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开微信,扫一扫二维码
订阅我们的微信公众号

×

打开手机,扫一扫二维码
即可通过手机访问网站并分享给朋友

首页 > 发现研究 > 专业文章

家事传承 || “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在子女抚养问题中的司法运用?

2024-03-13965

image.png

《民法典》施行后,人民法院处理子女抚养权时,更为注重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并非单纯地通过评判父或母一方的职业(工作)、接受的教育背景、经济条件、收入情况来机械地划分确定由哪一方父母直接抚养子女。对于孩子来说,孩子需要一个健康的童年,稳定的成长环境,需要家庭的日常教育和陪伴关爱。本文将通过司法案例,来看“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一、若已满两周岁的孩子已随同父母一方形成了较为稳定的生活状态,不宜改变。


1、实践中,稳定的生活状态是法院处理抚养时需要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规定中,对此也有相应的体现。因为这样的做法可能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2、案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49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之五:郭某诉焦某变更抚养关系(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1)基本案情


郭某与焦某原系夫妻关系,2012年3月30日经法院调解离婚,确定婚生女焦小某(2009年2月28日出生)由焦某负责抚育,焦某现已再婚。后郭某以焦某对焦小某照顾不周、不配合其探望等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焦小某由自己抚养、焦某每月给付抚养费3000元至焦小某年满18周岁。


(2)法院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在一审法院庭审过程中,经法庭征询焦小某意见,其表示愿意与妈妈一起居住生活。原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一、婚生女焦小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变更由郭某抚养。二、焦某于判决生效后每月十日前给付婚生女焦小某抚养费八百元,至焦小某十八周岁止。三、焦某于判决生效后每个月最后一周的周六上午九时将焦小某从郭某处接走进行探望,于当日下午五时前将焦小某送回郭某处。


判决后,焦某不服,提起上诉。在二审法院审理中,法庭曾与焦小某见面交流,发现其就本案诉争问题,尚不具备足够的认知与表达能力。二审经审理认为焦某与郭某离婚时,有关子女抚养问题已于2012年3月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离婚后至今,双方亦依照此民事调解书执行。目前焦小某在焦某抚养下已经上幼儿园,平时也能够受到爷爷、奶奶照顾,生活环境比较稳定。因此,法院认为焦小某由焦某抚养更为适宜。父母双方离婚后,在短时间内变更抚养关系不利于维护焦小某相对稳定的生活环境,也会对其正常的生活和成长产生影响,故郭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焦某所提上诉理由,法院予以支持。二审经审查后认为,关于焦小某的抚养问题已经法院生效调解确定,至今不过1年余,双方抚养条件并未发生较大变化。且焦小某现已在幼儿园就学,生活学习环境已相对稳定,贸然变更不利于其维持稳定生活状态。据此,二审法院终审判决:一、撤销原判决。二、驳回郭某之诉讼请求。


二、询问八周岁以上孩子关于抚养问题的意见,也是“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的体现。


1、八周岁以上孩子如对抚养问题作出真实的意思表示,明确表达相应的意愿时,法院一般会予以考虑。这也是尊重孩子的人格尊严,尽最大可能地去为孩子从感情上创造有利条件。《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也对此予以了明确规定。


2、案例链接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23年未成年人保护六大典型案例之三:离婚纠纷对于小孩抚养应当尊重年满八周岁未成年子女的意愿——代某诉吕某甲离婚纠纷案


(1)基本案情


代某与吕某甲于2010年9月28日登记结婚,于2009年11月7日生育长子吕某乙,于2013年5月28日生育次子吕某丙。后因家庭琐事代某与吕某甲发生矛盾,双方分居生活至今,代某分别于2020年、2021年提起离婚诉讼,均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2022年代某再次起诉离婚。法庭征求吕某乙、吕某丙意见,吕某乙表示如果父母离婚,愿意随其父亲一起生活,吕某丙未表明其意愿。且代某已做结扎节育手术。


(2)法院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印江县法院判决不准予代某与吕某甲离婚后,双方分居生活至今,夫妻感情仍然没有改善。现代某再次提出离婚,吕某甲同意离婚,足以说明双方婚姻关系已名存实亡,无和好可能,应当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许离婚。对于小孩的抚养问题,经法庭征求吕某乙、吕某丙意愿,吕某乙表示愿意随其父亲一起生活,吕某丙未明确表明其意愿,为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学习和生活,结合双方抚养条件和经济现状,以及代某已做绝育手术的客观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综合案件情况和吕某乙的意愿,判决由代某抚养吕某丙,吕某甲抚养吕某乙。


三、通过抢夺、隐匿未成年人等方式争夺抚养权,将会严重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不符合“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


1、现实生活中,部分家长为了争夺子女抚养权做出不理智的行为,例如抢夺、隐匿未成年人。但是这种方式将割裂亲情,导致矛盾激化,滋生纠纷,给孩子心灵带来不可磨灭的创伤,此种行为极不可取,也将给争取抚养权带来诸多不利影响。


2、案例链接


天津高院发布涉争夺抚养权典型案例之一:赵某诉王某离婚纠纷案——诉中暴力夺子,被判无权抚养


(1)基本案情


赵某(女)与王某(男)经朋友介绍相识,2016年登记结婚,生育一子王某某。婚后双方性格不合,常因琐事发生矛盾,王某存在动手殴打赵某并致赵某轻微受伤的情况。2018年的某日,双方因管教孩子再次发生争执,赵某报警称王某拿刀威胁她和孩子,并带孩子回到娘家,双方自此分居。次日,赵某向法院起诉离婚,主张婚生子王某某由其抚养,王某每月给付抚养费,并中止王某对孩子探望的权利。王某不能很好地处理已有的矛盾,将孩子王某某从赵某身边抢走,更加伤害了夫妻感情,使夫妻关系进一步恶化。


(2)法院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王某不出庭面对问题、解决问题,对自己的婚姻表现出不负责任的态度,现赵某坚持离婚,法院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依法应当准许离婚。王某为了和孩子共同生活,采取过激方式,将孩子抢走,这种不当的行为应予以抑止。本案双方抚养孩子的条件基本相当,但孩子年龄尚小且随母亲生活的时间比较长,赵某无不适合抚养子女的法定情形。同时,王某为取得子女抚养权,恶意强行抢夺孩子,此种过激行为触犯法律,损害子女身心健康和对方的监护权益,如由其抚养孩子恐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故法官从子女最佳利益原则出发,结合考量王某存在恶意争夺孩子的不当行为,判决婚生子由赵某直接抚养。


四、律师建议


抚养问题并非简单的数学问题,在处理子女抚养权时,应该正确认识到双方的优点和不足,从保护孩子的角度减少矛盾纠纷,避免因婚姻破裂和孩子抚养问题给孩子造成二次伤害。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六条  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声 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得视为发现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