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背景
司法实务中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形:债权人提起诉讼,并申请法院对债务人采取了保全措施,冻结了债务人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之后双方达成一致调解结案或者取得生效判决,债务人愿意付款但没有更多的资金来履行付款义务。之前实务中的做法主要有两种: (一)债权人申请解除保全后,债务人用被解除冻结的款项履行付款义务。 (二)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立案后,由法院在执行程序中扣划被保全冻结的款项。 以上两种做法,均有一定的弊端。 第一种做法: 债权人担心解除对债务人款项的冻结后,债务人转移了财产不进行支付;或者,即便债务人诚实守信,但可能在债权人解除保全后、债务人支付前的期间内,相同财产被其他未知债权人采取保全措施。所以,但凡债权人方有律师代理的,一般不会接受该方案。
第二种做法:
弊端之一是拖延了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时间。尤其是近期法院案件系统处于适应期,法院执行立案存在立案、分配、查控等等不确定因素,执行期限不太确定的情况下,案件依程序走到执行法官处、由执行法官采取执行扣款措施的时间可能很长,拖延了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间。 弊端之二是可能导致债权债务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 一方面是可能在申请执行后法院扣划之前,其他债权人申请采取了保全措施甚至债务人反诉并采取保全措施,冻结了债权人该应收款项/债权,导致债权人无法及时回款承受更多压力不得不接受更多妥协。或者,更有甚者,导致债权人该笔债权直接无法实现。笔者近期就经历了一个真实案例:在法院立案、查控期间【虽多次跟法院沟通已经进行了保全,需要尽快扣划,法院仍然必须等执行查控程序结束后才分配执行法官采取扣划措施】,债务人另外找理由起诉债权人,对债权人采取了保全措施,冻结了债权人应执行收取的该笔款项。 另一个方面是基于现有司法实务中无论公司还是个人都可能涉及“参与分配”。当债务人是公司且未进入破产程序时,没有其他债权人必须参与分配的法律规定,但司法实践中可能会通知该院该债务人的所有申请执行人“是否参与分配”,再实质审查能否参与分配,程序结束后才能扣划款项。若债务人未进入破产程序【事实上,进入破产程序的债务人也毕竟是少数】,审查之后,该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大概率无权参与分配,债权人的可分配金额或许不会减少。但债权人或许也会基于尽快收回款项避免不可控风险的考虑,不得不主动接受参与分配方案。笔者近期也经历了一个这样的真实案例,结果是,庆幸客户做了正确的选择,虽然被其他申请执行人分配走了一点点。 实务中,债权人、债务人均困于前述问题久矣。 二、破局新思路——执行立案前保全扣划
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4月7日发布指导性案例254号“厦门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与福建某体育产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扣划实施案”。该案例确定了“裁判生效后、立案执行前,被保全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扣划其已被保全的款项用于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对于不存在可能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扣划裁定;通过上述程序债务得以全额清偿的,人民法院可以向被保全人出具自动履行证明。”的执行实施要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指导性案例的重要性不再赘述。 根据该指导性案例,在面对本文第一部分的问题时,又多了一条破局思路——执行立案前保全扣划。当然,需要代理人积极推动。 三、执行立案前保全扣划的价值
结合执行立案前保全扣划措施产生的背景,该措施有以下价值: 一是有利于充分发挥财产保全的制度功能。财产保全制度系通过限制被保全人对其财产的处分,实现对债权人诉讼利益的保障,旨在保障生效法律文书的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的财产保全方式为“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效果在于实现对被保全人财产的控制,而非处分。受保全措施性质所限,之前,即便取得生效法律文书,在进入执行程序前,法院也不能强制扣划被保全的款项。“执行立案前保全扣划措施”打破先例,直接扣划,充分发挥了财产保全制度避免债务人财产转移,保证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功能。 二是不必经过执行立案、查控财产、分配执行法官、执行法官接收案件后熟悉、采取措施等流程,大大缩减了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期限,在当前经济形势背景下,一个债权人债权实现期限的缩短,可能意味着之后无数笔债权的实现,对社会治理的积极效果不言而喻。 三是从源头上减少执行案件,节约司法成本。 四是有利于维护债务人声誉,至少避免增加一条被执行记录,同时,还避免了缴纳执行费和应对执行案件的时间和人力成本。 四、执行立案前保全扣划操作指引
根据指导性案例254号“厦门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与福建某体育产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扣划实施案”,执行立案前保全扣划的适用有前提限制和操作注意事项。 一是对于准备采用该措施的案件,法院需要审查当事人的申请是否存在虚假诉讼、个别清偿等可能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的风险。 二是法院的执行立案前保全扣划需要由被保全人提交扣划申请。 三是法院应当向当事人释明虚假诉讼等恶意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坚持执行立案前保全扣划的,应提交承诺书。 四是法院在扣划前,需要检索债务人涉诉涉执案件情况,若发现债务人有其他涉诉案件或者执行案件的,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在不影响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基础上,审慎决定是否采取相关保全扣划措施。即债务人有其他涉诉涉执行情况也可以扣划,但需要在不影响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基础上,审慎决定。
当前经济形势下,债务人尤其建设工程领域的债务人,没有其他涉诉涉执行案件的情形比较少,执行立案前保全扣划措施适用面或许有限,但毕竟是一个破局新思路。如果债务人没有涉诉涉执行案件,可以直接适用,如果债务人有涉诉涉执行案件,也尚有争取的空间。无论如何,匠心万仞铸金石,困难方显律师专业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