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信息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例:(2021)最高法民再355号
裁判时间:2021年12月20日
入库编号:2023-18-2-158-002
关键词:民事诉讼 侵害作品网络信息传播权 权属 举证责任
导 读
一、基本案情
二、裁判要旨
三、再审研析
四、实务建议
一、基本案情
案外人 G*公司授权某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某美图像公司”)在中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该公司 “getty Images”品牌图片,且某美图像公司有权以自己名义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某美图像公司发现河南某庐蜂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某庐蜂业公司”)未经许可使用了4张上述品牌图片,遂以其侵害著作权为由提起诉讼,请求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并提交了 G*公司出具的授权确认书、网站权利声明等证据,涉案图片上有“getty Images?”内容水印。某庐蜂业公司抗辩称,涉案图片水印右上角为商标注册标记“?”,非作者署名,水印下方另有摄影师署名和其他品牌名称,且其通过电子邮件询问 G* 公司得知涉案图片由摄影师投稿,该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销售后向摄影师支付版税,但摄影师保留图片著作权,故G*公司、某美图像公司均不享有涉案图片著作权,某美图像公司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二、裁判要旨
著作权归属认定:涉案图片除标注“getty Images?” 水印外,还分别标注有摄影师署名和其他品牌名称,而且 “getty Images” 之后紧接商标注册标记“?”,仅以此水印不能认定涉案图片著作权属于 G*公司。授权确认书仅能证明G*公司向某美图像公司进行授权的事实,非G*公司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的证据。权利声明属于单方陈述,在缺乏其他证据印证情况下,仅以权利声明不能确定著作权归属。
举证责任分配:在著作权权属有争议的情况下,不能仅凭水印或权利声明认定作品著作权权属,主张著作权的当事人应进一步举证证明,否则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本案中,某美图像公司未能举证证明 G*公司享有涉案图片著作权,反而某庐蜂业公司提交的 G*公司回复邮件等反驳证据证实摄影师保留涉案图片著作权,故某美图像公司关于G*公司拥有涉案图片著作权的主张不能成立,其诉讼请求不应支持。
三、再审研析
(一)最高院的裁判思维
本案围绕某美图像公司主张的著作权归属及是否应得到侵权赔偿等问题展开审查,核心在于著作权归属的认定及相应举证责任的分配。法院生效裁判明确,水印或权利声明在著作权归属认定上并非绝对充分证据,当面临权属争议时,主张权利方需进一步提供如创作原始记录、版权登记证书、著作权转让或许可协议等证据,以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著作权归属。某美图像公司仅凭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其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故需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二)相关法律条文及分析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 年修正)第12条(本案适用的是2010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1条):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 年修正)第7条: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2022 年修正)第 90 条(本案适用的是 2020 年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 90 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从著作权人角度 :本案中,摄影师作为实际创作者,虽向 G* 公司投稿并保留著作权,但因未妥善留存和公示完整权属证明,导致后续权属争议。这凸显了著作权人应强化权利意识,在创作过程中及时进行版权登记留存原始创作记录,避免因举证不能而丧失应有权利。同时,在与图片销售平台等合作时,应明确创作成果的著作权归属及使用范围,防止因约定不明引发权属纠纷。
从被授权方角度 :某美图像公司依据 G* 公司授权及水印等初步证据主张权利,却因无法进一步证明著作权归属而败诉。这警示被授权方在获取著作权授权时,不能仅依赖水印或单方权利声明,而应要求著作权人提供版权登记证书、创作原始文件等充分证据,确保授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避免陷入无法证明权利归属的困境,造成维权受阻。
从司法实践角度 :法院在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时,严格遵循证据规则,不因初步证据表象而直接认定著作权归属,而是综合考量全案证据,尤其是关键的创作记录、权属协议等证据,以准确界定权利归属。这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著作权保护的审慎态度和对证据充分性的严格要求,也提示各方在著作权相关活动中应重视证据留存与提交,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保障司法裁判的公正性与权威性。
四、实务建议
(一)对于著作权人,在创作及商业运营过程中,应妥善留存创作原始记录,如拍摄照片的原始数码文件、设计图稿的初稿等,必要时进行版权登记,为可能的权属争议留存有力证据。
(二)对于被授权使用作品的一方,在与著作权人签订授权协议时,应明确约定著作权归属及相应证明文件的提供,同时要求著作权人出具版权登记证书等权属证明文件,以降低使用作品过程中的侵权风险。
(三)在涉及著作权侵权诉讼时,双方应充分行使举证权利,积极搜集并提交有利于己方的证据,如创作过程记录、交易往来凭证、第三方证明文件等,以争取有利的诉讼局面。
罗毅律师再审团队介绍
专业致胜,成就经典
罗毅律师再审团队,是以发现律师事务所罗毅律师为核心的精英律师团队,专注办理高审级民商事再审案件,致力推动解决疑难复杂民商事诉讼。
再审团队现有十余名资深执业律师和律师助理,均拥有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为给客户提供专业精准的法律服务,每个案件均由罗毅律师全程把控,两名资深执业律师承办和多名律师助理辅办,以流程管控细节,集中力量攻克疑难问题,竭诚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
声 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得视为发现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