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原创||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对建工领域供货合同履行影响刍议
疫情
供货合同
履行迟延
价格上涨
不可抗力
情势变更
前言
1.本次疫情对建设工程供货合同的影响
2.同类型案例分析
2.1同类案例现状
2.2裁判要旨分析
2.2.1“非典”疫情被多数法院认定属于不可抗力,但存在例外情形
2.2.2 “非典”疫情导致供货材料上涨是否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需逐一个案进行认定
3.不可抗力在本次疫情中的适用条件探析
3.1不可抗力的法律认定
3.2建设工程领域供货合同迟延履行适用不可抗力免责的条件探析
3.2.1 应当个案考量供货关系双方所处地区的疫情情况以及疫情对供货的影响
3.2.2政府事前预警与采取相应措施之间,是否给予合同双方合理时间采取供货合同替代方案
3.2.4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合同双方应当履行因不可抗力引起的附随义务,否则将须对另一方遭受损失的扩大部分承担责任
3.3不可抗力损失的承担:应按照合同约定确定,无约定的应当按照公平原则进行责任分配
4.《供货合同》与情势变更
4.1情势变更的在本次疫情中针对建工供货价格上涨的适用条件
4.2关于援引情势变更原则的建议
5.业主方对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下供货合同迟延履行的应对策略
5.1 迟延履行供货合同的,应当及时向发包人发送不可抗力通知并留存送达凭证
5.1.1不可抗力通知的标准样式
5.1.2送达方式
5.2 若因本次疫情造成迟延供货甚至停工的,应当留存证据并及时对费用损失进行确认,降低未来合理分担时双方对损失数额的争议
5.3合同各方应做好合同相对方的履约能力评估
5.4业主及时协调施工方、供货方确定项目交付时间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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