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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传承 || 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财产权益遭受监护人损害的,如何维权?

2023-08-16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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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现实生活中,因舐犊情深,存在着夫妻双方离婚时,一方或双方为保障未成年子女今后生活,提出离婚时部分夫妻共同财产(主要为房产、保险收益)或个人财产归未成年子女所有的情形;亦存在离婚分割财产完毕后,监护人擅自处分未成年子女财产,乃至发生监护人以抚养被监护人之名行挥霍被监护人财产之实的行为。这一处分被监护人财产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一、离婚协议中约定的部分夫妻共同财产归未成年子女所有,应属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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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前虽然该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但离婚时双方约定该财产归未成年子女所有,其与婚姻关系的解除相关联,系婚姻双方当事人对夫妻共同财产或一方个人财产的自主处分,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应属合法有效。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财产归于未成年子女的约定不构成一般意义上的赠与合同,也就不存在依据合同进行撤销的可能,若离婚后一方主张撤销赠与的,也与诚信原则相悖,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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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链接


张某某诉张某合同纠纷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典型案例之三)


(1)基本案情


2020年1月,左某某与张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子女张某某随母亲左某某生活,张某婚前按揭的房屋由张某、张某某各享有50%的份额,张某某享有的房产份额由左某某管理。左某某与张某离婚后,案涉房屋由张某居住使用。后张某与第三人黄某某在房屋中介公司的居间介绍下签订购房合同,黄某某依约向张某支付了150万元,双方于2020年7月3日办理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在房屋买卖交易过程中,张某用出售案涉房屋获得的款项一次性偿还了案涉房屋的剩余按揭贷款33万元,案涉房屋出售后实际所剩价款为117万元。2020年8月,张某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支付房屋出售余款585000元。


(2)法院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原告母亲与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将案涉住房50%份额赠予原告的内容对被告具有约束力,故被告应遵守《离婚协议》中关于案涉房屋由原、被告各享有50%份额的约定。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案涉房屋出售给第三人,但第三人受让案涉房屋时系善意并支付了合理对价,且案涉房屋的权属已从被告名下转移登记至第三人名下,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将出售案涉房屋实际剩余价款的50%向原告支付。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585000元售房款。


二、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可随意处分未成年子女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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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在离婚后作为监护人管理未成年人的财产,其管理的前提是充分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不得擅自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这一前提表明监护人不得为了一己私利擅自处分未成年人财产,也不得以需要为家庭支出为由侵犯孩子的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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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链接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3民再65号方某诉颜甲等民间借贷案


(1)基本案情


颜丙、翁某登记结婚后生育儿子颜甲和女儿颜乙。陈某为颜丙母亲。2016年6月10日,陈某以颜甲、颜乙名义向他人购买房屋,房款均由其出资,并登记于颜甲、颜乙名下。颜丙、翁某于2016年10月25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约定:颜甲、颜乙均由颜丙抚养,跟随颜丙生活。离婚后,颜丙、翁某与方某签订《担保借款合同》,同时以案涉房屋提供抵押担保,颜丙、翁某出具内容含“二保证人为支付颜甲、颜乙教育、生活费用以及用于二保证人的生产经营……保证抵押该房产系出于保护颜甲、颜乙的权益”的《保证书》。依照陈某的申请,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浙0381民特283号民事判决,撤销被申请人颜丙、翁某对颜甲、颜乙的监护资格,指定申请人陈某为颜甲、颜乙的监护人。后因颜丙、翁某未按期支付利息和还款,方某向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颜丙、翁某偿还其借款,并对案涉房屋拍卖、变卖等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浙0381民初9424号民事判决,支持方某的以上诉讼请求。后颜甲、颜乙以原审存在程序违法、法律适用错误为由,向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法院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监护人仅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时,方能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设置监护制度的目的是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监护人在履行监护职责时,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案涉借款系用于被监护人颜甲、颜乙的教育、生活费用,且因颜丙、翁某不能清偿案涉借款而产生颜甲、颜乙名下的案涉房产被处分以清偿案涉借款的风险,这个结果将直接损害到颜甲、颜乙的合法权益。法院撤销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第二项,即“若颜丙、翁某到期未履行上述还款义务,方某有权以登记在颜甲、颜乙名下的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颜甲、颜乙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颜丙、翁某追偿”。


三、当被监护人的财产遭受监护人损害,可寻求多种救济途径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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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监护人的财产遭受监护人的损害,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被监护人可以依法提出追偿。若第三人非善意取得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也可主张撤销监护人的财产处分行为。因涉及被监护人财产利益严重遭受监护人的损害,监护人的资格可能会被撤销,或可变更抚养关系。但是,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的父母,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还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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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链接


社区居民委员会与黄某平等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申请指定监护人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发布10起残疾人民事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之五)


(1)基本案情


刘某某与前夫生有一子张某某,后与黄某平结婚,婚后生育黄某某。2008年,黄某平户获得拆迁安置房二套,黄某平夫妻、张某某、黄某某以及黄某仙(黄某平母亲)为该户拆迁安置成员。2015年7月,刘某某病逝。2017年3月,张某某、黄某某因精神发育迟滞(中度)伴精神障碍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017年9月,黄某平将其中一套拆迁安置房以48万元的价格出售他人。同年12月,黄某平与史某某登记结婚。此后,黄某平通过多次转让,将另一套拆迁安置房以7万元的价格低价出让给史某某的儿子陈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撤销黄某平的监护人资格,指定社区居民委员会为张某某、黄某某的监护人。


(2)法院裁判结果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黄某某对拆迁安置房依法享有相应的权益。黄某平作为监护人理应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合法权益,其在未对被监护人的生活、护理、医疗等方面进行合理安排的情况下,将其中一套拆迁安置房出售,另一套低价转让给陈某某,违反了不得处置被监护人财产的法律规定,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张某某、黄某某无其他近亲属,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取得张某某、黄某某的监护权,不仅可以协调相关部门解决被监护人的生活、医疗等一系列问题,也更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和财产权利。遂判决:撤销黄某平为张某某、黄某某监护人的资格,指定社区居民委员会为张某某、黄某某的监护人。


四、律师建议


1、离婚时,为防止今后监护人损害被监护人的财产权益,可在离婚协议中通过规范日常行为管理、列明提前告知义务、增加赔偿责任等方式防患于未然。


2、离婚后,父母双方应及时为孩子办理赠与财产的交付或者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或开设共同存款监管账户,以此来避免发生纠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第三十六条 第一款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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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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