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顾硕秋
引 言 一个债权人常问的问题是:即使在纽约法院胜诉,下一步如何找到债务人资产呢?本文讨论纽约法赋予债权人的一项重要调查工具: CPLR 5224 Information Subpoena (笔者按:近似翻译作“财产调查令”),用于强制要求债务人或第三方提供债务人财产信息。作为执行早期阶段重要的调查工具,财产调查令具有诸多优点: 1.高强制力:债务人或第三方必须书面回答一系列围绕债务人财产下落的问题,签字宣誓其回复的真实性(否则承受做伪证法律后果) 2.范围宽广:可质询的“第三方”经常是银行(回答关于债务人银行账户的问题),也可以是其他债务人财产知情人,例如会计,前配偶,合伙人,保险经纪等,甚至有时是债务人律师 3.便宜快捷:执行人律师挂号信寄出给债务人或债务人律师即可,无需法庭介入。也无需额外支付费用聘请法院书记员或送达公司进行“登记”或“送达” 4.强力搭配:往往搭配CPLR 5222 Restraining Notice (笔者按:近似译作“财产冻结通知”),可用于使银行冻结债务人账户,或使债务人的债务人停止支付给债务人,否则承受蔑视法庭和相应民事责任。冻结的数额可高达债务人所欠债务的两倍,对债务人构成一定的压力。在冻结通知有效期间内,债权人可申请法院命令和法警介入,强制债务人或第三方付款清偿债务。 除上述常见适用场景外,在特定场景下,财产冻结通知甚至可以对于第三方(而非债务人自己)名下的财产生效。典型的场景例如: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第三方和债务人有存在“欺诈性转移财产”或“代持财产”的交易。不过,此种对法律工具的“扩展性使用”一般需要基于债权人对于财产轨迹的调查,例如,债务人是否利用该第三方作为支付支出,或者接受付款的工具?债权人需结合最新当地案例,进行审慎决策。 声 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得视为发现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