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网约车市场兴起于2010年,经过十余年的发展,格局多次调整,2015年滴滴合并优步,网约车市场形成了滴滴出行一家独大的局面。2017年起,网约车行业进入高速发展期,截至2021年底,我国的网约车用户规模已经达到4.53亿人。
从2021年7月滴滴因为非法使用用户个人信息从应用市场下架以来,以高德为代表的聚合打车平台快速崛起,获得经营许可证的网约车平台数量持续增加。截至2022年7月,交通运输部公布的数据显示,全国共有279家网约车平台公司取得经营许可,网约车平台数量不断增长。根据威尔森汽车智能决策发布的《2021出行行业市场洞察》报告,2025年中国网约车市场规模预计将达到4341亿元,至2027年市场规模可达4878亿元。
充分的市场竞争就会伴随更多的法律纠纷。2022年8月12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一起涉滴滴网约车服务的垄断案件,涉案企业因滥用贵州省黔西南州兴义市的网约车办证服务市场,共被罚没逾180余万元。下面就介绍滴滴出行代理商贵州周富承物流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案。
一、案件事实经过
贵州周富承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周富承物流”)成立于2014年,位于贵州省黔西南州兴义市,是一家从事道路运输的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与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滴滴”)签订合作协议,自2019年12月开始为滴滴平台上的网约车司机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协助办理业务。 根据《兴义市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规定,当地网约车司机需与网约车平台签订正式协议或合同,并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存档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车辆所有人需通过接入的网约车平台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办证申请。 周富承物流与滴滴签约后,独家承包了代滴滴为司机办证的业务,并利用独家代办合作商的地位,限定当地滴滴司机必须通过该公司办理车辆商业保险。当地执法部门2021年12月依法对周富承物流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立案调查,于2022年7月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周富承物流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处以180万元的罚款。
二、被处罚企业在当地网约车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1.界定相关市场
本案的相关商品市场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办证服务市场,相关地域市场为贵州省兴义市。 2.周富承物流在相关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反垄断法》所称的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是判断经营者行为能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前提。 (1)周富承物流在兴义市网约车办证服务市场至少占有53.17%的市场份额。 从2019年12月兴义市交通运输局开始办理网约汽车运输证以来直至2022年4月15日,兴义市网约汽车运输证办证市场的办证总数为2932个,其中由周富承物流在2019年12月至2021年8月期间代办滴滴网约车运输证1559个,占兴义市网约车运输证办证市场份额为53.17%。简言之,周富承物流办理的网约车运输证数量,至少占到兴义市2019年12月至2022年4月期间网约车运输证办证总数的53.17%,可以推定,周富承物流在作为兴义滴滴网约车运输证的独家代办合作商期间,在兴义市网约车办证服务市场中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2)周富承物流具有较强的市场控制能力。 根据车辆实际运营情况,滴滴网约车是兴义市城区覆盖范围最广的网约车品牌,在兴义市城区网约车市场份额占比达到91.87%。根据《兴义市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车辆所有人应与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接入协议,并在接入协议中承诺车辆只能接入一家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因此,对于想要进入网约车行业并在兴义市城区运营的司机而言,更愿意选择滴滴作为自己的平台公司。周富承物流获得滴滴的独家代办授权后,又与兴义市龙达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智慧交通”物联网卡系统服务合同》,履行代滴滴网约车司机缴纳监控管理系统服务费及物联网络服务费(GPS流量费)的义务,导致想要通过滴滴平台在兴义市开展网约车运营的司机难以通过其他机构办理上述事宜,只能被迫接受周富承物流提出的条件,否则无法在市场份额最大的滴滴平台开展业务。综上,周富承物流在兴义市网约车办证服务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三、周富承物流实施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1.司机必须通过周富承物流相关人员办理滴滴车保险,否则不予办理网约车运输证和续缴GPS流量费。
自2019年12月起,司机到周富承物流办理网约车运输证和续缴GPS流量费时,就要求必须通过周富承物流购买保险才能办证和续缴GPS流量费。有的司机已在别处购买了保险,到周富承物流办证和续缴GPS流量费时,也会被要求司机退保后重新在周富承物流购买保险,否则不予办理。有的司机到保险公司柜台去询问购买滴滴车险情况,被业务员告知滴滴车险只能在周富承物流办理,即使在柜台购买了保险,到周富承物流办证时也会被要求退了重新购买。 周富承物流还与太平洋保险营销员合作,控制滴滴车保险出单渠道,存在操纵他人工号为滴滴车办理保险出单、开设不同工号为滴滴车办理保险出单、通过车商为滴滴办理保险出单、限制保险公司业务人员为滴滴办理保险等行为。 2.促成太平洋保险公司和贵州鸿运携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两家公司签订《商用车主动安全管理风控服务合作协议》,约定所有滴滴车保险均要在太平洋公司购买。
根据《兴义市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规定,安装符合相关要求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载卫星定位系统装置和车辆投保营业性保险,是办理网约汽车运输证的前置条件。周富承物流与贵州鸿运携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鸿运公司)签订《GPS/北斗安装和服务合同》,约定由鸿运公司为滴滴网约车安装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周富承物流按照2380元/台的价格支付鸿运公司相应费用。2020年5月,在周富承物流的促成下,鸿运公司与太平洋保险公司签订《风控协议》,约定自2019年12月13日至2022年12月13日,由鸿运公司向周富承物流注册滴滴平台500台以上车辆提供风控服务,由太平洋保险按照2380元/车分三年向鸿运公司支付相关费用(即 793元/车/年),周富承物流需承诺三年内所有车辆保险都在太平洋保险购买,否则原支付的风控服务费全数返还。 3.与中国人保车险营销员合作,控制滴滴车保险出单渠道。
从2021年1月起,周富承物流与人保车险营销员达成保险业务合作意向,将部分滴滴车保险业务交给人保车险﹐在滴滴司机到周富承物流办证或续缴GPS流量费时,限定司机必须通过周富承物流购买太平洋保险或人保车险后才予办理。 综上所述,周富承物流的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七条(新《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的规定,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四、被处罚企业的行为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损害了交易相对人利益 周富承物流实施的行为限制了相关市场的竞争,损害了网约车司机利益,破坏了兴义市网约车保险市场营商环境。周富承物流滥用在兴义市网约车办证服务市场的支配地位,在为滴滴网约车司机代办网约汽车运输证时限制司机向其他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购买网约车商业保险,形成锁定效应,减少自身竞争压力,不当巩固并强化自身市场力量,排除、限制了相关市场竞争,损害了网约车司机利益,破坏了兴义市网约车保险市场营商环境,阻碍了兴义市网约车保险行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1.排除、限制了兴义市网约车商业保险市场及保险代理市场的竞争。
(1)限制了兴义市网约车商业保险市场经营者之间的公平竞争。 周富承物流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综合运用多种手段限制大量滴滴网约车司机在其他保险公司、其他保险代理人处购买网约车商业保险,削弱了其他保险公司与太平洋保险在网约车商业保险市场竞争的能力,也削弱了其他保险代理人与周富承物流相关人员在网约车保险代理市场竞争的能力,降低了相关市场竞争程度。证据显示,周富承物流在代办证时要求滴滴网约车司机必须通过其购买车辆商业保险的行为造成2019年12月至2021年8月期间,95%的新办证滴滴网约车(1481台)通过周富承物流购买车辆商业保险,达到了不当削弱其他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竞争能力的预期效果。 (2)提高了市场进入壁垒,削弱了潜在竞争的约束。 周富承物流实施限定交易行为,在控制滴滴网约车商业保险办理业务的同时,增加了相关市场潜在进入者与网约车司机达成合作协议的难度﹐不当提高了市场进入壁垒,削弱了潜在进入者带来的竞争约束,降低了相关市场充分有效竞争水平。 2.损害了滴滴网约车司机购买车辆商业保险的自由,不当减损了司机的正当利益。
网约车司机在购买车辆商业保险时往往希望在众多选项中获取最优解,周富承物流在代办证时限定滴滴网约车司机必须通过周富承物流购买车辆商业保险的行为减少了司机的选择范围,不合理限制了司机自由选择的空间,使司机只能被动接受周富承物流的交易条件,无法获得更低廉的价格和更优质的服务。 综上,执法机构根据《反垄断法》有关规定,没收周富承物流违法所得150万元,并处以2020年度销售额4%的罚款,34万元,共计184万元。 五、律师简析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又称滥用市场优势地位,是指企业获得一定的市场优势地位后滥用这种地位,对市场中的其他主体进行不公平的交易或排斥竞争对手的行为。 1.法律规定
新《反垄断法》第十五条 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法所称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 新《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 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前款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阿里巴巴集团就因为“二选一”行为在2021年被罚款182亿元,“二选一”就是典型的限定交易行为,商家只能在阿里巴巴下属平台或其他电商平台择一进行经营活动。
2.限定交易行为
本案例中,周富承物流所涉违法行为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中的限定交易。限定交易又称“排他性交易”,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限定交易相对人不得与其竞争对手进行交易的行为。与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一样,限定交易的判断也要界定相关市场、认定经营者的市场支配地位、认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是否实施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加剧,限定交易行为往往被市场经营者视为一种必要的商业策略,因此也越来越普遍地存在于各行各业。市场经营者通过限定交易行为锁定交易相对人,往往也意味着市场中某一部分竞争对手将会受到排挤,会对市场环境造成不容忽视的负面影响。因此,《反垄断法》对限定交易行为进行规制,市场监管部门应对限定交易行为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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