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开微信,扫一扫二维码
订阅我们的微信公众号

×

打开手机,扫一扫二维码
即可通过手机访问网站并分享给朋友

首页 > 发现研究 > 专业文章

移风易俗:新形势下彩礼纠纷的司法应对 || 再审研析

2024-01-31427

image.png

前  言

近年来,多地彩礼数额持续走高,形成攀比之风。这不仅背离了彩礼的初衷,使彩礼给付方家庭背上沉重的经济负担,也给婚姻稳定埋下隐患,不利于社会文明新风尚的弘扬。2023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05次会议审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3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全国妇联联合举行“推进移风易俗 治理高额彩礼”新闻发布会,发布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彩礼问题不断引起司法实践的关注,在新形势下,关于彩礼返还的法律究竟如何规定,如何解决彩礼纠纷,本文为您解答。




一、案例简介——(2022)闽09民再7号


陈峰、陈容容于 2016 年相识。经池碧香介绍,双方于 2019 年1 月 8 日订婚,当日,陈容容、陈星辉、陈爱明收取陈峰礼金 16 万元。2019 年 2 月 26 日,陈峰、陈容容按民间风俗举行婚礼并同居生活。当日,陈容容、陈星辉、陈爱明收取陈峰礼金 17 万元。陈峰、陈容容婚礼后居住在陈峰家。10 天过后,陈峰到广东珠海工作。之后,陈容容有到珠海陈峰住处三、四次。2020 年 1 月,陈容容搬离陈峰家,之后双方未再来往。在双方生活期间,常为琐事争吵,双方至今未办理登记结婚。陈峰、陈容容在交往过程中,陈容容于 2018 年 11 月 9 日收陈峰母亲送的金戒指 1 枚;于 2019 年 1 月 8 日之前收陈峰送的项链 1 条、白金带小钻戒指 1 枚;于 2019 年 2 月 26 日收陈峰的母亲送的红宝石挂坠 1 个、陈峰的外婆送的黄金戒指 1 枚、陈峰的父亲送的黄金 戒指 1 枚。庭审中,陈容容已自愿将上述收到的首饰还给陈峰。


二、法院判决


(一)裁判结果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1日作出(2020)闽 0902 民初 1163 号民事判决:1、陈容容、陈星辉、陈爱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陈峰彩礼 23 万元;2、驳回陈峰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陈峰、陈容容、陈星辉、陈爱明均提出上诉。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7日作出(2021)闽 09 民终 271 号民事判决:1、撤销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2020)闽 0902民初 1163 号民事判决第二项;2、变更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2020)闽 0902民初 1163 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陈容容、陈星辉、陈爱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陈峰彩礼 33 万元”;3、驳回陈峰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宣判后,陈容容、陈星辉、陈爱明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21 年10 月 11 日作出(2021)闽民申 3142 号民事裁定,指令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9日作出(2022)闽09民再7号民事判决:1、撤销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闽 09 民终 271 号民事判决;2、维持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2020)闽0902民初1163号民事判决。


(二)法院认为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未婚男女陈容容与陈峰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登记结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时农村的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数额。原一审法院酌情认定陈容容、陈星辉、陈爱明返还案涉部分彩礼 23 万元,兼顾公平原则和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并无不当。原二审法院判令陈容容、陈星辉、陈爱明全额返还彩礼,与上述原则相悖,应予以更正。


三、再审研习


本案陈容容、陈星辉、陈爱明收取陈峰彩礼33万元,陈峰、陈容容按民间风俗举行婚礼并同居生活,后双方分居且未能登记结婚。现陈峰要求陈容容、陈星辉、陈爱明全额退还彩礼。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在于: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登记结婚,支付的彩礼是否应返还及返还数额。对此如何处理,存在分歧。


根据案涉行为时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一般情况下应当予以支持。”在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如果未婚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登记结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时农村的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数额。


笔者认为,本案中,陈容容与陈峰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登记结婚,因此对于支付的彩礼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时农村的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数额。基于此,再审和一审法院酌情认定陈容容、陈星辉、陈爱明返还案涉部分彩礼 23 万元,兼顾公平原则和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判决正确。


四、律师点评


(一)最高法发布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


已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离婚时应当根据共同生活时间、孕育子女等事实对数额过高的彩礼酌情返还。

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案

男女双方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较长时间且已育有子女,一般不支持返还彩礼

张某与赵某婚约财产纠纷案

已办理结婚登记,仅有短暂同居经历尚未形成稳定共同生活的,应扣除共同消费等费用后返还部分彩礼

刘某与朱某婚约财产纠纷案

婚约财产纠纷中,接收彩礼的婚约方父母可作为共同被告

张某某与赵某某、赵某、王某婚约财产纠纷案


(二)律师建议


1.彩礼与恋爱期间一般赠与有何区别?


彩礼与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相比,虽然当事人的目的和动机相似,但是彩礼的给付一般是基于当地风俗习惯,直接目的是缔结婚姻关系,有其相对特定的外延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在认定某一项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时,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


2.明确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民法典第1042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借婚姻索取财物违反了婚姻自由原则,应当坚决予以打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这些给付的财物或支出不属于彩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几类不属于彩礼的财物,包括: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此类财物或支出,金额较小,主要是为了增进感情的需要,在婚约解除或离婚时,可以不予返还。


4.婚约双方父母可作为婚约财产纠纷诉讼当事人


在中国的传统习俗中,儿女的婚姻一般由父母操办,接、送彩礼也大都有双方父母参与。彩礼返还纠纷中,程序上存在的主要争议问题是婚约双方的父母能否作为诉讼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区分两种情况:


婚约财产纠纷:此类案件原则上以婚约双方当事人作为诉讼主体,但考虑到实践中,彩礼的给付方和接收方并非限于婚约当事人,双方父母也可能参与其中。为尊重习俗,同时也有利于查明彩礼数额、彩礼实际使用情况等案件事实,确定责任承担主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


离婚纠纷:考虑到离婚纠纷的诉讼标的主要是解除婚姻关系,不宜将婚姻之外的其他人作为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在离婚纠纷中一方提出返还彩礼诉讼请求的,当事人仍为夫妻双方。


5.新增两种情况下彩礼返还规则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罗毅律师再审团队介绍

专业致胜,成就经典

罗毅律师再审团队,是以发现律师事务所罗毅律师为核心的精英律师团队,专注办理高审级民商事再审案件,致力推动解决疑难复杂民商事诉讼。


再审团队现有十余名资深执业律师和律师助理,均拥有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为给客户提供专业精准的法律服务,每个案件均由罗毅律师全程把控,两名资深执业律师承办和多名律师助理辅办,以流程管控细节,集中力量攻克疑难问题,竭诚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