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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读懂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____发现论典

2021-01-04347

一文读懂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 发现论典

原创 罗毅主任再审团队 发现律师事务所
发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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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国律师行业先进党组织”“2021年ALB China十五佳成长律所”,连续两年获ALB “年度中国西部律所大奖”提名,是一家致力于为客户解决疑难复杂民商事诉讼、申诉再审、刑事辩护、破产重整等法律服务的大型综合律所。

2021-01-04 发表于
收录于合集

关注发现,认识更多有温度、有灵魂的法律人


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其中,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作出了如下修改:


(注:本文中的原解释指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6号】,新解释指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



修改内容一

新解释将引言部分修改为:“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原解释规定为: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评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六十条:“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同时废止。”基于前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经失效,因此,新解释对援引的法律名称进行了更新,更改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修改内容二

修改:删除第十条。


原解释规定为:第十条“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评析:因民法典对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生效等阶段性状态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为避免重复规定,此次新解释直接将第十条删除,此种情形下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应直接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修改内容三

新解释将第十一条修改为:“法人之间、非法人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原解释规定为:第十一条“法人之间、非法人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以及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修改内容四

新解释将第十二条修改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原解释规定为:第十二条“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以及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修改内容五

新解释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原解释规定为:第十三条“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以及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评析:上述第三、四、五处均是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六十条的规定而作出的相应调整,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经失效,相应的,原认定借款合同无效的依据已不存在。因此,最高院对此进行了调整,以适应民法典的相应内容。


修改内容六

新解释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 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 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原解释规定为: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评析:在原解释施行时,并未对于“既未约定借款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条件下的逾期还款责任如何承担进行明确,造成实践中存在多种处理方式,有的法院根据原解释确定的原则认定违约责任标准为一年期LPR,有的法院认定以实际损失为限进行确定,还有的法院认定仍按原来的年6%的标准执行。新解释对于该条件下违约责任的参照标准进行进一步明确和统一后,为法官裁判提供了统一的适用标准,一定程度上也平衡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修改内容七

新解释将第三十二条修改为:“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原解释规定为:第三十二条“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


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对本条的理解:


评析:本条为新解释对原解释最显著也是产生影响最大的修改。


原解释规定的“本规定施行后,新受理的案件一律按照本规定确定的利率标准进行裁判”原则,并不对借贷行为发生时间与该规定实施时间的先后进行区别对待,实际上导致存在发生在实施时间之前的借贷行为仍必须适用该规定,这与立法法、民法典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确定的“法不溯及既往”以及“有利溯及”的原则相违背。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次集中梳理、修订司法解释的过程中,也对本条的内容进行了修订,明确将“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案件的利息参照标准区分为两段,并再次强调了2020年8月20日之后起诉但在此之前成立民间借贷合同的案件分别适用不同标准,以避免与立法法、民法典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确定的原则相违背。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新旧条文对比


······

全文篇幅较长,此处只做部分展示,您可以关注发现律师事务所公众号,发送“民间借贷”或“20210104文件”至后台,获取链接下载《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新旧条文对比》全文。




往期回顾

 罗毅主任再审团队介绍 

专业致胜,成就经典

罗毅主任再审团队,是以发现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罗毅为核心的精英律师团队,专注办理高审级民商事再审案件,致力推动解决疑难复杂民商事诉讼,2020年度办理各类型案件标的额80亿元。


罗毅主任担任四川省第十三届人大代表、四川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四川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四川省公安厅特邀监督员、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再审团队成员十余人,均拥有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竭诚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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