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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传承 || 论伪造夫妻共同债务涉嫌虚假诉讼罪

2023-05-17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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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案号:

(2018)苏1322刑初285号

(2019)苏13刑终155号

(2015)沭民初字第04152号

(2016)苏13民终914号

(2019)苏13民再105号


案件当事人:朱某(男方)、徐某(女方)、顾某


2015年朱某与徐某产生家庭矛盾,经徐某与顾某二人预谋,顾某于2015年底持徐某出具的虚假的50万元借条到法院起诉徐某及徐某的丈夫朱某,徐某与顾某在法庭上相互配合作虚假陈述,致使法院据此判决徐某和朱某共同偿还顾某50万元“借款”。朱某、徐某、顾某三人的纠纷时间线如下:



2015年7月:朱某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2015年9月17日:顾某、徐某绑架朱某,强迫朱某出具50万借条,同日顾某、徐某以涉嫌非法拘禁罪被立案侦查


2015年9月19日:顾某、徐某被刑事拘留


2015年10月29日:取保候审期间,顾某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


2016年6月:民间借贷案二审判决,由朱某和徐某共同还债


2017年12月20日:顾某、徐某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


2018年6月25日:顾某、徐某刑满释放,同日再次被逮捕


2019年3月7日:顾某、徐某因虚假诉讼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2019年11月8日:虚假诉讼罪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0年1月6日:民间借贷案再审改判驳回顾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裁判要点


一、虚假诉讼


在顾某与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一案中,徐某在庭审时作虚假证言证实了债务,致使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先后判决确认了上述虚构的借款。一审法院认为顾某、徐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其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罪,一审法院最终判处顾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与原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与原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二、民间借贷


在民间借贷一案中,顾某凭借徐某出具的虚构的50万元借条,以及徐某在庭审时作虚假证言证实了上述债务,致使一审、二审先后判决确认了上述虚构的借款,将上述50万元借款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朱某、徐某共同偿还。


2020年1月6日,顾某和徐某因虚假诉讼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后,再审法院查明:顾某和徐某伪造涉案借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本案诉讼,故本案属于虚假民事诉讼,依法应当驳回顾某的诉讼请求。顾某、徐某的抗辩主张缺乏证据支持,也无法推翻其二人在公安机关所作的供述,依法不予采信。最终再审法院判决撤销民间借贷一、二审判决,驳回顾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启示


每一对走上法庭的离婚夫妻都面临着分割财产、债权债务等问题,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的过程中,面对涉及第三人的夫妻债务问题,如果一方当事人对债务不予认可,法院通常不会对债务做实质审理,而是建议债权人另案起诉。在本案中,顾某即作为债权人就50万元的虚构债务向法院提起了民间借贷诉讼,要求徐某、朱某共同还债,在徐某的配合下,一、二审法院均认可了上述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朱某也因此背负了莫须有的债务。当然,顾某、徐某的违法行为最终依法被追究。那么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夫妻一方虚构夫妻共同债务可能面临的风险有哪些呢?


一、虚构债务一方可能少分或不分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92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上述规定,在离婚诉讼中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的,不仅达不到多得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还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少分或者不分。故,在离婚诉讼中虚构夫妻共同债务实属吃力不讨好的行为。


二、可能面临罚款、拘留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7条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一)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二)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


根据上述规定,若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虚构事实侵害他人合法利益的,轻则罚款、拘留,重则被追究刑事责任,如本案中顾某、徐某的行为,两人已构成虚假诉讼罪,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


律师建议


诚信为人之本,莫要在法律边缘试探!不要为了不属于自己的利益被欲望驱使,在离婚过程中切勿被情绪主导,要维持理智与情感的平衡,若失去了平衡,很有可能像本文的顾某与徐某一样,触碰道德、法律的底线,最终自食恶果。当然,若作为受害一方,我们一定要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声 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得视为发现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