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资讯 || 最高法发布第27批指导性案例,快学起来!
关注发现,认识更多有温度、有灵魂的法律人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第27批共9件指导性案例(指导案例148-156号),包括六件第三人撤销之诉案,明确了股东、公司法人、抵押权人等主体在特定案件中是否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主体资格等问题;以及三件执行异议之诉案,对把握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与审判监督程序两种救济程序的区别进行明确。该批指导案例对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的问题进行明确,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
指导案例148号
裁判要点:公司股东不能对公司法人与他人之间的民事诉讼生效裁判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指导案例149号
裁判要点:公司法人的分支机构对外参加诉讼并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不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主体资格。
指导案例150号
裁判要点:在同一财产上抵押权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同时存在时,针对确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有效与否以及范围大小的民事诉讼生效裁判,抵押权人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主体资格。
指导案例151号
裁判要点:在破产管理人对出票人在进入破产程序前六个月的行为提起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之诉并获支持的情况下,汇票的保证人对该生效判决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主体资格。
指导案例152号
裁判要点:符合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行使撤销权条件的债权人,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主体资格。
指导案例153号
裁判要点:对于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程序条件中如何认定“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的起算问题进行了更加细化的规定。
指导案例154号
裁判要点:在建设工程价款强制执行过程中,房屋买受人对强制执行的房屋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确认其对案涉房屋享有可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但不否定原生效判决确认的债权人所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情形。
指导案例155号
裁判要点:在抵押权强制执行过程中,案外人以其在抵押登记之前购买了抵押房产,享有优先于抵押权的权利为由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强制执行,但不否认抵押权人对抵押房产的优先受偿权的,属于房屋买卖对案涉房产享有的权益与对案涉房产所享有的抵押权之间的权利顺位问题,此情形下应当按照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处理,而非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
指导案例156号
裁判要点:案外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请求排除强制执行的,可以选择适用第二十八条或者第二十九条规定;案外人主张适用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审查。
、
点击图片查看全文
-END-
发现律所 人才招募
发现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1年,现有律师及工作人员四百余人,为“全国律师行业先进党组织”“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双优律所。发现所总部位于成都,在北京、重庆、宜宾、遂宁设有分所,在美国和香港设立办公室事宜正洽谈中。
发现长期致力于优秀人才的招募、培养以及分支机构的建设,如果你心怀法治理想,认可发现的文化,发现诚邀您的加盟,一起共筑大梦、共创大业、共享未来!
律所联营、合并,分所加盟,合伙人加盟,请联系罗毅主任:
13908176157,13908176157@qq.com
各地办公室专职律师,律师助理加盟:
成都办公室联系人 陈星彤女士:
13880926596(同微信)
faxianhr@faxianlaw.com
重庆办公室联系人 李迎春主任:
15334546999 187279623@qq.com
北京办公室联系人 陈星彤女士:
13880926596(同微信)
faxianhr@faxianlaw.com
宜宾办公室联系人 李霞主任:
13890911671 1292268835@qq.com
遂宁办公室联系人 崔清主任:
13982555747 48129142@qq.com
总部地址:中国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383号中海国际中心G座5楼6楼
发现将用简约极致的书院、开放包容的理念、专业的培训、优渥的薪酬引领您成为有灵魂的法律人!
欢迎您预约莅所参观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