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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你一个支点——投标人投标风险防范之路_____发现原创

2022-01-17345

给你一个支点——投标人投标风险防范之路 || 发现原创

原创 向芳、魏香蓉 发现律师事务所
发现律师事务所

FX-lawfirm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国律师行业先进党组织”“2021年ALB China十五佳成长律所”,连续两年获ALB “年度中国西部律所大奖”提名,是一家致力于为客户解决疑难复杂民商事诉讼、申诉再审、刑事辩护、破产重整等法律服务的大型综合律所。

2022-01-17 发表于
收录于合集

关注发现,认识更多有温度、有灵魂的法律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建设工程领域达到法定条件的项目都必须进行招投标。而随着国家在招投标领域的进一步规范,招投标领域涉嫌违法犯罪、投诉等案件也相应激增。在alpha案例库中搜索关键词“串通投标罪”,数据多达6352条, 2012年此类案件只有30件,而到2020年已经上升到了1881件,而四川的串通投标案件在全国排到了第六位。在近两年内,我们成功处理了数起招投标的投诉案件,也成功实现了涉嫌串通投标罪案件的不起诉。在此我们以串通投标为主线,分享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案例,以帮助各施工企业防范投标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常见的法律风险有:虚假投标、串通投标、中标后不履行签约义务等违法甚至犯罪的情形。我们处理的一个案件是地方政府邀请几家单位报方案,并最终经过政府常委会形成纪要,确定采用我方当事人的方案,然后按照流程进行招投标,我的当事人中标。项目顺利实施完毕后,我的当事人被卷入某领导涉嫌犯罪的调查,直接经办人以涉嫌串通投标被刑事拘留。



一、关于串通投标

串通投标是指招标者与投标者之间或者投标者与投标者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进行串通,以排挤竞争对手或者损害招标者利益的行为。《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即串通投标的主体包括投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人与评标委员会串通。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了串通行为的17种表现形式: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7.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8.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9.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10.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1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12.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13.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14.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15.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16.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17.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现实生活中,上述17种情形有各种各样的变化形式,也就让监管部门和各招投标主体的工作变得异常复杂,是否构成串通投标的认定有时候也显得扑朔迷离,这也给了我们法律服务工作各种各样的支点。在前述的案例中,我们认真分析事发的经过和相关的法律规定,找到了不能追究当事人串通投标行为的支点,成功让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获得了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二、串通投标的法律责任

如果被认定为串通投标,可能存在的风险分为三个部分,即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即民事上,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的合同无效;行政上可能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取消投标资格、吊销营业执照;刑事上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罚金。所以对建筑施工企业来说,遵守招投标法的规定是非常重要的,一旦被认定招投标违法行为,可能企业就无法继续经营了。


三、异议和投诉

招投标活动的良好运行离不开行之有效的监督措施,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根据招投标法的规定,我们梳理了异议的流程图如下:

(异议流程图)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我们梳理了投诉的流程图如下:

(投诉流程图)


同时,根据《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予以驳回。在我们处理的一起对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的投诉中,我们就发现投诉人主张第一名应该被取消中标的证据是不真实的,我们找出了证据证明投诉人提供的证据不具有证据的三性,并向监督部门出具法律意见书,要求对投诉人的投诉予以驳回。最终监督部门采纳了我们的意见,驳回了投诉人的投诉,第一中标候选人顺利签订了合同。而另一起当事人被投诉的案件中,我们发现投诉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但是并没有按照《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而根据《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就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即未经过异议程序,不能直接提起投诉。依据程序正当原则,投诉人的投诉被驳回了。


所以了解异议与投诉的相关规定,对施工企业来说不管是主动发起还是被动应对都是非常重要的。


四、投标人的风险防范


(一)投标人应树立和增强法律意识

投标人的工作人员不仅要具备相应的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和丰富的项目管理经验,还应提高法律意识。投标人在准备投标时,可聘请专业人员进行指导,保留自己依法依规投标的证据,例如,投标人获取投标信息的过程、内部工作人员对投标事宜的沟通记录、取得相应资质的留存记录等。如果在投标过程中,受到他人的异议或投诉,可以第一时间梳理并提交企业依法依规进行投标的材料文件,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投标人应做好投标前期准备工作

投标活动将花费一定的人力物力,投标人在投标前,应当做好充分的准备和审查工作,投标人在决定投标前,应当对项目本身的情况进行客观、全面、细致地了解,尤其要全面审查自身是否具备投标条件,避免出现中标后因自身能力不匹配而无法履约的情况。我们处理过的一个案例是当事人在一个项目中投了8个包,竟然中了5个包,当事人自知没有能力完成5个包的合同履行,向业主申请放弃3个包的合同签订,只签订2个包的合同。业主愤怒将当事人投诉了。面对这种情况,我们通过严密的法律分析和论证,最终说服监管部门没有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法,但是当事人经历这次差点把自己“撑死”的投标后,再也不敢随随便便去投标了。


(三)投标人应重视串通投标的法律后果

现实的招投标活动中,串标、围标、陪标的事情屡禁不止,一些单位甚至习以为常,觉得这是惯例,大家都这么做就没有问题。本文开始的第一个案例中,被刑拘的不仅有我的当事人(中标人)的工作人员,还有另外一起去陪标的两家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此如果思想上不重视,就很容易出事,施工企业思想上一定要警钟长鸣。


在市场经济如此繁荣的今天,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是整个工程项目的起始阶段。因为招投标阶段至关重要,我国法律法规对实践中频发的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制,无论是招标人还是投标人都应谨慎遵守、加强防范措施,保证建设工程项目的实施拥有一个良好的开端。





声 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得视为发现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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