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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证金账户中的款项能否被法院冻结、扣划_‖_再审研析

2022-01-12783

银行保证金账户中的款项能否被法院冻结、扣划 ‖ 再审研析

原创 发现再审委员会 发现律师事务所
发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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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国律师行业先进党组织”“2021年ALB China十五佳成长律所”,连续两年获ALB “年度中国西部律所大奖”提名,是一家致力于为客户解决疑难复杂民商事诉讼、申诉再审、刑事辩护、破产重整等法律服务的大型综合律所。

2022-01-12 发表于
收录于合集

关注发现,认识更多有温度、有灵魂的法律人

作者简介


罗毅主任,全国优秀律师,四川省第十三届人大代表、四川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四川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四川省法官遴选委员会委员、四川省公安厅特邀监督员、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二十余年专注于疑难复杂再审商事诉讼、仲裁、执行案件和刑事案件,细分领域深耕不辍,专业致胜,极致服务。

联系方式:13908176157

13908176157@qq.com

田萌萌律师,发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毕业于西南民族大学,法理学硕士,成都市首批律师调解员。执业九年来,专注于商事诉讼的代理工作,并取得了优异的代理成果,擅长处理投融资、金融、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及公司诉讼业务。


在执行案件立案后,法院通常会先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等进行查控,所谓的“查控”即查询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如对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对不动产进行查封等等。在经济生活中,由于商业活动的需要,当事人设立保证金账户的情况比较普遍,但法院在采取执行查控措施的时候并不能查明有关事实,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保证金账户中的款项被法院冻结、扣划的情况经常发生,如被执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不提出执行异议,则法院一般情况下不会改变执行措施。实际上,法院执行扣划银行保证金账户中的存款,可能会损害有关权利人的优先受偿权。


笔者在本文中,通过对最高院一则经典再审案例的解读,来与大家探讨银行保证金账户中款项的有关执行问题,保证金账户的权利人能否申请排除强制执行,以及申请排除执行所应具备哪些条件。


基本案情


2015年7月20日,西安一得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一得公司)与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沣东支行(以下简称秦农银行沣东支行)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西安一得公司为其经营商户的贷款提供担保,并开立尾号为671保证金账户,按担保借款金额20%的比例缴纳保证金,若借款人或者担保人到期不能偿还借款本息,银行有权直接扣收质押保证金等。


协议签订当日,西安一得公司按约定开立了671保证金账户。之后秦农银行沣东支行向57户商户发放贷款,西安一得公司亦按约定缴纳保证金。截止2016年9月29日缴纳至671号账户的保证金共计1138余万元。


后经西安一得公司申请,秦农银行沣东支行及其下属的二级支行层级批准,分5次共计退还西安一得公司1000余万元,西安一得公司用来偿还所担保的贷款利息及其在该行其他支行的贷款。截至2016年9月29日671账户余额为103万余元。


2016年10月8日,法院在执行西安沣祥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沣祥公司)与吴德鸿(西安一得公司)借款合同一案时,冻结并扣划了西安一得公司671账户中的103万元。秦农银行沣东支行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后遂提起本案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以671账户系保证金账户为由,请求排除执行。


一审裁判要旨


本案审理的焦点问题为,秦农银行沣东支行对西安一得公司开立在秦农银行天台路支行账号2701×××71的账户内103万元资金是否享有足以排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以及对该资金是否享有质权。根据西安一得公司缴纳保证金的时间、金额及案涉账户资金能够对应相应借款等事实,同时根据一审法院对案涉账户资金去向的审查,即该账户资金变动除用于担保有关业务外,未发现其他用途,故可以认定秦农银行沣东支行主张的其对案涉账户内的资金享有质权的理由成立。


秦农银行沣东支行对涉案账户内的资金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在保证金所担保的债权未清偿前,秦农银行沣东支行对户名西安一得公司、账号2701×××71账户内的资金享有质权的情况下,不得执行该账户内的资金。


二审裁判要旨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671账户内资金是否特定化和债权人是否实际占有控制账户资金的问题。现有证据证实已经退还的1000余万元保证金仅有部分用于偿还了《合作协议书》项下西安一得公司所担保的秦农银行沣东支行的逾期债权,大部分用于偿还西安一得公司自己在秦农银行其他支行的借款利息或其所担保的秦农银行下属其他支行的债权,实际突破了案涉671账户资金的保证金特定用途,影响了该资金的特定化,导致秦农银行沣东支行在671账户资金上并未合法设立有效的金钱质押权,不能排除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再审裁判要旨


保证金账户系债权人与保证人按约定设立,债权人对该账户实际控制管理,该账户内的款项符合金钱以保证金的形式特定化及移交债权人占有的条件,可以认定债权人与保证人对该账户内的款项设立了质权。经保证人申请,债权人及其相关下属支行层级批准后退还部分保证金是在案涉账户内款项已设立质权的前提下,债权人作为质权人放弃部分质押财产的行为,该行为并未改变债权人对案涉账户内款项的实际控制及账户内剩余款项的性质和用途。债权人对保证金账户的款项享有质权,足以排除强制执行。


案件研析


一、实务中常见的问题

从上述再审案例中法院的裁判思路来看,能否排除法院对保证金账户内款项的执行措施,关键在于“该账户内的款项是否符合金钱以保证金的形式特定化及移交债权人占有”。


保证金特定化的实质意义在于使特定数额金钱从出质人财产中划分出来,成为一种独立的存在,使其不与出质人其他财产相混同,同时使转移占有后的金钱也能独立于质权人的财产,避免特定数额的金钱因占有即所有的特征混同于质权人和出质人的一般财产中。具体到保证金账户的特定化,就是要求该账户区别于出质人的一般结算账户,使该账户资金独立于出质人的其他财产。


在实务中,对于保证金账户的约定以及使用存在诸多不规范的情况,比如当事人虽然在协议中约定了保证金账户,但对于保证金所担保主债权约定不明,保证金账户中的金额与协议约定的担保条款不符,或者保证金账户中的资金用于非担保事项等等,不一而足。在司法实践中,这些即便当事人约定为“保证金”账户,但账户内款项并不符合金钱以保证金的形式特定化及移交债权人占有的标准,并不能形成有效的质权,不能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


二、律师建议

(一)对于执行案件中申请执行人来讲,可以申请法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全部银行账户进行冻结扣划,不必区分账户的性质,事实上申请执行人也没有能力加以区分。如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或者执行异议之诉,法院会对有关事实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裁判,对于“保证金账户”问题,作为申请执行人一方,可以将“该账户内的款项没有特定化及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抗辩理由,来达到对名为“保证金账户”,而实际上并未形成质权的款项采取执行措施。


(二)对于执行案件中被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而言,如被采取执行措施的银行账户为保证金账户,则应在终结执行前提出执行异议,并举证证明“该账户内的款项符合金钱以保证金的形式特定化及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达到排除强制执行的目的。







往期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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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所再审业务指导委员会汇集全所精英律师之力,持续聚焦重大疑难复杂的再审案件,以积硅步至千里之精神,坚持每周再审业务的钻研与研判,成功代理多起再审案件。未来将致力于打造成为西南地区再审业务理论知识与实务经验交流的一流平台,为广大青年律师业务承办与开拓赋能,为遭遇司法不公的当事人解忧。我们的目标是:愿天下再无冤假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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