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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传承 || 遗产债务清偿是否应为未成年人保留必要份额

2023-11-22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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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我国《民法典》第十七条规定,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主要涉及多个方面,本文主讲的是特定类型民事案件中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主要围绕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中,是否应当为未成年人保留必要份额展开分析。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中,通常涉及到三方主体:继承人、被继承人(债务人)、债权人。被继承人去世后,债权人向债务人的继承人提起诉讼,那么当继承人一方有未成年人时,是否应当为未成年人保留必要份额呢?答案是肯定的,应当为未成年人保留必要份额。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该条规定明确了在用遗产清偿债务时,应当为弱势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民法典》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未成年子女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继承人,没有独立生活的能力,应当受到特殊照顾,以均衡债权人利益和特殊群体的利益,这也是公平原则的体现。


相关案例


案例1

(2018)湘0624民初1218号葛某诉宋某、钟某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由于被告钟某刚满12周岁,系在校学生,既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被继承人钟某某的遗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也应当为钟某保留适当的遗产份额,本院酌情考虑被告钟某继承的属于钟某某房屋遗产的部分(房屋的1/4价值部分)予以保留较为合适。


案例2

2022年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典型案例之五:天津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伏某、张某、沈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鉴于张某系未成年人,根据查明的被继承人的遗产情况、伏某的收入能力及从利于保障张某受教育及生活来源的实际情况考虑,认定在张某某的遗产中优先为张某留存自张某某死亡至张某成年的生活费用151000元,剩余遗产再行负担债务。


案例3

2022年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10起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之九:再审申请人杜某、张某某与被申请人某银行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再审法院认为,继承人张某某在被继承人张某死亡时不满3岁,属法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继承人杜某既无固定职业,也无稳定收入,靠打零工来维持家庭基本生活开支和抚养年幼的张某某,在清偿被继承人张某的债务时,应为张某某保留适当遗产来保障其基本生活费用。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于法有据,依法予以改判,在杜某及张某某继承涉案房屋一半份额扣除张某某基本生活费用后的范围内清偿银行的债务。


法律分析


结合法律和司法实践分析,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时,应当为需要特殊照顾的继承人保留适当的份额。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遗产(如案例1)。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中,优先保护未成年人权利,为未成年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这是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体现,是幼有所育弱有所扶的重要表现,也是保障人权的必然要求。


律师建议


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我国整个法律体系共同倡导和坚持的原则。未成年人由于不具备独立生活能力,是尚需社会提供必要生活保障的社会弱势群体,当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其监护人就应当拿起法律的武器去争取,保护孩子的健康成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七条 【成年时间】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 【遗产分割时的义务】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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