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金融》栏目由发现所证券与资本市场专业委员会绿色金融研究中心主办,专注宣传绿色发展意识,践行绿色服务理念,探讨绿色金融领域相关法律问题,助力企业绿色转型,为经济社会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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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联合发布《关于支持中央企业发行绿色债券的通知》 2.工信部:60家国家高新区已创建国家级绿色工业园区 3.2023年度国家绿色数据中心推荐工作启动 4.工信部等八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传统制造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 5. 2023年度绿色制造名单公布及试点推行“企业绿码”有关事项 6.上海人大率先出台绿色转型地方立法:工业企业应推动产品绿色设计和生产 7.商务部:继续支持“新三样”等绿色产品出口 8.五部门印发意见推进实施水泥、焦化行业超低排放 9.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在京正式启动 10.李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1.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联合发布《关于支持中央企业发行绿色债券的通知》
证监发〔2023〕80号 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各中央企业: 中央企业关系国家安全与国民经济命脉,是我国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关键主体。为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关于做好绿色金融等五篇大文章的战略部署,进一步提升资本市场服务绿色低碳发展能力,支持中央企业发行绿色债券(含绿色资产支持证券,下同)融资,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带动支持民营经济绿色低碳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全面绿色转型,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绿色债券融资支持机制 (一)加强对绿色低碳领域的精准支持。支持中央企业发行绿色债券,发展节能降碳、环境保护、资源循环利用、清洁能源、生态保护修复和利用、基础设施绿色升级等产业。鼓励中央企业根据绿色项目预期投资回收周期,发行中长期债券。 (二)对中央企业发行绿色债券提供融资便利。优化债券融资服务机制,对优质中央企业发行绿色债券优化审核安排,参照知名成熟发行人标准简化文件签章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要求,适当延长财务报告有效期,即报即审,提高融资效率。探索在管控中央企业债券占带息负债比重时将绿色债券按一定比例剔除。 (三)便利债券回购融资支持机制。在通用质押式回购业务中,对于优质中央企业及子公司发行绿色债券给予信用债最高档折扣系数;在三方回购业务中,研究为中央企业及子公司绿色债券单独设立质押券篮子,在发行人信用资质和折扣系数等方面实施差异化管理。 (四)优化中介机构监管评价考核。新增专项排名及评优奖项,鼓励证券公司积极主动提供绿色债券中介服务,与绿色产业中央企业建立长效合作机制。鼓励信用评级机构在信用评级过程中将发行人的环境、社会和治理(ESG)因素纳入其信用风险考量,并在信用评级报告中进行专项披露。 (五)推进绿色投资理念。鼓励中央企业参照成熟经验主动披露绿色环境信息,吸引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社保基金、养老金、证券基金等加大绿色债券投资力度。推动优质中央企业及子公司绿色债券纳入基准做市品种,鼓励做市商积极开展绿色债券做市报价服务,提高绿色债券交易流动性。加强中央企业发行人、主管部门与投资机构的沟通交流,鼓励市场投资机构以绿色指数为基础开发公募基金等绿色金融产品,引导降低融资成本。 二、助力中央企业绿色低碳转型和高质量发展 (六)推进中央企业绿色低碳转型。中央企业根据《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结合绿色低碳发展实际需要,合理安排债券融资,推动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绿色转型升级,实施节能降碳改造、工艺革新和数字化转型,深入推进战略性重组和专业化整合,加快形成绿色低碳生产方式。 (七)发挥中央企业绿色科技创新主体作用。鼓励中央企业发行投向绿色领域科技创新项目建设的债券,强化绿色科技创新,支持绿色低碳关键核心技术攻坚突破和推广应用,提升高质量绿色产品服务供给能力。 (八)发挥中央企业绿色低碳发展示范作用。支持中央企业发行绿色债券筹集资金,通过项目合作、产业共建、搭建联盟等方式引领地方国有企业及各类市场经营主体绿色低碳发展,共同构建低碳供应链体系,推动节能低碳和环境服务等新业态发展和模式创新,全面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 三、发挥中央企业绿色投资引领作用 (九)引导绿色发展重点领域资金供给。鼓励符合条件的中央企业设立绿色发展基金或低碳基金发行绿色债券,通过投资支持符合条件的绿色项目建设、运营,吸引、撬动、聚合社会资本投向绿色产业。支持中央企业子公司探索利用碳排放权、排污权等资源环境权益进行质押担保,或由中央企业集团提供外部增信等方式发行绿色债券,推动细分领域节能减污降碳。 (十)支持中央企业开展绿色领域基础设施REITs试点。支持新能源、清洁能源、生态环保等领域基础设施项目发行REITs,拓宽增量资金来源,完善绿色融资支持。 四、加强组织实施保障 (十一)证监会及派出机构加强对中央企业发行绿色债券的服务支持,同时进一步推动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等绿色债券融资。会同国务院国资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对中央企业绿色债券融资及资金使用情况加强监督管理,确保绿色债券募集资金按要求规范管理和使用。 (十二)国务院国资委不断优化中央企业绿色发展考核机制,将能源消耗强度、碳排放强度等指标纳入经营业绩考核体系,遴选绿色低碳示范项目,总结提炼成功经验、典型模式并加以推广。与证监会加强协调配合,加大对中央企业发行绿色债券融资的政策引导力度,支持利用资本市场形成绿色低碳核心竞争优势。 (十三)证券交易所着力提升绿色债券融资服务效能,积极发挥市场组织功能,激发市场经营主体活力,加强投融资对接,吸引更多资金投向绿色领域。证券业协会、基金业协会充分履行自律规范职责,营造良好的投融资环境,引导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加大对绿色债券的业务投入。。 来源:证监会 发布日期:2023年12月8日 ▲ 向上滑动阅读 2.工信部:60家国家高新区已创建国家级绿色工业园区
12月12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举行“发挥国家高新区作用 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新闻发布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火炬中心副主任李有平在会上表示,近年来,国家高新区绿色发展成效突出,工业企业万元增加值综合能耗为0.423吨标准煤,优于全国平均水平;60家国家高新区创建了国家级绿色工业园区,4家获批碳达峰试点园区,9家获批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园区,14家获批建设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 绿色低碳是推进新型工业化的生态底色。据悉,长期以来,国家高新区始终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主要通过三项举措推进国家高新区绿色低碳转型。 一是规划上先行部署。在《“十四五”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规划》中,提出促进绿色化智能化融合发展,在加强绿色低碳技术研发应用、推动绿色低碳产业发展、优化绿色生态环境等方面作出具体部署。二是实施上稳步推进。国家高新区开展绿色发展专项行动,编制绿色发展五年行动方案,对国家高新区的碳排放和相关绿色指标进行统计、监测和评价,着力打造一批绿色低碳示范工厂和园区。三是评价上导向明确。在评价国家高新区“绿色发展和宜居包容性”方面,新增了“总绿地率”“园区二氧化碳排放增长率”等指标,既衡量了园区排放温室气体总量变化趋势,也反映出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对引领国家高新区绿色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来源:中国电子报 发布日期:2023年12月12日 3.2023年度国家绿色数据中心推荐工作正式启动
为加快数据中心能效提升和绿色低碳发展,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管局等六部门印发了《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国家绿色数据中心推荐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启动2023年度国家绿色数据中心推荐工作。 《通知》要求,各地应依据《国家绿色数据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在生产制造、电信、互联网、公共机构、能源、金融、电子商务等数据中心重点应用领域以及提供算力服务的超级计算、智能计算领域,选择一批能效水平高且绿色低碳、布局合理、技术先进、管理完善、代表性强的数据中心进行推荐。各数据中心要对照标准开展创建和自评价,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开展现场评价后,按相关要求和程序提交申报材料。 公共机构所属数据中心由国管局择优推荐。 来源:国管局 发布日期:2023年12月14日 4.工信部等八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传统制造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税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等八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加快传统制造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提出到2027年,我国传统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发展水平明显提升,有效支撑制造业比重保持基本稳定,在全球产业分工中的地位和竞争力进一步巩固增强。工业企业数字化研发设计工具普及率、关键工序数控化率分别超过90%、70%,工业能耗强度和二氧化碳排放强度持续下降,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较2023年下降13%左右,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超过57%。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划司 发布日期:2023年12月28日
5. 2023年度绿色制造名单公布及试点推行“企业绿码”有关事项 工业和信息化部近日印发通知,公布2023年度绿色制造名单,1488家绿色工厂、104家绿色工业园区、205家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上榜本批次名单;按照2023年度动态管理要求,将前七批绿色制造名单中的9家绿色工厂、3家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移出绿色制造名单,46家单位变更名称。 通知同时提出将面向绿色工厂试点推行“企业绿码”,对绿色工厂绿色化水平进行量化分级评价和赋码,直观反映企业在所有绿色工厂中的位置以及所属行业中的位置。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发布日期:2023年12月29日
6.上海人大率先出台绿色转型地方立法:工业企业应当推动产品绿色设计和生产
《上海市发展方式绿色转型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表示,本次立法属国内首创,在国际上也没有直接可以借鉴的样本。《条例》从法规层面确定了上海发展方式绿色转型的基本框架,为相关配套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了依据。 “为了加快推进上海市发展方式向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生态平衡的绿色低碳模式转变,有必要制定一部综合性的地方立法,协同推进能源结构优化、产业结构升级、生活方式转型等工作,形成资源能源高效率利用、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相互促进的法治保障体系。”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崔凯表示。 近年来,上海先后出台了《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以及《浦东新区绿色金融发展若干规定》等浦东新区法规,针对节能减排、循环经济等具体方面进行了立法。 而《条例》是一部综合法和基本法,一部指导本市发展方式绿色转型的促进法,旨在通过构建完善一套能源资源高效率利用、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相互协调促进的制度体系,加快推动发展方式向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生态平衡的绿色低碳模式转变。 《条例》共7章57条,在能源发展绿色转型、产业结构绿色转型、生活消费绿色转型三大方面做了具体规定,同时明确了基本管理制度和保障措施。 在基本管理制度和保障措施方面,《条例》提出建立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社会协同、全民参与的多元共治机制。保障方面则提出要加大对绿色转型科技创新、产业发展和金融服务等活动的财政支持力度,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上海市发改委表示,《条例》作为综合性、基础性立法,相关条款比较精炼,在实践中还需要加快出台配套政策规定,将抓紧制订一批绿色转型重大制度规定。市商务委将全面推进能源、工业、建筑、交通、农业、循环经济等领域绿色转型,推动全社会加快形成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同时,完善财税、价格等支持政策,推进绿色企业评价等工作。 来源:中国经济报 发布日期:2024年1月15日
7.商务部:将继续支持“新三样”等绿色产品出口
“新三样”产品出口首破万亿大关后,新一轮增长正在蓄势。1月15日,经济日报刊发商务部有关部门负责人谈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的相关文章,其中,商务部对外贸易司司长李兴乾提到,2024年,我国将支持“新三样”等绿色产品扩大出口,支持有竞争力的智慧产品扩大出口。与此同时,为稳外贸、推进外贸高质量发展,商务部正在研究储备新一轮贸易政策措施,将适时推动出台。有关分析指出,若要扩大“新三样”出口,我国在产业链供应链、技术水平、国内大市场规模等方面均有优势,预测“新三样”在2024年的出口将继续保持高速增长。 来源:新浪财经 发布日期:2024年1月15日 8.五部门印发意见推进实施水泥、焦化行业超低排放
1月19日,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印发了《关于推进实施水泥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和《关于推进实施焦化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目标到2025年底前,重点区域取得明显进展,力争50%水泥熟料产能完成改造,区域内大型国有企业集团基本完成有组织、无组织超低排放改造;到2028年底前,重点区域水泥熟料生产企业基本完成改造,全国力争80%水泥熟料产能完成改造。 同时,文件对达到超低排放的水泥、焦化企业明确了达标时长要求,每月至少 95%以上时段排放浓度小时均值满足要求。作为开展超低排放改造的主体,企业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并累计稳定运行一个月后,可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和有能力的技术机构,严格按照指标要求和相关技术文件开展评估监测。稳定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可报送当地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鼓励行业协会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指导企业开展超低排放改造和评估监测工作。 在监管层面,两份文件明确对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水泥、焦化企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动态管理台账,组织“双随机”检查,对不能稳定实现超低排放的,及时调整出动态管理名单,视情节取消相关优惠政策,并向社会公开。 对超标排污企业、未按证排污企业,依法依规处罚;对弄虚作假、偷排偷放等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打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来源:中国环境报 发布日期:2024年1月19日 9.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在京正式启动
据新华社报道,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CCER)启动仪式于22日上午在北京举行。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丁薛祥出席活动,宣布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启动。建设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是调动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温室气体减排行动的一项制度创新,有利于推动形成强制碳市场和自愿碳市场互补衔接、互联互通的全国碳市场体系,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 来源:新华社 发布日期:2024年1月22日
10.李强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新华社北京2月4日电 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碳排放权交易是通过市场机制控制和减少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助力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的重要政策工具。制定专门行政法规,为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运行管理提供明确法律依据,保障和促进其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条例》总结实践经验,坚持全流程管理,重在构建基本制度框架,保障碳排放权交易政策功能的发挥。《条例》共33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坚持党的领导。明确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管理,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是明确监督管理体制。规定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三是构建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基本制度框架。明确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交易机构的法律地位和职责,碳排放权交易覆盖范围以及交易产品、交易主体和交易方式,重点排放单位确定,碳排放配额分配,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编制与核查以及碳排放配额清缴和市场交易等事项。 四是防范和惩处碳排放数据造假行为。主要从强化重点排放单位主体责任、加强对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强化监督检查、加大处罚力度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摘自:中国基金报 2024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