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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刑辩 || 人民法院案例库首次发布27件侵犯知识产权罪的裁判要旨

2024-03-19693

人民法院案例库首次发布了27件侵犯知识产权罪案件,其中指导性案例1件,参考案例26件;其中假冒注册商标罪6件、销售假冒的注册商标的商品罪3件、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1件、侵犯著作权罪9件、侵犯商业秘密罪8件,假冒专利罪0件、销售侵权复制品罪0件、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0件。


以下是人民法院案例库首次发布了27件侵犯知识产权罪案件的裁判要旨。


整理人:黄大海


01 

指导性案例87号:郭明升、郭明锋、孙淑标假冒注册商标案

入库编号2017-18-1-156-001 / 刑事 / 假冒注册商标罪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5.09.08 / (2015)宿中知刑初字第0004号 / 一审

裁判要点

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应当综合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网络销售电子数据、被告人银行账户往来记录、送货单、快递公司电脑系统记录、被告人等所作记账等证据认定。被告人辩解称网络销售记录存在刷信誉的不真实交易,但无证据证实的,对其辩解不予采纳。



02

参考案例:谢某某甲等假冒注册商标案

入库编号2023-09-1-156-001 / 刑事 / 假冒注册商标罪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4.12.18 / (2014)穗中法知刑终字第21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假冒注册商标犯罪中,被告人生产、销售的商品与权利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是否为“同一种商品”涉及罪与非罪的认定。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同一种商品”的认定应当从商品的功能、用途、主要原料、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相关公众的意见等方面分析认定。



03

参考案例: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黄某侵犯著作权案

入库编号2023-09-1-160-001 / 刑事 / 侵犯著作权罪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2018.12.07 / (2018)京0108刑初1932号 / 一审

裁判要旨

1.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他人享有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应予惩处;单位可以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2.对于采用违法获利途径与网站经营公司账户分离方式的盗版“手游”侵权犯罪,其犯罪数额可以通过代理商或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收支数据进行梳理和查证。第三方代为销售的游戏虚拟礼品、装备或货币等虚拟财产所得收入,可以作为盗版“手游”网站的非法经营数额认定。



04

参考案例:合肥市某电子有限公司、钟传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入库编号2023-09-1-157-002 / 刑事 /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17.05.02 / (2017)皖0191刑初56号 / 一审

裁判要旨

依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进行商标国际注册,并经我国商标行政管理机关核准,获准在我国进行领土延伸保护的商标,与在我国境内直接提出申请并获准注册的注册商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在符合商标权犯罪构成要件的情况下,对侵犯案涉注册商标的行为,应予刑事处罚。



05

参考案例  周某等侵犯著作权案

入库编号2023-09-1-160-005 / 刑事 / 侵犯著作权罪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14.12.18 / (2014)一中刑终字第2516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本案中,在获取付费影视资源后非法提供或以会员制方式提供种子资源并以此营利的行为符合侵犯著作权罪的犯罪构成。以注册会员人数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主要目的是通过对会员数量、影响范围的划分来区分社会危害程度,“注册会员人数”应当包括免费会员。



06 参考案例  江西某公司、中山某公司等侵犯商业秘密案

入库编号2023-09-1-162-002 / 刑事 / 侵犯商业秘密罪 /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3.08.07 / (2013)珠中法刑终字第87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1.客户名单、价格体系是权利人在多年生产经营活动中开发积累获得的独创性智力劳动成果,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其带来经济利益,具有经济性、实用性并经其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属于经营信息类商业秘密。


2.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侵犯的是权利人的无形财产权,与侵犯有形财产权不同,其损失并不一定表现为财产的直接减少,而是体现为无形财产价值的贬损和产品销售市场被侵占,继而造成权利人在正常情况下获利的减少,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不仅表现为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非法利益,还表现为权利人丧失的预期利润。


07

参考案例  姜某等侵犯商业秘密案

入库编号2023-09-1-162-003 / 刑事 / 侵犯商业秘密罪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14 / (2018)粤03刑终2568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1.将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进行整理、改进、加工后形成的新信息,符合“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不为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的”,应认定为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属于商业秘密保护对象。

2.被告人无论直接、完全使用权利人技术秘密,或者对技术秘密进行部分修改、改进后使用,均属于使用权利人技术秘密行为。

3.专利的“创造性”不同于专利的“新颖性”,更不同于商业秘密的“非公知性”。对于专利技术信息而言,判断该专利技术信息在被公开前是否具有“非公知性”应以商业秘密“非公知性”标准进行判断,而非简单套用专利的“创造性”或“新颖性”判断标准。


08

参考案例:林某某等侵犯商业秘密案


入库编号2023-09-1-162-004 / 刑事 / 侵犯商业秘密罪 /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2.31 / (2018)粤13刑终361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对侵犯商业秘密犯罪行为导致权利人损失的认定,审查涉案商业秘密的秘点司法鉴定意见与损失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之间及该两项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性最为关键,简单以鉴代审,往往容易扩大损失认定,对被告人的处罚难以体现罪责刑相一致的刑事处罚原则。


审理该类案件,应当依法对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性进行严格审查,在全面细致甄别、比对原始证据的基础上认定案件事实,确定被告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导致权利人的损失数额。



09参考案例  伍某、李某等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案

入库编号2023-09-1-162-016 / 刑事 / 侵犯商业秘密罪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12.11.15 / (2012)刑终字第5321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商业秘密权利单位的雇员违反与单位的保密协议约定,向他人泄露作为本单位商业秘密的网络游戏源代码,给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按侵犯商业秘密罪论处。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非法获取的他人网络游戏源代码编译成网络私服游戏软件并运营以营利,或受让经营网络游戏私服网站的,均应按侵犯著作权罪论处。    


商业秘密权利人损失数额难以计算的,可根据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所得认定。


10

参考案例:叶某某、赵某某、宋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入库编号2023-09-1-162-017 / 刑事 / 侵犯商业秘密罪 /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4.03.18 / (2014)筑民三(知刑)初字第1号 / 一审

裁判要旨

商业秘密的本质是信息,并不因为侵权人的不法占有而使权利人完全丧失对商业秘密的所有权。因此,商业秘密的研发成本是否计入权利人损失以及计入的数额,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考量。侵权行为造成商业秘密丧失非公知性或者灭失的情形导致权利人的竞争优势丧失,可以将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作为认定给权利人造成损失的依据。


对于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可以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研究开发成本、实施该项商业秘密的收益综合确定。需要注意的是,以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作为认定损失的依据,只适用于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或者灭失的情形,而不应当扩大适用于其他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形。


11

参考案例  陈某等侵犯商业秘密案

入库编号2023-09-1-162-018 / 刑事 / 侵犯商业秘密罪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7.02 / (2017)粤03刑终653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侵犯商业秘密罪中权利人损失数额的认定问题。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对侵犯商业秘密犯罪中权利人损失数额的认定标准和计算方法作出明确规定,综合全案案情,可以以权利人事前形成的各项研发经费证明为依据,认定权利人损失数额。


12

参考案例  石某波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入库编号2024-16-1-156-001 / 刑事 / 假冒注册商标罪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5.08 / (2023)苏01刑更718号刑事裁定 / 其他

裁判要旨

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由于被害人众多、案情复杂以及刑民赔偿计算方法的不同等原因,被害方实体权利的救济较少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方法来解决,不少通过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来实现。


在该类罪犯减刑案件中,被害方受损利益往往数额巨大,相关罪犯对其损失赔偿的履行情况及态度,是否以实际行动积极弥补被害方受损利益,应作为判断罪犯主观改造表现是否积极、是否确有悔改表现的重要因素。


13

参考案例:欧某辉、张某妹假冒注册商标案

入库编号2024-03-1-156-001 / 刑事 / 假冒注册商标罪 /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9.05 / (2023)粤17刑终111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假冒注册商标罪中的非法经营数额,应包括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尚未发货部分的货值金额也应计入非法经营数额。


14

参考案例:王某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入库编号2024-02-1-157-001 / 刑事 /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2021.11.05 / (2021)京03刑终601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刑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处刑较轻”,是指现行刑法对某种犯罪规定的法定刑比修订前刑法轻,法定刑较轻是指法定最高刑较轻;如果法定最高刑相同,则指法定最低刑较轻。


新法对涉案犯罪作出部分修改,提高了该罪的法定最高刑,在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尚未明确具体定罪量刑标准的情况下,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应当适用旧法关于该罪的规定。


15

参考案例:马某华等假冒注册商标案

入库编号2023-09-1-156-005 / 刑事 / 假冒注册商标罪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12.28 / (2022)粤03刑终514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使用”,是指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产品说明书、商品交易文书,或者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等行为。商标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是商标的基本和首要功能,生产经营者使用商标标明商品的来源,消费者通过商标来区别同类商品,了解商品,做出选择。


假冒注册商标犯罪中“使用”不限于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等有形载体中,只要是在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均构成商标性使用。判断是否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当综合被告人的主观意图、使用方式和相关公众的认知来判断是否在商业活动中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

2.侵权产品通过蓝牙技术建立通信环境的无线技术连接,每对配对设备之间进行蓝牙通信时,由手机终端进行查找发起配对,建链成功后双方即进行信息交换和通信,实现智能化识别等。如果消费者需要通过蓝牙配对建链寻找设备,对产品来源的识别主要通过设备查找正确的配对项识别产品来源实现产品功能,这一过程强调蓝牙设备名称与消费者的识别之间的关系使消费者误认为其链接使用的产品是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制造,造成对产品来源的混淆和误认,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16

参考案例:刘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入库编号2023-09-1-156-006 / 刑事 / 假冒注册商标罪 /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 2010.05.12 / (2010)大刑初字第320号 / 一审

裁判要旨

被告人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且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金额数额达到15万元以上,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本案罚金与徒刑并处,且罚金较重,有利于从源头上遏制被告人再犯的可能性。


17

参考案例:张某、芜湖市某电气贸易有限公司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入库编号2023-09-1-157-003 / 刑事 /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4.10 / (2020)皖02刑终62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1.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其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2.在刑事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但被告人对于所提出的积极抗辩,负有说明情况或提供线索的义务。在行为人否认明知的情况下,应利用其实施的客观行为,并结合其社会阅历、从业经历、认知能力、销售经验以及商品类别、进货渠道、价格等因素,依法认定其主观上是否明知。


18

参考案例:李某志等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

入库编号2023-09-1-158-002 / 刑事 /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5.07 / (2018)粤03刑终655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已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被侵权产品市场中间价格的确定,有同种合格产品销售的可以按照同种产品价格计算,若侵权产品属于不在市场上单独销售的配件,市场中间价格可以按照权利人生产、制造、加工的成本价格计算,无法确定成本价格的,可以根据权利人提供的配件更换、维修价格计算。

2.既没有实际销售价格,亦无法确定市场中间价格的情况下,仅有被害单位出具的《价格证明》不属于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市场中间价格认定的证据。在不能确定非法经营数额的情况下,按照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的数量予以量刑处罚。


19

参考案例:李某某等9人侵犯著作权案

入库编号2023-09-1-160-006 / 刑事 / 侵犯著作权罪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20.12.29 / (2020)沪刑终105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1.权利人设计创作的具有独创性的拼装积木玩具,其中包装、图册上的平面图案以及由积木颗粒搭建完成的立体模型具有独创性及独特的审美意义,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美术作品。

2.未经权利人许可复制发行美术作品数额达到刑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的标准,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区别侵犯著作权的“发行”行为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销售”行为,需结合案件中行为人与复制生产商是否具有紧密联系综合考量。


20

参考案例:张某某侵犯著作权案

入库编号2023-09-1-160-007 / 刑事 / 侵犯著作权罪 /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 2014.05.23 / (2013)普刑(知)初字第11号 / 一审

裁判要旨

我国刑法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之后相关司法解释又规定,“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作品的行为”视为侵犯著作权罪中的“复制发行”。非作品提供的网络服务提供行为,符合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实质性要件,属司法解释视为“复制发行”的“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作品”的行为。在作品提供者及网络服务提供行为实施者对其传播的作品具有侵权性存在明知的状态下,应当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


21

参考案例:燕某侵犯著作权案

入库编号2023-09-1-160-008 / 刑事 / 侵犯著作权罪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2.09.26 / (2012)深中法知刑终字第35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网络游戏程序属于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序列的计算机软件。


私服行为人通过非法途径获得网络游戏软件服务器端程序的源代码,即使调整程序的一些边缘部分以迎合游戏玩家的需要,但其非法提供的游戏软件的源程序与其所依托的正版软件源程序是实质性相似的。私服行为人对其经营的游戏软件并未真正做出独创性的贡献。


行为人未经游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非法获取网络游戏软件源程序后,私自架设并运营该网络游戏服务器牟利属于复制发行计算机软件的行为,非法获利数额较大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22

参考案例:汪某某侵犯商业秘密宣告无罪案

入库编号2023-09-1-162-019 / 刑事 / 侵犯商业秘密罪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6.12.30 / (2015)苏知刑终字第00012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定罪量刑的证据应当确实充分,且已经排除合理怀疑。在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审理中,要注意审查技术鉴定材料的来源以及是否客观真实反映权利人的技术信息,对于营业利润的鉴定意见,要注意审查相关产品的成本、市场价格等基础性财务数据是否客观准确。


23

参考案例:北京易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某侵犯著作权案

入库编号2023-09-1-160-009 / 刑事 / 侵犯著作权罪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2016.12.29 / (2015)浦刑(知)初字第12号 / 一审

裁判要旨

对网页的“转码”过程必然导致对其中作品的存储,是否侵犯他人著作权取决于该存储是否短暂的即临时的、是否转码技术所必须、是否具备独立的经济价值等因素。若网络服务商以转码为借口,实施了超越转码技术所必须的、属于著作权法专有权利保护范围的行为,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本案中,经营者将转码的内容传输给触发转码的用户后,还将该内容存储在自己的服务器中供其他用户直接获取,属于对他人作品的复制和信息网络传播,构成侵权。


24

参考案例: 梁某某、王某甲等十五人侵犯著作权案

入库编号2023-09-1-160-010 / 刑事 / 侵犯著作权罪 /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2021.11.22 / (2021)沪03刑初101号刑事判决(2021年11月22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0刑初826号 / 一审

裁判要旨

1.侵犯著作权罪案件中“以营利为目的”的认定问题。行为人的主观“营利目的”可以通过其客观行为及社会危害性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如传播侵权作品的数量、已获利益和可得利益的金额、传播受众的数量以及行为人是否曾因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受过行政或刑事处罚等。若行为人在客观方面足以印证其主观具有通过犯罪行为谋取非法利益的意图,则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营利目的”。

2.侵犯著作权罪案件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认定问题。在涉案作品众多且权利人分散的侵犯著作权罪案件中,因与涉案作品相关的著作权证明文书难以全部取得,故若在案证据能够证明涉案作品的传播属于不具备相应传播资质的非法传播,且侵权人不能提供获得著作权人许可的相关证据材料的,可以认定为侵犯著作权罪规定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

3.侵犯著作权罪案件中“传播作品数量”的认定问题。应以一部电影作品或一集电视剧作为传播侵权作品数量的最小统计单位,同时应将包含不完整的电影片段或者电视剧片段的视频文件予以扣除。若侵权影视作品涉及电视剧或者动漫番剧的,应以具有独立故事情节、完整故事内容的一集内容为一部(份)作品;若相关证据无法确定具体情况的,则应以一整部剧集作为一部(份)作品予以认定。


25

参考案例:北京某图书有限公司、北京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李某某等侵犯著作权案

入库编号2024-09-1-160-001 / 刑事 / 侵犯著作权罪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3.01 / (2021)苏刑终75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对单位制售盗版图书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在对单位判处罚金的同时,应当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其在单位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具体情节,分别判处相应刑罚。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实施犯罪中主从关系不明显的,可以不分主、从犯;但对于不分清主、从犯,在同一法定刑档次、幅度内量刑无法做到罪刑相适应的,应当分清主、从犯后依法判处刑罚。


26

参考案例:上海某集成电路设计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案

入库编号2024-09-1-160-002 / 刑事 / 侵犯著作权罪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10.28 / (2021)苏01刑终716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以二进制代码形式固化至芯片内的代码化指令序列享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受到著作权法及刑法保护。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反向破解受害人芯片,提取其中的文件并进行复制生产、对外销售,符合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以侵犯著作权罪论处。


27

参考案例:纪某等侵犯商业秘密案

入库编号2023-09-1-162-020 / 刑事 / 侵犯商业秘密罪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2022.02.10 / (2021)沪0115刑初5190号 / 一审

裁判要旨

1.对犯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罪犯宣告缓刑,基于预防再犯罪的需要,可以根据犯罪情况适用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与涉案商业秘密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2.在决定是否宣告禁止令,可以综合考量下列因素:(1)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类型、数量;(2)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价值,对被害单位未来生产经营的影响程度;(3)实施商业秘密犯罪是否违反竞业禁止、资格准入等职业要求;(4)再次披露、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的可能性和便利性;(5)是否存在与所实施商业秘密犯罪密切相关的上下游产业链;(6)再犯可能给被害单位、所在行业或公共利益导致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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