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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传承 || 婚姻关系期间一方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怎么办?

2023-05-31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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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在离婚纠纷中,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为手段,造成孩子稳定随一方生活的既成事实,并以此为由争夺孩子抚养权的情况时常出现,严重影响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针对婚姻关系期间内一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情形,另一方怎么办?笔者收集了近年来的三个典型案件,以供参考。





一、依法行使监护权


【基本案情】


张某女与李某男于2019年5月20日登记结婚,2020年某月某日生育一女,取名李某。刘某女系李某男母亲。张某女与李某男婚后共同居住,张某女休产假上班后,孩子由刘某女照顾。张某女与李某男2021年4月19日开始分居,后协议离婚未果,2021年7月7日,刘某女强行将孩子抱走并藏匿。遂张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刘某女、李某男将孩子李某送回到张某女处;2.判令由张某女依法继续行使对孩子的监护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女与李某男系合法夫妻,且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规定,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张某女没有证据证实李某男未抚养保护好孩子,故张某女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李某男未经夫妻双方协商一致擅自将婚生女带走藏匿,此后对张某女探望孩子的要求一度持消极态度并隐瞒住所,致使张某女长期不能探望孩子,李某男的行为不仅对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发展造成损害,也是对张某女平等监护权的不当侵害。据此,李某男的行为违反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 保障妇女权益以及平等行使监护权的原则,本院对被上诉人的行为给予否定性评价。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于婚内监护权的行使虽无明确具体规定,但考虑双方当事人正在离婚纠纷期间且处于矛盾较易激化的分居状态,为最大程度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参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的规定,本案中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分居后子女抚养争议亦采该原则作为处理依据。据此,婚生女未满两周岁,以暂由母亲张某女直接抚养为宜。故判决,刘某女、李某男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将张某女与李某男的婚生女李某送交张某女,婚生女李某暂由张某女直接抚养。


该案作为国内首例适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审理的婚内监护权纠纷案件,强力否定了“抢孩子”行为,明确此案件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成年人的抚养权。


二、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基本案情】


赵某与钱某在离婚诉讼中,争夺女儿小赵(时年2岁)的抚养权。赵某的父母将小赵带至外地藏匿,并拒绝钱某探视、联系孩子。钱某向法院提出赵某及其父母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其合法权益,据此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钱某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依法裁定,禁止被申请人赵某及其父母藏匿未成年子女小赵;被申请人赵某及其父母应于收到裁定之日起7日内将小赵送回原住所。裁定发出后,双方就小赵的抚养、探视问题达成协议,钱某得以顺利探视女儿小赵。


个人认为,针对在离婚纠纷中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情形,既损害了夫妻一方对子女的监护、探视权,也不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而法院依照法律规定,裁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将未成年子女送回原住所,及时高效地实现了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也为处理类似纠纷提供了范例。


三、主张构成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而诉请离婚


【基本案情】


王某与刘某因家庭矛盾于2021年6月开始分居至今,王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并请求判决儿子刘小小由自己抚养。王某与刘某分居后刘小小随王某共同生活。2022年1月,刘某利用探望刘小小的机会,在未告知王某的情况下,突然将儿子刘小小带回外地老家交给父母抚养,且拒绝王某探望。王某多次前往数百公里外的刘某老家想探望刘小小均受到了各种阻碍。王某作为一名四十岁才生下刘小小的大龄妈妈,一直含辛茹苦的养育孩子,但面对这突如其来的母子分离,王某长期处于焦虑和紧张状态中。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作出民事判决:一、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离婚;二、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的婚生子刘小小(2020年2月5日出生)由原告王某抚养,被告刘某自2022年6月起每月支付子女生活费1,000元,教育费、医疗费由原被告凭票据各自承担50%,以上费用支付至子女年满18周岁为止;三、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近年来,因为婚内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新生了一个群体,叫做“紫丝带妈妈”。“紫丝带妈妈”,即孩子被父亲带走、藏匿而长期见不到孩子的妈妈。现实生活中有不少夫妻因为感情纠纷,竟恶意抢夺、藏匿孩子,并拒绝对方探望。面对突如其来的母子分离,“紫丝带妈妈”们通常是束手无策。


这一案例的判决不仅否定了家事纠纷中恶意抢夺、藏匿未成年人的极端行为,而且还开创性的将此类极端行为认定为“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为“紫丝带妈妈”们提供了救济思路。


三、律师建议


第一,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对子女的关爱毋庸置疑,父母双方都同样享有法律规定的监护权。但是,父母双方的监护权是平等的,即使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行使监护权时亦不应当侵害、阻止另一方行使权利。


第二,好聚好散,是成年人应该有且必须具备的能力与素质。亲密关系的建立、维系、终止,都是需要学习的!父母作为成年人,离婚也好,再婚也罢,都不应该让孩子承受失去父爱或母受的伤害。


第三,孩子不是私人财产,更不是物品,不论是父亲还是母亲,都不应将孩子作为离婚或财产分割的筹码。作为孩子的父母,如果另一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应该积极采取报警、通过诉讼依法要求行使监护权、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等方式,积极维护自身权益。


四、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七十条第款规定:“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声 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得视为发现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