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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原创 || 以案说法——解析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常见问题

2024-03-15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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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这个具有特殊意义的日子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性愈发凸显。随着金融市场的蓬勃发展,消费者得以享受更为丰富多样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但与此同时,潜在的风险也如影随形。我们结合北京、上海金融法院发布的典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例,深入剖析金融消费中值得高度关注的问题,为消费者提供更明晰的消费指南,为金融机构提供合规经营的具体建议。



一、某银行代销金融产品违反适当性义务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例分析


基本案情


上海金融法院关于某银行上海淮海支行与王某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2022)沪74民终919号案件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中,法院总结案件的争议焦点之一为:被告银行在销售案涉产品时是否违反适当性义务。法院认为:“2016年施行的《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的通知》规定:商业银行开展代销业务,应当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充分揭示代销产品风险,向客户销售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金融产品。2019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则对该规定承载的司法价值取向进行了进一步解读和释明,即:卖方机构在向金融消费者推介、销售银行理财产品等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的过程中,必须履行的了解客户、了解产品、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合的金融消费者等义务。具体到案件中,根据原告王某所做的《风险问卷》,其在购买案涉产品时的风险承受能力属于稳健型,与其所作《风险问卷》反映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相匹配;而案涉产品在被告银行内部的系统评级为C级(高风险);故王某在本案项下不属于具备丰富理财投资经验和相当风险承受能力的适当投资者。故认定银行存在向客户销售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代销产品的情况,显然未尽适当性义务,以致王某盲目购买了与其风险等级严重不匹配的产品,银行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


法律建议


⚫ 金融消费者如何有效避免“入坑”


金融消费不同于普通日常消费,它涉及到更为复杂的风险与收益关系。随着《九民纪要》的颁布,“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原则越来越被广大金融消费者及金融机构接受。随着刚性兑付的打破,金融消费者一定要加强自身金融素养,应当充分认识到,金融投资伴随风险,自身在享受金融服务带来的收益时,也应当树立风险自担的意识。这意味着,在参与金融活动时,消费者应主动了解并评估相关风险,理性做出投资决策,并愿意承担由此可能带来的损失。特别需要强调的是,老年消费者更应当保持清醒的头脑。俗话说,“不熟不做”。这句话同样适用于金融消费领域。对于不熟悉的金融产品,切勿草率行事,应当先进行充分的了解和研究,再作出理性的购买选择。避免在不了解产品风险的情况下,盲目追求高收益而轻信销售人员的片面之词。通过增强风险自担意识,金融消费者可以更加谨慎地选择金融产品和服务,从而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 金融消费者如何高效维权


如果不幸陷入金融纠纷,消费者也要懂得拿起法律这把“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五大依法维权途径中,选择合适的维权方式至关重要。首先,可以直接向销售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反映问题,务必通过官方途径或者面对面进行反映,避免受到诈骗的侵害。其次,若问题较为复杂,可以向该金融机构的上级机构投诉。他们通常具备更强的协调能力,能够更快速地解决问题。第三,可以选择向第三方调解机构反映,例如当地或者金融机构所在地的金融消费纠纷调解中心,这些机构在投资者和金融机构之间起到桥梁作用,有助于双方达成和解。第四,如果认为金融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处置不当,可以向金融机构所在地的监管单位投诉。最后,当协商无果时,我们可以提请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或报警,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在维权过程中,我们需要保持冷静,理性处理,保留好金融机构违规销售的证据,确保自身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维权需要讲究方式方法,始终将合法性放在第一位。金融消费者应将正当维权与恶意投诉区分开来,既要保障自身合法合理的诉求,也要防止恶意投诉损害相关企业和人员的合法权益。


⚫ 金融机构如何有效筑牢合规“防线”


第一,金融机构应当高度重视合规教育,将其纳入日常经营管理之中。通过加强合规教育,金融机构可以提高员工对法律法规的认知和理解,增强他们的合规意识和风险意识,从而有效预防和化解金融风险。第二,通过业务流程的优化和技术管控,将监管关于“了解客户”、“了解产品”、“合理推荐、适当销售”的要求嵌入金融产品销售环节,减少人为诱导消费者购买不合适的金融产品的风险。第三,为了提升销售团队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销售人员的业务培训,确保他们真正掌握金融产品的风险属性。特别是针对销售高风险产品的销售人员,建议实施精细化的分级定岗管理,以确保他们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能够清晰地将金融产品的投资标的、交易结构、资金使用方式、实际收益计算办法、风险、可能的损失等向金融消费者进行特别说明。通过特别说明,规避在产生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时,金融机构仅以消费者签署电子风险提示书抗辩其已履行告知说明义务而不被法院支持的风险。对于不符合要求的销售人员,应限制其销售高风险产品,以防范潜在的风险隐患。


二、某私募基金公司因未全面及时履行适当性义务引发的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基本案情


北京金融法院关于某私募基金管理人与董某委托理财合同纠纷(2021) 京74民终482号案件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中,法院总结案件的主要争议焦点为:1.被告私募基金管理人在销售案涉产品时是否的过程中履行了适当性义务,是否存在销售过程中的不当行为;2. 被告是否适当履行了基金管理人的法定及约定义务,是否应对投资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及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法院认为:基金公司推介材料中未见主要风险提示事项,双方还存在“倒签合同”的情况。基金公司在销售基金产品的过程中履行适当性义务不及时不全面,未能及时评估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接受投资者认购基金产品,并在投资者认购基金产品前未能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存在一定过错。由于董某属于合格投资者,且补充签署了《基金合同》并对认购事宜予以确认,基金公司并未在实质上过度影响投资者在认购案涉基金方面的自主决定,但仍应对其上述不规范行为对投资者承担一定赔偿责任,可酌情确定基金公司按照投资者认购金额20%的标准予以赔偿。但对于产品清算的诉求,法院认为,基金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应在将来的工作中进一步规范基金管理工作,勤勉尽责,积极主动地推动案涉基金有序退出,在合同终止后及时组织清算和分配,最大限度地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由此产生其他纠纷。最终,法院判决基金公司按照投资者认购金额20%的标准对董某予以赔偿。


法律建议


⚫ 金融消费者如何有效避免“入坑”


在选择私募基金时,为了确保投资的谨慎与安全,金融消费者应事先做足功课。首要之务,是核查私募基金公司的资质。由于私募基金公司及其销售机构属于特许金融行业,未经金融业务许可或备案,不得从事相关业务。为此,金融消费者可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方网站(http://www.amac.org.cn)的信息公示板块,查阅私募基金相关机构的公示信息、从业人员资格注册信息以及产品备案信息,从而初步判断其真实性及备案情况。鉴于私募基金涉及的投资金额较大,金融消费者在必要时可考虑委托专业的第三方机构,如律师事务所,对私募基金公司的合规情况进行深入的法律尽调。其次,金融消费者应高度警惕私募基金公司或代销机构所做出的高回报承诺。私募基金的投资风险与其底层投资标的直接相关,即便经过登记备案和合规经营,金融投资标的本身的风险仍无法改变。因此,私募基金不应也不能承诺“只赚不赔”、保证最低收益或介绍预期收益。一旦发现私募基金的相关资料或合同条款中存在承诺预期收益、保证本金安全,或相关企业和个人为本金收益提供担保、回购、差额补足等行为,金融消费者应提高警惕,因为这些“保本保收益”的承诺往往只是虚幻的海市蜃楼,难以兑现,从另一个侧面也说明该私募基金公司或代销机构运营不合规,存在较大合规风险。此外,金融消费者应如实向私募基金公司或代销机构提供合格投资者证明、投资适当性相关资料和信息,避免在不满足合格投资者条件的情况下购买私募基金。 


⚫ 金融消费者如何高效维权


除了常规的维权手段,考虑到私募资金通常涉及较大的投资额度,且基金运作过程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因此,建议金融消费者在募集阶段便注重保存与私募基金公司或代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之间的沟通与适当性操作的相关资料和信息。这些资料和信息在日后可能发生的纠纷中,将成为维权的重要证据。当需要通过司法途径进行维权时,鉴于私募基金涉及的当事方较多,金融消费者应综合考虑与管理人、托管人、被投企业等之间的法律关系、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性质、其履责能力等因素,从而制定出更加精准和有效的维权策略和方案。这样做不仅有助于提升维权的成功率,也能更好地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金融机构如何有效筑牢合规“防线”


适当性义务要求金融产品经营机构“卖者尽责”,不滥用信息与专业优势而诚信经营,这既是金融监管保护投资者的第一道防线,也是真正落实“买者自负”的前提和基础。合格投资者确认、私募基金风险揭示和适当性匹配等基本内容需要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募集阶段实质性履行。投资者事后倒签合同的做法已失去保护投资者不参与不适合投资的风险防范意义,私募基金管理人未能在募集阶段就投资者适当与否积极行为的,构成义务履行的不适当。换言之,适当性义务的履行具有严格的“时间”限制,私募基金管理人未能在募集阶段就投资者适当与否而积极行为的,构成义务履行的不适当。此外,私募基金公司及代销机构应严格遵守适当性义务的相关法律规定,切实履行相应义务。在投资者风险测评、产品风险评级及风险揭示书制作等环节,均应当根据金融消费者的特殊情况进行适当性匹配,将适当性义务落到实处,从而更好地实现“卖者尽责,买者自负”。


三、某基金管理公司违反管理义务引发的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基本案情


北京金融法院关于汤某等与某基金管理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中,法院总结案件的主要争议焦点之义为:被告基金管理公司是否在管理案涉基金产品 时未能尽到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管理义务。法院认为:《基金合同》载明,本基金主要投向为某工程承包公司享有的位于A小区B号楼(项目名称“A项目”)的10年租金收益权,但实际募集款项未能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用途进行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对投资标的未能进行审慎的尽职调查,没有及时向投资者披露私募基金募集和使用情况及变化,以及基金的延期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程序和条件。因此,某基金管理公司在案涉基金的募集和管理中严重违反《基金合同》,直接导致汤某的投资款在基金到期后长达两年多的时间内仍无法退出,某基金管理公司存在重大过错,应当对汤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最终判决某基金管理公司向汤某赔偿投资本金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扣除已支付的金额)。

法律建议


⚫ 金融消费者如何有效避免“入坑”


对于期限较长的金融产品,金融消费者除了在决定购买前需审慎了解金融机构和金融产品外,还应定期跟踪金融产品的信息披露情况。特别是在市场发生剧烈波动或合同约定的重大事项发生时,金融消费者更应密切关注金融产品的表现。一旦发现金融机构披露信息不及时、不全面,消费者应要求其及时补充完整信息。若知情权受到侵害,金融消费者可以寻求金融监管部门的协助,以确保能够及时了解产品动态,从而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避免潜在的投资损失。通过这种持续关注和及时应对的方式,金融消费者能够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实现稳健的投资回报。


⚫ 金融消费者如何高效维权


若金融消费者察觉金融机构在产品管理中存在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未能审慎勤勉地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况,并且在信息披露、风险告知等关键环节存在重大过失,那么消费者完全有权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途径,要求金融机构对因自身过错所导致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金融机构如何有效筑牢合规“防线”


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各机构,作为受托人,承载着客户的信任与期望,肩负着为人理财的重任。在受托管理的过程中,应当恪尽职守,尽到管理义务,以专业的知识和技能,为客户的资产安全增值保驾护航。在选任投资经理时,必须严格把关,需要综合考虑其专业能力、投资经验、风险控制能力以及职业道德等多个方面,有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的反舞弊调查机构对投资经理的履历背景进行调查,规避人事欺诈风险。此外,还应当建立并落实行之有效的投资决策机制。这一机制需要涵盖市场分析、风险评估、策略制定、执行监控等多个环节,确保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还需要建立完善的内部沟通机制,确保各方信息的及时共享和有效沟通。通过不断优化和完善投资决策机制,提高投资决策的准确性和效率,降低投资风险,创造更大的价值。


在日常运营中,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义务至关重要,然而这一点却时常被忽视。尤其是当涉及合同约定的重大事项,如关联交易、基金触发巨额赎回、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的重大调整,以及投资项目无法正常退出等关键情况时,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全面性显得尤为重要。为此,我们强烈建议金融机构设立专门岗位,专职负责信息披露工作,确保信息的及时、准确和完整。同时,金融机构还应完善金融消费者获知信息后的留痕机制,定期进行检查,以防范因工作疏漏而引发的潜在风险,切实保障金融消费者的权益。


结  语


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不仅直接影响到每一位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更是金融市场稳定与健康发展的微观基石。通过对一系列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例的剖析,我们期望能够唤醒更多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意识,让他们在面对金融产品和服务时能够更为审慎和明智。同时,我们也希望这些案例能够为金融机构提供生动的教材,促使其规范自身运营行为,强化内部管理。在这个具有特殊意义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让我们共同携手,深化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重要性的认识,为构建一个更加安全、和谐的金融消费环境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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