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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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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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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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新规的亮点
亮点一 尺度统一
亮点二 程序严格
亮点三 出罪明确
(一)出罪的否定性条件
(二)出罪的肯定性条件
(三)参照处理的情形
亮点四 多方联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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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引 言 醉驾入刑以来,危险驾驶罪成为了绝对数量排名第一的刑事犯罪罪名,不管是对司法系统还是对犯罪者本人及其亲属,均造成了巨大、长远的影响。社会各界争议不断,此次出台的醉驾新规就是对社会舆论的正面回应,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
背景简介
醉驾入刑始于2011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醉酒的标准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及以上,是《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标准》(GB19522-2010)中规定的。 2013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两高一部发布了《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一共只有七条,明确了入刑的标准、罪名、从重处罚的情形、数罪并罚、量刑幅度、血液酒精含量鉴定、审限及刑事强制措施等。 2023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两高两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该意见分为六大部分30条,是对醉驾办理非常详细而明确的规定。 醉驾新规体现了问题导向、系统思维和综合治理的理念,坚持慎刑少罚,宽严相济。
醉驾新规的亮点
亮点一 尺度统一 以往的司法实务中,对于醉驾的人员,适用显著轻微不起诉的少之又少,免于刑事处罚、适用缓刑等标准各地存在很大的差异,甚至一个地方在不同时期也是尺度不一,导致犯罪嫌疑人和律师均无法准确预见法律后果。 此次醉驾新规,其实是对全国醉驾入刑的一个标准统一。统一主要体现在: (一)概念的厘清(第5条) (二)显著轻微的认定条件(第12条) (三)从重处罚的表现形式(第10条) (四)缓刑适用的排除条件(第14条) (五)罚金数额的认定标准(第15条) 这些内容包括了醉驾入刑的主要方面,也是社会普遍关心的问题。这些问题的统一和明确,有助于增强法的可预见性,提升法的指引作用。
亮点二 程序严格
醉驾入刑是一件非常严重和严肃的事情,执法过程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从而保证结果的公正性。程序制定后,不遵守程序的法律后果是关键。 (一)血液检测必不可少 醉驾入刑的认定,以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为必备,以呼气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为例外。 这个例外情况就是,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显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在提取血液样本前脱逃或者找人顶替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所以,血液检测是必须、必备环节,只有因犯罪嫌疑人自己的原因导致无法开展血液检测时,才能以呼气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作为依据。 (二)列举证据清单 醉驾新规第7条强调,办理醉驾案件需要收集的证据,对不同情况下需要收集的证据种类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证据清单一目了然,避免执法单位选择性“遗漏”。 (三)规定程序违规后果 醉驾新规第9条强调,血液样本提取、封装、保管不规范;未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送检、出具鉴定意见;鉴定过程未按规定同步录音录像;存在其他瑕疵或者不规范的取证行为等4类行为,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相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这个规定将对公安机关的执法行为提出更高的要求,也为当事人的监督提供了具体而明确的方向和依据。
亮点三 出罪明确
醉酒的标准由国家标准界定,要提升醉驾入刑的门槛,应当首先修改国标。目前醉酒检验的国标并未修改,醉驾入刑的形式标准(起点标准)不会调整。但是,司法解释可以通过情节考量的方式实现出罪,实质上提升入罪门槛。 出罪是指形式上的有罪变为实质上的无罪。醉驾新规第12条第1款明确规定,两类条件同时具备情况下可以出罪。即:属于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 (一)出罪的否定性条件 1.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这里的事故责任认定仅限于交警部门的认定,在事故责任不明的情况下,也不属于本项规定。 在交通事故中承担同等及以下责任,才具备出罪的基本条件。 2.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交通肇事逃逸是非常严重的行为,除了被认定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外,更可能导致刑事责任。 实践中需要注意,事故后离开现场的行为并不简单等同于肇事逃逸。一旦交警部门认定逃逸,一定要及时与交警部门沟通,必要时甚至要申请复核。 3.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实践中,驾驶摩托车的人很多都没有驾驶证,无证驾驶摩托车是否属于从重情节呢? 汽车的主要特征是有4个及以上的轮子,而摩托车只有2轮或3轮。所以,摩托车属于机动车,但不属于汽车,无证驾驶摩托车不属于该项规定的从重情节。 4.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 公安部《严重超员、严重超速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立案标准(试行)》规定: 第一条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包车客运,有下列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情形之一的,可以立案侦查: (一)驾驶大型载客汽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50%以上或者超过额定乘员15人以上的; (二)驾驶中型载客汽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80%以上或者超过额定乘员10人以上的; (三)驾驶小型、微型载客汽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100%以上或者超过额定乘员7人以上的。 第二条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包车客运,有下列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情形之一的,可以立案侦查: (一)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且行驶时速达到90公里以上; (二)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0%以上,且行驶时速达到60公里以上的; (三)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或者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或者掉头、转弯、下陡坡,以及遇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且行驶时速达到30公里以上的; (四)通过傍山险路、连续下坡、连续急弯等事故易发路段,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且行驶时速达到30公里以上的。 5.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6.驾驶机动车从事客运活动且载有乘客的; 7.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且载有师生的; 8.在高速公路上驾驶的; 9.驾驶重型载货汽车的; 10.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的; 11.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 12.实施威胁、打击报复、引诱、贿买证人、鉴定人等人员或者毁灭、伪造证据等妨害司法行为的; 13.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14.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 15.其他需要从重处理的情形 (二)出罪的肯定性条件 1.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的 这里的“不满”,应当不包括本数。 2.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驾驶机动车,且不构成紧急避险的 该规定回应了现实中为急救伤病员而醉驾的行为,规定不构成犯罪,兼顾了事理、情理与法理,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3.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因挪车、停车入位等短距离驾驶机动车的 醉驾新规第5条,“道路”的概念较之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之前的规定,进行了限缩,以其是否具有“公共性”,是否“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作为判断标准。同时明确规定,只允许单位内部机动车、特定来访机动车通行的,可以不认定为“道路”。 这样规定,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原则,避免打击范围过大,造成不必要的伤害和恶劣影响。 根据最新解释,居民小区、停车场不具有“公共性”,短距离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宜入刑,更多是出于事理和情理的角度出发进行评判。 4.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接替驾驶停放机动车的,或者为了交由他人驾驶,自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驶出的 这一项的理由与第3项相同。 5.其他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 从该条的条文规定可以看出,出罪必须具备严格的限制条件,风险性、危害性和主观恶性必须足够小,才可以出罪。 (三)参照处理的情形 醉驾新规第12条第2款规定,醉酒后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不得已驾驶机动车,构成紧急避险的,依照刑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该款是独立的适用情形,与第1款同时具备才能出罪的规定不同。 该条其实是参照紧急避险的法律适用原则,独立出罪。
亮点四 多方联动
醉驾新规的发布主体从两高一部3个主体变为两高两部4个主体。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办理醉驾案件上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坚持惩治与预防相结合,采取多种方式强化综合治理、诉源治理,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酒后驾驶行为发生。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积极落实普法责任制,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治宣传教育。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充分运用司法建议、检察建议、提示函等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加强本单位人员教育管理。
结语
烟火律师认为,醉驾新规在维持醉驾入刑基本理念的同时,也回应了人民群众的关切,统一了裁判尺度,最大限度缩小了打击范围。同时,进一步督促执法机关规范执法程序,避免权利滥用。 为醉驾新规叫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