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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原创 || 高铁掌掴事件:比起“反转”,更需关注完善制度与规范执法

2023-05-11358

【事件回顾】



近日,一女子制止高铁后排“熊孩子”吵闹,却反被孩子家长辱骂、掌掴,冲上热搜,引发舆论广泛关注。我们先来看之前在网上流传的故事版本:


5月2日,一女子独自乘坐高铁,后排坐了携带儿童的大人。期间,后排小孩多次踢前排座椅椅背。女子不堪其扰,回头制止,却遭到家长辱骂,双方起了争执。孩子家长扇了女子一巴掌,该女子也进行了反击。事后,警方认定双方构成互殴,在对该女子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写道“互相用手殴打对方”,并对其处以200元罚款行政处罚;对“熊孩子”家长处以500元罚款行政处罚。该女子回应称,“不接受和解,不需要赔偿”,已经提起行政复议。


该新闻一经发布迅速冲上热搜,各大媒体、网络大V、专家教授都对此事发表了自己的见解与看法。作为一名普通的“吃瓜群众”,笔者与多数人一样对该女子的遭遇表达同情与支持,但作为一名法律人,笔者对此事的真相保留警惕与怀疑——我们不是事件的亲身经历者,媒体报道的“事实”也未必是事实,我们不妨让子弹再飞会儿,等待后续更多案件细节披露。


在本次事件中,讨论的焦点集中到这名女子到底是构成“正当防卫”,还是构成“互殴”?


5月10日,成都铁路公安处就该事件发布了警情通报,概要描述了案件事实。笔者注意到,该警情通报提及了一个重要的细节,即“在列车工作人员和旅客劝阻后,再次用手掌击打杨某某面部属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结合在网络上广为流传的视频及警情通报的细节,笔者拟就相关问题进行讨论。


案件发生后,相当大一部分专家学者在评价本案时都引用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但该案既非刑事案件,又不属于该指导意见第二十三条“本意见所称轻伤害案件,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损伤程度达到《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轻伤标准的案件”的适用范围,因此以该指导意见评述本案,值得商榷。


本案涉及行政处罚,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但该法并未对“正当防卫”进行规定。有学者指出,“治安案件查处中理应有正当防卫的制度依据和适用空间,这是治安管理处罚和刑罚衔接关系的自然延伸,不可回避。”[ 于小川,李德鹏.治安案件中正当防卫的体系认定与价值实现[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38(03):101-107.]公安部《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明确了“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违法侵害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此即对治安处罚中正当防卫的认可;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亦明确指出正当防卫针对的不法侵害“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但与刑事规范体系相比,治安处罚制度仅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和特征作了概括限定,没有细化治安领域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


正当防卫并非刑事司法特有的制度,《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及上述公安部解释均就正当防卫作出了规定。从整体法秩序角度来看,一国整体法下的各法域应当尽可能地避免矛盾,法律制定、解释和适用过程中的判断都应在整体法秩序下进行,[ 京藤哲久,王释锋.法秩序的统一性与违法判断的相对性[J].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2020,7(01):145-160.]因此,在民法、行政法律法规未对正当防卫的认定进行细化规定的情况下,为了保持法律的整体秩序,参照刑事司法制度的相关规定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要依法准确适用正当防卫制度,应当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意图条件,准确界分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


具体到本案中,结合警情通报的案件细节,该女子要构成正当防卫,存在时间条件、意图条件上的障碍。从时间条件来看,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但本案中,在列车工作人员和旅客劝阻后,“熊孩子”家长的不法侵害行为已经暂停,且继续实施侵害的现实可能性较低,此时该女子继续“用手掌击打杨某某面部”,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从意图条件来看,正当防卫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本案中该女子确实曾受到不法侵害,但在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后,该女子的行为已经不满足免受侵害的意图,反而带有不法侵害的主观故意。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曾在一则判决中指出,正当防卫是以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为目的,而互相斗殴是以给对方身体造成伤害为目的,案涉双方是否均实施了致使矛盾升级的挑衅行为和意图伤害对方身体的违法行为是区分的关键要素。[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晋行申311号行政处罚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本案中该女子确实存在意图伤害对方身体的违法行为。


虽然笔者初步分析认为该女子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但对现实的反思仍有必要。


部分群众在生活中的感受基本上都是“遇到欺凌别还手,一还手就是互殴,警察从来和稀泥,根本不会认防卫”,这是面对现实的无奈。笔者在从事律师工作之前,曾经也从事过两年的警察职业,每次听到这样的话,都感到十分心痛。


说了这么多年的保护人民群众,结果群众面对欺凌都不敢反抗,我们的亲人、我们的朋友,包括笔者在内的每一个人,都生活在这个社会中。笔者相信绝大多数人,都真诚的希望我们的社会是一个充满正气、惩恶扬善的社会,而不是压抑善良向恶人妥协的社会。


所以在此,真诚的希望基层的公安民警,要在日常的执法工作中,注意辨别,对于双方都动手的治安案件,要认真查清缘由,不能简单的和稀泥,直接认定为互殴,各打五十大板了事。


对于治安案件中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确实也有待更详细的国家指导文件出台,但即使在相关细则还不够明确的现实情况下,也希望行政治安案件的办案民警尽量不要以“法律条文不健全”来作为理由,忽视人民群众的正当诉求与呼声。而作为人民群众,在保护好自身安全的基础上,法律制度应当鼓励可以进行大胆的正当防卫。因为,法治的健全,需要我们每一位老百姓、以及每一位民警的认真、较真。


在此,笔者欢迎与案件有关的理性探讨,亦衷心希望社会中的每一个人都正义凛然、正气十足,这种社会氛围的形成需要我们每一个人的共同努力。


声 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得视为发现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