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阿里巴巴因“二选一”等垄断行为受到国家市场监管总局182.28亿元的罚款,同年,美团也因为同样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两个大型互联网企业因为垄断行为相继被行政机关处罚,引发业界对互联网平台反垄断相关问题的广泛关注。第51次中国互联网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我国2022年网络购物用户达到8.45亿,占到整体网民的79.2%。2022年全国网上零售额13.7853万亿元,同比增长4.0%。在中国500强企业的10家民营企业中,互联网企业就占了6个。互联网经济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我国对互联网平台的发展一直秉持积极扶持的态度,也造就了一批具有相当实力的互联网平台企业。手机支付、外卖、电商等等方式,使我们的日常生活已经离不开互联网企业的服务,互联网平台企业与人们的生活建立了密不可分的联系。
阿里巴巴在电商、金融领域的商业版图,人们的日常生活离不开上述企业的服务。
但是,随着互联网平台企业的不断壮大,发生在互联网经济领域的限定交易行为频频发生,互联网企业的垄断行为,严重干扰了市场的自由竞争环境,损害了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
一、限定交易行为的概念和类型
《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 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前款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限定交易行为规定在《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即“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限定交易行为本质上是大型企业利用自己的市场支配地位,与其他经营者达成的不平等协议,要求其他经营者只能和限定的相对人进行交易,本质是大型企业对单一平台的锁定,这是典型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1.通过协议的限定交易行为
无论是在传统经济领域还是在互联网平台经济领域,以协议方式进行的限定交易都很常见,比如在阿里巴巴限定交易案中,阿里巴巴就与拥有相当核心实力的商户达成包括《战略商户架构协定》《联合生意计划》在内的一系列协议,协议中要求核心商家不能在阿里巴巴以外的平台开展网络零售业务。滴滴网约车平台为了做大规模,要求司机只能入驻滴滴平台而不得入驻其他平台。美团为了保持竞争优势,也不允许商家入驻其他平台,否则会对商家进行一系列惩罚。限定交易行为已经成为互联网平台争夺平台内经营者及消费者常用的商业手段。 表面上看,是商家与互联网平台签订了协议,表示其自愿只在该平台上交易,代表了双方的自由意志,但是很多涉及限定交易的条款,并不是自愿签订,不能完全代表签订双方特别是商家的自由意志,商家往往是迫于互联网平台的支配地位不得不与其达成限定交易的协议,这种条款可能严重影响商家一方的利益。互联网平台内大多数商家天生具有多归属性,更希望借助不同的平台,扩宽销售渠道,只在一个平台交易并不利于商家的经营利益。 2.通过技术手段的限定交易行为
除了以协议方式实施的限定交易外,以技术手段实施的限定交易行为在互联网平台经济领域更为常见。这类限定交易行为不仅非常隐蔽,其形式也千变万化,但最终目的都是通过非价格手段,设置不公平的交易壁垒,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或消费者只能排他性地入驻一个平台。平台经常采用屏蔽店铺、下架店铺、限制商家流量、限制搜索权重等技术手段,迫使商家只能选择一个平台。在“注意力经济”时代,以技术性手段实施的限定交易行为,不仅干扰了消费者的选择权,更是间接减少了经营者的交易机会,造成其利益的损失。 3.通过优惠方式的限定交易行为
还有一种是以利诱方式实施的限定交易行为,通过给予交易相对方高于其他人的利益,让交易相对方心甘情愿的只入驻一个平台,“忠诚折扣”“最惠待遇”就是典型的利诱型限定交易行为。此类行为一般持续时间较长、激励力度较大,表面看起来对消费者及平台内经营者有利,但长时间地实施此类行为,也会对正常的竞争秩序造成负面影响。 在很多情况下,经营者不会采取单一手段限定交易,而是多种手段共同实施,以达到限定交易的目的。无论是采用何种手段,最终目的都是使商家只能选择一个平台入驻。限定交易行为的本质是对其他竟争性平台的排斥和对单一平台的锁定。 二、平台经济相关市场的特点 1.互联网平台都具有较强的市场控制能力
一是指大数据平台对平台内服务价格的掌控力,如该平台可通过格式条款单方确认佣金率等。二是大数据平台对平台内流量的掌控力,即平台往往会采用会员制、积分等方式锁定客户进而维持其在互联网市场的优势地位。以阿里巴巴为例,阿里巴巴往往在“双十一”大促销时依其平台规则或先进算法来决定平台内经营者排名,从而掌控平台内经营者可获得的流量。三是大数据平台对平台内销售途径的掌控力,即该平台在相关市场交易总额占比较大。
2.商家对互联网平台具有很高的依赖度
商家需要依靠互联网平台进行经营,平台内的经营者对互联网企业存在高度依赖。主要原因是:第一,互联网平台网络效应和锁定效应较强,可使经营者得以利润最大化。第二,经营者、消费者对互联网平台的认可度较高,多数消费者会因为信任该平台而选择其中的商家。第三,平台内经营者更换其他平台的转换成本较高。第四,其他平台难以进入市场,例如阿里巴巴以其自身的市场占比和规模使得其他竞争者难以获得市场机会,其市场控制能力又会进一步增强。 三、限定交易行为的违法性认定 1.法律依据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第十五条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可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无正当理由对交易相对人进行限定交易,排除、限制市场竞争。分析是否构成限定交易行为,可以考虑以下因素: (一)要求平台内经营者在竞争性平台间进行“二选一”,或者限定交易相对人与其进行独家交易的其他行为; (二)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或者通过其指定渠道等限定方式进行交易; (三)限定交易相对人不得与特定经营者进行交易。 上述限定可能通过书面协议的方式实现,也可能通过电话、口头方式与交易相对人商定的方式实现,还可能通过平台规则、数据、算法、技术等方面的实际设置限制或者障碍的方式实现。 分析是否构成限定交易,可以重点考虑以下两种情形:一是平台经营者通过屏蔽店铺、搜索降权、流量限制、技术障碍、扣取保证金等惩罚性措施实施的限制,因对市场竞争和消费者利益产生直接损害,一般可以认定构成限定交易行为。二是平台经营者通过补贴、折扣、优惠、流量资源支持等激励性方式实施的限制,可能对平台内经营者、消费者利益和社会整体福利具有一定积极效果,但如果有证据证明对市场竞争产生明显的排除、限制影响,也可能被认定构成限定交易行为。 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限定交易可能具有以下正当理由: (一)为保护交易相对人和消费者利益所必须; (二)为保护知识产权、商业机密或者数据安全所必须; (三)为保护针对交易进行的特定资源投入所必须; (四)为维护合理的经营模式所必须; (五)能够证明行为具有正当性的其他理由。
2.界定相关市场
无论是执法机关还是司法机关,在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时,都会界定相关市场。界定相关市场是限定交易行为违法性认定过程中关键而重要的一步。相关市场是市场支配地位分析的起点,只有既不夸大相关市场,也不缩小相关市场,才能准确地通过相关市场的界定,认定经营者的市场地位。相关市场的范围过大或过小,都会导致经营者市场地位的不同判断结果。 (1)替代分析法 在传统市场领域,最主要的市场界定法是替代性分析法,分为需求替代及供给替代两种。由于传统市场主要是面向消费者的市场,由此,需求替代分析是主要的分析方法,供给替代可作为辅助分析方法。虽然互联网平台相关市场的界定较为复杂,但使用替代性分析法,仍然能够界定出一个相对准确的市场。 在执法过程中,执法部门主要采用了替代性分析法界定互联网平台相关商品及地域市场。有所区别的是,由于交易型互联网平台连接着平台两边的经营者与消费者,两边市场之间存在较强的正向关联,在进行相关市场界定时,如果只关注面向消费者的市场,可能导致相关市场界定不准确。考虑到交易型互联网平台的特点,执法机关进行替代性分析时,除了考虑消费者外,还应考虑平台内经营者。在阿里巴巴一案中,行政机关就采用替代性分析法界定了相关市场。 (2)SSNIP 测试法 SSNIP又称为“假定的垄断者测试”,即一个被假定的垄断者,在持续一段时间适度提高价格,结果消费者转向了其他替代品,那么替代品与争议产品则属于同一市场,有竞争关系;反之,则不存在竞争关系。SSNIP测试法也是传统领域常用的市场分析方法。相较于替代性分析法,SSNIP 法需要建立相关经济模型,有更多的数据支持。虽然有学者认为,由于互联网平台“免费”“零价”等特征,SSNIP 法不适用于互联网平台,但通过对互联网平台的类型化划分可以看出,由于交易型互联网平台仍然是以价格为主要竞争手段的平台,所以 SSNIP 法在交易型互联网平台还是可以适用的。比如上海食派士商贸公司行政处罚案中,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就采用了 SSNIP 法,对相关市场进行了较为准确的界定。 四、限定交易的法律后果 【民事责任】
《反垄断法》第六十条 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实施垄斯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行政责任】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反垄断法》第五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具体可能会对平台进行下列处罚: (1)不得限制平台内经营者在其他竞争性平台开展经营;不得限制平台内经营者在其他竞争性平台的促销活动。 (2)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法机关提交改正违法行为情况的报告。 (3)根据《行政处罚法》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行政机关会结合调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制作《行政指导书》,要求平台从严格落实平台企业主体责任、加强内控合规管理、保护消费者权益等方面进行全面整改,依法合规经营。 2.罚款
关于罚款数额,上引《反垄断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例如,在阿里巴巴一案中,行政机关对其处以2019年度中国境内销售额4557.12亿元4%的罚款,计182.28亿元。 另外,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被处罚企业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起诉期限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参考文献】 1.梁锦:《互联网平台限定交易行为的违法性认定》,西北大学2022年硕士论文。 2.曾雄:《平台“二选一”反垄断规制的挑战与应对》,载《经济学家》2021年第11期。 3.张文卓:《平台经济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分析——以阿里巴巴限定交易案为例》,载《电子商务》2022年第1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