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民商事法律十六个问答——发现(宜宾)律师事务所致客户书六
您好!
近期新型冠状病毒施虐横行,防控形势十分严峻,也给我们的生活和工作带来了新问题、新考验。为响应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的号召。为此,我们将最大限度向您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谨致信如下:
1、对于涉诉案件,我们务必加强与办案机关的联络,以确保您的诉讼权利。
2、如您有任何法律需求,请及时告诉我们,我们一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3、我们已加急整理了抗击疫情期间涉及的相关法律、政策知识问答,现谨呈于您,希望能够为您提供帮助。
再次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我们的信任与理解!让我们共同携手,共克时艰!
恭祝您新年万事如意!
2020年2月11日
中共宜宾市律师行业党委第28支部、发现(宜宾)律师事务所整理
在抗击疫情特殊时期,相关单位先后出台政策,对解决当前因疫情引起的民商事纠纷的处理具有指导意义,为有利于保护您们的合法权益,我们整理如下:
2020年1月26日《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暂停旅游企业经营活动的紧急通知》
1、即日起,全国旅行社及在线旅游企业暂停经营团队旅游及“机票+酒店”旅游产品。2、已出行的旅游团队,可按合同约定继续完成行程。行程中,密切关注游客身体状况,做好健康防护。
2020年2月6日《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支持旅行社应对经营困难的通知》1、范围和标准:暂退范围为全国所有已依法交纳保证金、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暂退标准为现有交纳数额的80%。被法院冻结的保证金不在此次暂退范围之内。2、交还期限自通知印发之日起两年内,接受暂退保证金的各旅行社应在2022年2月5日前将本次暂退的保证金如数交还。
2020年2月5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川办发〔2020〕10号文件从“一、加大减负支持力度、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三、加大财税支持力度、四、加大稳岗支持力度”四个方面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
2020年2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表示,对于因疫情防控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问:因疫情导致旅游服务合同不能履行的,怎么办?
答:新型冠状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事件。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首先,此次新冠肺炎来势汹汹,在此前订立旅游合同的当事人是无法预见本次疫情的爆发的;其次,此次疫情的发展也并非当事人可以避免的;最后,旅游合同签订后,只有当旅游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下才符合不能克服的要件。如受新冠疫情影响,旅游合同无法履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均作出明确规定,因不可抗力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一)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二)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2问:预订年夜饭或者其他春节期间聚餐宴席因疫情影响不能消费的,怎么办?
答:可按照合同法“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规定解除合同。如双方协商不成的,消费者解除合同后有权要求退款。餐饮经营者要求消费者承担已准备食材等实际损失的,可以根据公平原则酌情予以分担。
3问:疫情防控期间,若公开在网络等公众场合散布对某人的涉疫情不实信息,是否侵害其名誉权?
答:针对某特定对象,在网络等公开场合散布涉疫情谣言,主观上存在过错,行为具有违法性、公开性,在一定范围内可能会对受害人的社会评价造成一定程度的降低,构成对其名誉权的侵害。受害人可要求散布谣言者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若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问:租赁房屋因疫情防控需要暂时无法使用的,承租人能否要求延长租期、减免相应期间的租金或解除合同?
答:因疫情防控需要致使承租人在短时间内无法正常使用房屋,虽租赁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但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出租人的原因所致,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10日表示,对于因疫情防控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同另外四川省出台《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明确: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减免1至3个月房租。其中省属企业的经营用房会按免收3个月房租的“顶格”执行。在疫情期间,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减免入驻中小微企业厂房租金的,省财政按不超过租金减免总额的50%给予补助。
5问:受疫情影响企业停工等因素导致买卖合同等迟延履行甚至履行不能,如何承担违约责任?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在本次疫情事件构成不可抗力的情形下,当事人能否在个案中减轻或者免除自身的法律责任,需要考虑如下因素:一、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当时不可预见本次疫情事件。在疫情形势明朗、防控措施实施后订立的合同,一般认为当事人已有相当预期,在无其他因素情形下仍应承担相应责任。二、迟延履行或者履行不能系受政府防控措施直接导致或者疫情影响企业自身经营不能等客观因素。三、鉴于政府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至措施解除为社会公知性事实,不可抗力的影响期间可以此为基础,企业亦可自行举证证明其因突发疫情与政府防控措施影响导致企业自身经营不能及恢复经营的期间。
6问:因疫情形势及防控措施导致不能履行合同的,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一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未履行合同一方企业因市场环境及经营状况变化要求解除合同的,如何处理?
答: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属于法定的合同解除事由,同时合同解除应当考虑如下因素:(1)未履行合同一方不存在恶意违约的;(2)未履行合同一方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显失公平的;(3)请求继续履行合同一方拒绝解除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具有该些情形的可在个案中予以确定性裁量。
7问:疫情期间,金融机构以疫情对企业经营造成影响为由,提前要求解除金融借款合同,停止或迟延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的,如何处理?
答:受疫情影响,诸多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帮助和支持企业渡过难关,维护社会就业稳定,是疫情防控在经济领域延伸的应有之意。2020年2月5日,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发布《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关于支持小微企业渡过难关的意见》,明确要求各金融机构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因疫情面临还款困难的小微企业,予以展期、续贷、减免预期利息等帮扶,妥善安排还款方案,直到“一级响应”解除为止。故在疫情防控期间,金融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未届满,没有法定和约定的其他理由,金融机构起诉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不予支持;金融机构提前收回贷款或迟延交付贷款的,借款人可以请求金融机构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8问:疫情期间借款合同借款人还款义务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如何承担?
答:受疫情影响,银行等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减少,现场业务办理确为不便。但当下社会电子支付方式已经普遍,疫情影响也不会导致借款人自身的还款义务消灭,故借款人仍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同时,如当事人举证证明因疫情形势及防控措施客观导致金钱给付义务迟延履行的,可根据个案情况结合政府相关支持性政策依照公平原则予以衡量。
9问:疫情期间当事人因系肺炎患者、疑似肺炎患者或者被隔离对象等因素不能及时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之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在本次疫情事件构成不可抗力的情形下,当事人可以举证证明因疫情影响而导致其自身不能及时行使请求权的具体情形,进而请求诉讼时效中止。
10问:疫情期间证券市场波动较大,个股震荡幅度严重。投资者对于自己的损失是否可以请求赔偿?
答:疫情导致的证券市场波动过程中,上市公司的股价下跌因素之一系市场因不可抗力而产生的系统性风险,在上市公司无过错的情形下投资者对此应自行承担风险。
11问:当事人因新冠疫情不能在法定六个月期间内向法院提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如何处理?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参照上述规定,当事人可在疫情消除后十日内向法院提出顺延期限申请,同时提供如疫情期间其所处地点的证明、当地政府关于防控期限、防控措施的文件等依据,由法院审查决定是否准许。
12问:对主营业务良好且疫情发生前资金流正常,但仅因疫情影响造成短期资金困难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若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是否应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受理企业破产申请?
答:对主营业务良好且疫情发生前资金流正常,但仅因疫情影响造成短期的资金困难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债权人申请破产的,人民法院应严格审慎把握破产原因认定,一般不予受理债权人提出的对该类企业的破产清算申请。法院鼓励、倡导债权人与债务人通过协商达成债务清偿和解方案等方式共克时艰。
13问:在疫情防控期间,破产企业债权人如何申报债权?
答:疫情防控期间,现场债权申报工作暂停,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微信等电子信息方式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如因疫情原因暂无法收集申报债权所需证据材料的,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微信等方式向管理人申请延期提交。
14问:拟安排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召开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人如何应对?
答:对于已经公告且即将召开的现场债权人会议的,经管理人报人民法院同意,可暂停疫情防控期间的现场债权人会议,也可借助信息化手段召开线上债权人会议,或在做好公告和债权人通知工作后延期召开债权人会议。
15问:如何应对疫情防控对破产重整案件的影响?
答:疫情防控期间,重整投资人招募、重整企业尽职调查等工作的开展客观上受到限制,加剧了重整的不确定性。各方应秉持债务人资产价值最大化原则,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适当放宽投资人招募和重整计划草案制定的期限限制,最大程度上维护债权人和债务人合法权益。
16问:已经提起诉讼的专利或商标侵权案件,因疫情防控致使未能按时缴纳专利年费,或未能及时提出商标续展请求致使相应权利丧失的,如何处理?
答:确因疫情防控原因导致暂时失权的上述情形,当事人应及时向法院说明事实及理由,并可请求延期处理。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下发通知,对因受疫情影响不能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导致权利丧失的处理作出规定。当事人可在疫情结束后,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办理相应手续,申请恢复权利。权利恢复后,当事人可继续以该权利为事实依据作相应诉讼主张。
2020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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