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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原创____货运合同纠纷中的责任竞合及诉讼路径选择

2022-11-17371

发现原创 || 货运合同纠纷中的责任竞合及诉讼路径选择

原创 蒲元波 发现律师事务所
发现律师事务所

FX-lawfirm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国律师行业先进党组织”“2021年ALB China十五佳成长律所”,连续两年获ALB “年度中国西部律所大奖”提名,是一家致力于为客户解决疑难复杂民商事诉讼、申诉再审、刑事辩护、破产重整等法律服务的大型综合律所。

2022-11-17 发表于
收录于合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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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在继承原《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在货物运输领域,托运人和承运人形成的最基础的法律关系一般为货运合同法律关系。货运行业自身的特殊性,也决定了货损风险发生的高概率。承运人往往只是收取少量运输费用,但是却承担着巨大的经营风险,尤其是运输的货物为贵重物品时。在货运合同履行过程中,托运人财产遭受损失,在承运人存在侵权与合同责任竞合的情形下,允许托运人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选择侵权诉讼或合同诉讼。但诉讼策略以及案由的选择或将直接决定着受损权利人的权益能否得到真正的维护。笔者借由《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9年第12期(总第278期)第38-41页的公报案例对货运合同纠纷中的责任竞合情形及及诉讼策略、裁判状况展开分析。


一、基本案情


案外人富士通先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士通公司)与被告新杰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杰物流公司)签订《货物运输服务合同》,安排将ATM柜员机模块从上海运往深圳。合同中有关责任与赔偿一节中的约定:甲方(富士通公司)未委托乙方办理运输保险的,对于货物不能修复的:……铁路和公路运输的货物的实际损失价值最高按损失货物对应运费的3倍赔偿;货物能修复的:按接近市场价的修理费赔偿,但最高不超过20元(人民币)千克。富士通公司在东京海上日动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东京保险上海分公司)处投保货物运输保险。运输途中,因新杰物流公司车辆驾驶员操作不当,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及货物不同程度的损坏。交警判定新杰物流公司的车辆驾驶员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东京保险上海分公司向富士通公司赔偿了损失1,464,745元,并依法取得代位权。其后,东京保险上海分公司先后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又撤回起诉。2016年2月,东京保险上海分公司向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要求新杰物流公司按照货物实际损失金额承担侵权责任。


二、裁判要旨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新杰物流公司的驾驶员在运输过程中因未按操作规程驾驶导致交通事故,对事故的发生负有全部责任,故新杰物流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对事故造成的货物损失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至于新杰物流公司辩称的货物运输服务合同书中有关的赔偿约定,原告东京保险上海分公司在本次诉讼中向新杰物流公司主张的是侵权赔偿责任,系根据新杰物流公司在事故中的过错来主张其承担责任,而上述合同书中的相关赔偿约定并不能对抗东京保险上海分公司的侵权责任赔偿主张,故对新杰物流公司的此项辩称不予采纳。遂判决被告新杰物流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1464,745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新杰物流公司不服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同一损害,当事人双方既存在合同关系又存在侵权法律关系的,不能完全割裂两者的联系,既要保护一方在请求权上的选择权,也要保护另一方依法享有的抗辩权。富士通公司与新杰物流公司在双方的运输合同中有明确约定,该约定系双方在各自商业经营风险预判基础上,根据自愿、平等原则达成的一致安排,对双方处理合同约定的货物损失具有约束力,该约束力不因富士通公司选择侵权之诉而失效。因此,上诉人新杰物流公司关于运输合同责任限制条款抗辩的上诉理由能够成立,予以采纳。故撤销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改判新杰物流公司只赔偿115,500元。


三、律师评析


本案纠纷在货物运输领域较为常见,其实质争议焦点在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应当如何理解二者的关系。律师作为当事人权益的维护者,又应当如何准确适用法律、选择正确的诉讼路径,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具体到本案,之所以两次判决结果大相径庭,本质上是因为一、二审法院法官采用的责任竞合情形下的处理原则及理论基底不同。我国《民法典》第186条承继了《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明确在责任竞合时,受损害方在请求权类型上具有选择权,以方便其进行权利救济。但法律并未明确责任竞合时,侵权责任和合同责任在实体法上的关系如何,是否可以相互影响,诉权与抗辩权的关系应当如何处理。这样就导致司法实践中,法官仍然需要借助责任竞合的法理学说,来处理当事人“择一而诉”之后的问题。法官在选择不同的学说观点时,就会导致不同的法律适用结果和裁判结果。律师往往作为此类案件的启动者和参与者,在进行诉讼时,就应当评估不同诉讼策略对当事人利益的影响,选择更为合适的诉讼路径。


四、实务要点


(一)货运合同纠纷中责任竞合情形


责任竞合,指行为人的某一行为同时符合不同责任的构成要件,从而成立多个责任,但最终只能适用一种责任的情形。货运合同中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是常见的情形,因为一般托运方委托承运方运输货物,就势必会形成货运合同基础法律关系,无论双方是否有签订书面的《货运合同》。在货运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的行为既违反货运合同约定或《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定,同时又具备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违反《民法典》侵权编的相关规定。此时,《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赋予当事人选择权,即受损害方有权选择向行为人主张违约责任,或者依据侵权法律关系要求行为人承担赔偿损失、恢复原状等侵权责任。具体到本案,原告东京保险上海分公司既可以以取得的代位权向被告新杰物流公司主张运输合同违约责任,亦可以向被告新杰物流公司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二)责任竞合情形下的最优诉讼策略选择


一般,当事人或律师在选择纠纷的解决路径和诉讼策略时都会重点关注管辖法院、举证责任、判决可预期化三个因素。以上因素将直接影响着诉讼的成本、效率以及胜诉概率。


1、管辖法院


就违反货运合同引起的纠纷而言,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且当事人也可以在书面货运合同中对管辖法院作出约定。货运合同履行地一般又分为货运合同起运地和货运合同目的地,他们均对货运合同纠纷具有管辖权。就货运合同一方的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则可由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在进行诉讼路径选择时,出于对管辖法院的便利性以及当地裁判习惯考虑,可能会选择不同的主张责任形式。本案中,原告东京保险上海分公司先后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又撤回起诉,最后向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权利,背后体现的可能正是原告诉讼路径选择同管辖法院之间的关系。


2、举证责任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证明责任的分配系要件分配说构建。由此,构成要件的不同,决定了证明责任也不同。其中因违反合同产生的违约责任适用的是严格责任原则归责,即是受损害方无需证明违约方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仅需对违约人的违约行为以及因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而在侵权之诉中,除非法律明确规定应由加害人反证自己无过错的情形以外,一般情况下,加害人不负举证责任,应由受害人对加害人应当向其承担侵权责任承担举证责任,即对加害人的主观过错、侵害行为,损害后果以及因果关系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具体到本案之中,如果原告东京保险上海分公司以货运合同纠纷主张违约责任,其主要证据大致只需要提供公估公司对货物损害价值的评估,无需举证证明被告新杰物流公司是否存在过错。被告新杰物流公司未能将货物运输至目的地,其违约行为是显而易见的。但是,若原告东京保险上海分公司以侵权之诉主张侵权责任时,原告则必须举证证明被告新杰物流公司在此次事故中存在过错。幸运的时,此次事故中已经有事故认定书。但笔者在处理类似货运纠纷案件中,遇到有些案件公安部门或者消防部门并未能准确给出过错划分的认定书,导致举证过错特别困难,甚至导致最终侵权责任不成立。所以,在进行诉讼路径选择时,举证责任的分配情况是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若选择不当,将会导致案件败诉,当事人权益丧失。


3、审判实践中的常见责任竞合观点


通过检索梳理,对货运合同中的责任竞合问题,目前司法实践中主要有四种做法:(1)当事人选择侵权之诉的,法院不审查对方提出的合同抗辩事由,仅仅依照侵权法律规范,由侵权人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2)当事人选择侵权之诉的,法院审查合同抗辩事由,若存在承运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而造成对方财产损失,或合同条款属减免承运人责任的格式条款且未尽说明义务的,则认定合同抗辩事由不成立,按侵权主张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3)当事人选择侵权之诉的,法院审查合同抗辩事由,若合同约定的损失计算方法、赔偿范围和免责条款均属有效条款,且当事人的行为没有脱逸出合同正当履行范围时,侵权赔偿责任应受到合同中有关赔偿条款的限制;(4)对于单纯因合同履行造成的损失,应坚持根据合同法保护,法院不允许当事人选择侵权责任救济。


本案中,一审判决在处理责任竞合时,完全割裂了侵权责任与合同责任(合同约定)的关联,实际上剥夺了被告依据合同约定享有的抗辩权,导致被告通过货运合同约定应对运输风险的正当目的落空,也在事实上放任了合同相对方的不诚信行为。二审法院从诉讼法和实体法两个角度,全面审视了责任竞合的各种学说观点,认为在处理责任竞合时,从实体法角度应当借鉴“请求权相互影响说”或“请求权规范竞合说”的共通原理,承认侵权责任相关规定与合同约定能够相互影响,全面考虑原被告双方存在的多种法律关系及其对最终责任的影响,尊重当事人私法自治,稳定当事人的行为预期。另外从程序法角度,既要尊重原告选择请求权,也要保障被告的抗辩权,对被告的法定抗辩事由和约定抗辩事由进行实质审查,从而保障程序公平和诉讼高效,切实解决纠纷。二审判决对准确把握责任竞合学说的理论精义及其适用性,公正高效处理责任竞合纠纷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同时,该案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发布的公报案例呈现,对统一责任竞合法律适用具有普遍借鉴意义。


五、结  语


在货物运输行业,因其行业自身高风险的特点,托运人与承运人出于各自商业经营风险与成本的考量,往往会在运输合同中就货物损失情形对应的赔偿责任进行明确约定,以减少货损的风险。该约定对合同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该约束力不会因为托运人选择侵权之诉而失效。笔者想借由本案例分析,一方面呈现当前货运合同纠纷中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情形下的裁判规则;另一方面,为当事人在处理货运纠纷中的责任竞合情形提供有益的借鉴。



声 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得视为发现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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