类型房地产2.5%。 (二)预征计征依据 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在申报预缴土地增值税时,可自行选择以下方式之一确定计征依据: 方式一: 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应预缴增值税税款=预收款÷(1+增值税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增值税预征率 方式二: 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预收款÷(1+增值税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二、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 查账征收是土地增值税的主要征收方式。不能查账征收而采用核定征收的,应严格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按以下方法和顺序依次进行核定。 (一)核定收入 纳税人存在转让房地产成交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或者申报不实等情形的,税务机关参照房地产评估价格核定转让房地产的收入。 (二)核定扣除项目 新建房地产开发项目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凭证、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者不实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当地建设工程造价定额资料或参考指标,也可根据具有相应评估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结合房屋结构、用途、区位等因素,分项或整体核定上述四项成本的单位面积金额,并据以计算扣除。 转让旧房及建筑物,不能提供评估价格及购房发票,但能提供取得房产时的司法判决文书、房管部门备案价格,或通过查询上手契税或发票信息等方式,能查实原取得成本的,可按原取得成本,从取得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核定计算扣除。纳税人取得房产时缴纳的契税,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得作为加计5%的基数。 转让房地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不符合据实扣除条件的,按土地取得时当地同级别土地基准地价核定计算扣除。 (三)扣除项目无法核定的,根据销售收入与核定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转让土地使用权除外)。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同时废止。主管税务机关已受理清算申报的,不作追溯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23年5月31日 二、税收新闻与案件报道
税务总局公布多起税收违法案件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浙江省多部门联合依法查处一起骗取出口退税团伙案件 为规范出口退税政策落实,助力稳外贸促发展,浙江省湖州市税务、公安、海关、人民银行等部门联合依法查处湖州市某贸易有限公司等3户外贸型出口企业骗取出口退税案件。 经查,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某贸易有限公司等3户外贸型出口企业,通过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伪造销售合同、虚假收汇、虚构出口业务等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湖州市税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追缴骗取出口退税2656.48万元,不予退税415.05万元。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主犯杨某某等8人因犯骗取出口退税罪被判处5年至10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合计2913万元。 福建省税务部门依法查处一起虚开发票团伙骗取留抵退税案件 近期,福建省税务局稽查局根据精准分析线索,指导福州、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联合公安经侦部门依法查处了一起虚开发票团伙骗取增值税留抵退税案件。 经查,该团伙控制多家企业涉嫌对外虚开增值税发票1.57万份,为下游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留抵退税。税务稽查部门已查实并追回下游企业骗取留抵退税33.56万元,正对其他涉嫌利用虚开发票骗取留抵退税的企业开展深入检查。目前,公安经侦部门已抓获犯罪嫌疑人8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查处一起未依法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案件 近期,广西税务部门在对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办理情况开展事后抽查时,发现桂林某管理咨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冯政杰未据实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遂依法对其进行立案检查。 经查,纳税人冯政杰在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通过虚假填报大病医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等方式,少缴个人所得税。经税务部门提醒督促,冯政杰拒不办理更正申报。税务部门对其立案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对冯政杰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5.41万元。日前,税务部门已经依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冯政杰已按规定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河南省税务部门依法查处一起加油站偷税案件 近期,河南省税务局稽查局根据相关部门移送线索,指导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税务局稽查局依法查处了尉氏县港化加油站偷税案件。 经查,该加油站通过篡改加油机主板芯片、安装作弊软件等手段隐匿销售收入,进行虚假申报,少缴增值税等税费247.72万元。税务稽查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规定,对该加油站依法追缴少缴税费、加收滞纳金并拟处罚款,共计526.36万元。 甘肃省税务部门依法查处一起向医药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 近期,甘肃省税务局稽查局指导兰州市税务局稽查局联合公安经侦部门依法查处一起向医药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12人。 经查,犯罪团伙控制某医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利用上游互联网平台企业虚构业务,向医药生产企业虚开品目为信息服务、市场推广费等增值税专用发票3872份,价税合计金额3.53亿元。目前,公安机关已将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海南省税务部门依法查处一起软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 近期,海南省税务局稽查局根据精准分析及相关线索,依法查处了海南某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 经查,该公司在未发生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5份。同时,该公司涉嫌逃避追缴欠税825.68万元。目前该案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云南省丘北县税务部门对一起涉税中介机构违规发布涉税虚假宣传信息进行处理 近期,云南省丘北县税务局根据互联网数据监测线索,对丘北汇诚会计服务有限公司发布涉税虚假宣传信息进行处理。 经查,该公司通过互联网平台发布“不做账报税,公司每年会被税务局罚款2000至2万元”“企业欠税,法人会被禁止出境,无法购买飞机和火车票”等涉税虚假宣传信息,歪曲解读税收政策,误导社会公众。丘北县税务局联合当地网信、市场监管部门开展联合查处,对该公司进行约谈,责令其删除违规信息。同时,依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规定,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将该公司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等级予以降级,扣减其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积分。 全国人大常委会202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中的财税立法内容 来源:中国人大网 5月29日,中国人大网发布《全国人大常委会202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工作计划强调要制定增值税法等税收法律等。在初次审议的法律案中,包括关税法等税收法律。 三、判例研究与理论探索 税务部门就同一事实作出多份税务文书的,行政复议起算时间如何计算?——某市税务局与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政管理案( (2019)吉 01 行终 30 号 )
【案情简介】 (1)2018 年 7 月 3 日,长春市国税局第三稽查局作出长国税稽三处[2018]65 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并于 2018 年 7 月 4 日向吉林银行送达。该决定书载明“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到长春市南 关区国家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长春市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2018 年 7 月 19 日,长春市国税局稽查局作出长税稽税通[2018]77 号《税务事项通知书》,并于同日向吉林银行送达。该通知书载明“通知内容:你(单位) 2009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的应缴纳税款(大写)壹亿捌仟贰佰伍拾 捌万贰仟零玖拾叁元陆角壹分(¥:182,582,093.61)元,限 2018 年 8 月 3 日 前缴纳,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与税款一并缴纳。逾期不缴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通知 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3)2018 年 8 月 6 日,长春市国税局稽查局作出长税稽强催[2018]3 号《催告书》 (行政强制执行适用),并于 2018 年 8 月 8 日向吉林银行送达。该催告书载明 “本机关向你(单位)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通知)长税稽税 通[2018]77 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 10 日内履行下列义务:2018 年 7 月 19 日在原长春市国税局第三稽查局安达街 281 号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 (限期缴纳税款通知)限期缴纳税款、滞纳金,企业没有缴纳滞纳金,限你单位 2018 年 8 月 16 日前缴纳上述款项。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 行。”2018 年 8 月 15 日,吉林银行缴清税款及滞纳金。2018 年 10 月 8 日,吉 林银行对税款征收行为不服,向长春市国税局申请行政复议。 【各方观点】 税务部门认为,2018 年 10 月12日,长春市国税局作出长税复不受[2018]1 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并于同日向吉林银行送达。该复议决定书载明“经审查,本机关认为:吉林银行的行政复议申请超过法定申请期限,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国家税务 总局令第 39 号)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十五条第(二)项关于对行政复议申请期限要求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39 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法院裁判】 一、关于税务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起算点问题。根据复议法的规定,一般行政复议案件的复议申请期限的起算点应当从“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开始计算。但是由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将“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作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前提条件,从而产生了税务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应当从“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开始计算还是从“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之日起”开始计算的问题。对此,从《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三十三条“申请人对本规则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按照前款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 先行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才可以在缴清税款和滞纳金以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 60 日 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中可以得出结论,税务行政复议的起算点应当从“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之日起”而不是“自知道该具体 行政行为之日起”开始计算,亦不是从《税务处理决定书》所确定的缴纳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因此,长春市国税局以“吉林银行的行政复议申请超过法定申请期限”为由决定不予受理错误,原审法院认为吉林银行的复议申请未超过法定申请期限的结论正确,不存在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 二、关于税务行政复议申请的前提条件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设定了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的前提条件,因此,本案争议的实质不是“申请期限”而是“申请条件”,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适用问题。应当说,正确的税务行政行为没有必要规避行政复议的合法性审查,错误的税务行政行为有必要接受税务行政复议的监督。按照合理行政、程序正当的基本要求,设定税务行政复议前提条件的目的应当是防止纳税义务人利用复议程序期间转 移财产规避税收征管以及保证税款及时入库,而不能是通过设置苛刻条件而将税务行政复议申请拒之门外。基于这样的认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税款及滞纳金”可能会产生不同理解,一是法定的 60 日复议申请期限不能被变相缩短,申请条件与申请期限不能混同,只要按照纳税决定缴清税款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就符合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条件;二是申请条件不仅要求按照纳税决定缴清税款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而且必须是在要求的时限内(本案为 15 天)缴清税款或者提供相应担保,逾期缴清税款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即使纳税决定违法也不允许通过申请行政复议进行纠正。本案上诉人认为,因为《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三十三条将“期限”作为申请复议的前提条件,所以超过 15 天的期限缴纳税款就等于超过复议申请的期限(丧失复议申请的权利)。我们认为,虽然规章将 15 天期限作为行政复议申请条件 的规定是否与上位法要求相符不是本案讨论范畴,但是由于本案税务机关向吉林银行发出的法律文书确定了不同的缴税期限,吉林银行理解为应按连续的、一个税收征管行为对待,按照最后确定的缴费期限衡量是否享有申请复议的权利且已缴清税款。针对本案具体情形,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按照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原则作出是否享有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权利的判断。 需要说明的是,即使对税务处理决定、税务事项通知以及催告行政行为不服 应分别行使救济权利,应当单独针对催告行为申请行政复议。但是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本案为税务处理决定和税务事项通知)应否准予执行进行合法性审查主要应当围绕是否存在 “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以及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三个方面进行。因此,无论是否分别申请行政复议,合法性审查的对象都会牵扯到对税务处理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问题。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 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