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2024年7月18日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称“决定”),决定重点提到了建设和运营国家数据基础设施,促进数据共享。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数据已成为企业运营中不可或缺的核心资源。数据资产化作为企业数据管理的重要趋势,不仅有助于提升业务效率,还能为企业创造巨大的商业价值,同时有利于鼓励加大数据整理投入、缓解企业融资困难等问题,本文中笔者将探讨数字资产进行质押融资的热点问题。
一、什么是数据,数据如何成为资产
《数据安全法》第三条,数据是指任何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数据的资产化是指权利人对数据进行收集、加工、提炼后整理成为有价值的资产,使之能够产生经济价值。 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以下称“会计处理规定”),明确“企业合法拥有或控制的”数据资源作为可以做会计处理的条件之一,即企业可以把数据资产在资产负债表相关科目对数据资源进行列报和披露,正式标志着数据资产可以作为企业资产的一部分。
二、数据资产能否设立质押
数据资产可以设立质押。《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使用有权处分的权利进行质押,权利质押的标的有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应收账款、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等,所以在拟设立数据资产质押时,必须对质押标的、出质人资格及设立程序等问题的法律规定有清晰明确的认识。 2024年3月,兴业银行成都分行完成了四川省首单“数据资产”质押贷款业务,德阳市民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通过质押数据资产获得了兴业银行成都分行500万元的融资。
三、数据资产质押前尽调方向提示
1.确认数据权属明确。数据资产的权属关系明确是决定数据资产能否质押的前提。2022年12月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以下称“数据二十条”),提出了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和数据产品经营权“三权分置”框架,区别于知识产权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二元性划分,故具备数据的持有权是关键,但是由于数据的持有本身并不具备经济效益,需要通过加工和整理实现其经济价值,故明确质押标的的权属尤为重要。 2.确认数据资产的有效性及适用范围。数据资产现有的操作方式大多通过数据交易所对数据资产进行确权登记,但目前尚未建立全国统一的数据交易所,各省市陆续成立的交易所主要承接确权登记工作,兴业成都分行完成的质押融资数据资产质押贷款的质押标的为德阳市民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市民通平台用户使用行为统计数据”,资产登记于德阳市大数据中心。然而当前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确认登记效力,例如登记的标准是否统一、能否做到全国各交易所互认都是需要解决的问题,故需要确认数据资产登记的有效性及适用范围。 例如,笔者对比了《海南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与《扬州市数据资产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其中在提交登记申请表时需要申报的内容就存在明显差别。海南省需要提交的登记申请内容除了一般性内容(如数据来源、数据规模、所属行业等)外,还需要提供更新频次、算法规则、存证公证情况、样例数据等内容。此外海南省与扬州市对申请时的公示范围要求亦不相同,海南省还需要对应用场景、数据来源、算法规则简要说明等信息进行公示。 3.确认数据来源合法。通常企业的数据来源是日常经营手机或第三方采购,根据《数据安全法》《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等法律法规对数据的采集、处理、授权及应用都做出了规定,在购买或获取第三方数据时,应严格审查数据提供方的合法性与数据的合规性,确保数据非通过非法手段获得。 例如,上海数据交易所针对数据处理的可交易性提出了明确要求,即需要对采集和存储的数据进行实质性的筛选和处理,对原始数据进行汇编产生提高数据可用性或价值,并能提供佐证,例如在原始数据基础上进行的变更次数、有关设备的运行日志、数据产品说明等。 4.公共数据的特别关注。数据从其来源可以划分为公共数据和非公共数据,判断是否为公共数据对数据资产的质押有着重要意义。成都市于2020年10月就发布了《成都市公共数据运营服务管理办法》,其中针对公共数据的定义是“指政务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产生和管理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字、数据、图像、音频、视频等各类信息资源”。上海市于2021年11月发布的《上海市数据条例》将公共数据定义为“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经依法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等提供公共服务的组织(以下统称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责过程中收集和产生的数据”。对比来看,上海市对公共数据的认定范围除了政务部门履职过程中产生的数据外,扩大到了事业单位、受权组织、公共服务组织等。而公共数据的管理和使用又有着严格的规定,但是由于各地方的标准不同就导致认定公共数据的范围不同,故在对数据的审核与运用也就产生了不同的标准,数据资产质押前应当准确地识别是否为公共数据。
四、数据资产质押合同的特殊约定探讨
由于《民法典》权利质权的规定还应适用动产质权的规定,一般性质押合同的法律条款在此不再赘述,笔者讨论针对数据资产质押合同中的特殊性条款进行探讨。 1.价值调整条款。鉴于数据资产存在时效性、易变性等特点质权人或出质人应当充分考虑质押期间质押标的的价值可能存在变化的情况,应当约定价值调整机制。 2.数据管理条款。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二条规定,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数据资产与知识产权资产不同,数据资产具备存储载体,可能因存储载体的毁损灭失而导致数据的受损,但是一般来说存储数据设备不由质权人实际管理和控制,所以质权人或出质人都应当对数据的有效管理进行约定。 3.数据资产登记更新条款。出质人登记于某一数据交易所的数据通常为一个期间段,根据交易所规定登记权利存续期间在一年到数年不等,并且数据资产也可能因时间发生重大变化,故建议加入有关约定确保出质人及时办理登记更新。 4.数据资产的保密条款。数据资产不同于一般的质押标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具有更高的保护标准,对于出质人来说,在质押期间其仍是负有保障数据安全的义务。例如根据《数据安全法》第二十七条“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规定,故出质人应当与质权人之间明确进行约定,要求质权人同样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数据安全,避免泄密事件的发生。 结 语 数据资产质押融资作为一种新兴的融资模式,其探索与实践对于拓宽企业融资渠道、促进数据要素流通、加速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具有重要意义。未来,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技术标准的建立以及市场机制的成熟,数据资产质押融资有望成为激活数据价值、赋能实体经济发展的新引擎。我们期待更多业界实践与理论探索,共同推动这一领域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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