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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优思益”事件谈直播电商主播法律责任 | 发现知竞

2026-04-16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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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全网爆火的澳洲保健品“优思益”突然爆雷,央视网等多家媒体爆料,该品牌标注的总部地址指向澳洲的汽车维修厂,各种调查结果显示该品牌并非澳洲品牌,而是所谓的“假洋牌”。而由于进口保健食品无需经过我国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保健食品备案,因此该产品也并非大众熟知的“蓝帽子”保健食品。事件发生后,众多消费者申请维权,诸多代言人、带货主播纷纷表示可以进行退货。笔者结合多年的电商网络消费者纠纷案件的办案经验,对带货主播的法律责任作简要的分析。




一、“优思益”事件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的处罚标准?


结合新闻报道及相关的带货视频以及优思益官网的产品详情,可以看到无论是直播间的宣传还是商品详情页的宣传均标明了该产品的产地来自于“澳大利亚”、宣传产品成分天然等。此类宣传行为明显构成了虚假宣传的消费欺诈行为。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即消费者可以主张退一赔三。


值得注意的是,优思益品牌主营产品为保健品,根据我国法律,现有的保健品实际为保健食品。而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即消费者可以主张退一赔十。从现有报道来看优思益主要的争议点在于虚假宣传,是否满足“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这一项,可能需要消费者进一步对该产品进行检测,加强法官的心证


二、从直播间购买的商品,能否直接向网络主播主张赔偿?


事件曝光前,很多明星、主播均对案涉产品进行过推荐销售。目前部分明星和主播的粉丝表示主播、明星可能没有能力或者无法核实产品来源不合规这一事实,因此认为主播可以免责。


根据《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发布的直播内容构成商业广告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履行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或者广告代言人的义务。”即从国家监管层面认为,网络主播、直播间的运营者应当视为广告代言人或广告发布者。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针对常规的商品,带货主播或许可以以已经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并且披露销售者信息为由而免责。


但广告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明确:“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本次事件涉及的产品为保健食品,明显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生命健康,因此直播间经营者、主播、带货明星均有可能与商家承担连带责任。消费者可主张其先行赔付包括退款及惩罚性赔偿在内的所有赔偿。


三、网络平台在本次事件中是否需要担责?


从目前的新闻报道来看,该品牌在入驻平台如天猫、快手等时。提交了完整的入关、企业信息、相关证书等。由于电子商务平台在网络交易中主要起到的是信息发布作用即为商家提供发布商品信息的平台,消费者通过商家发布的信息选择购买,买卖合同的相对方还是商家及消费者。目前《电子商务法》对于平台的要求主要为“形式审查”+“知情后的合理措施”。如果平台方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在事件曝光前,平台对于“假洋牌”不知情,同时也能证明在事件曝光后已经采取合理措施,下架平台上所有的销售产品,积极协调消费者理赔等,消费者主张平台方承担赔偿责任可能难以得到支持。


但值得注意的是,如消费者在京东、唯品会此类长期从事自营的平台中购买到案涉产品,此时平台方已经成为销售方,消费者同样可以主张平台方先行赔偿。


四、消费者需要提供怎样的证据进行维权


根据多年的办案经验,笔者总结法官比较关注的几个证据:(1)交易的订单截图,以证明采购金额、销售主体等;(2)收件信息,用于证明采购主体,及判断管辖地址;(3)交易快照,用于证明销售者确有虚假宣传的情形;(4)剩余的商品原件,用于法官查验。


五、消费者日常购买保健品如何甄别真伪?


首先建议消费者认准蓝帽子标识,只要是我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保健食品,均需要到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进行备案注册。消费者可通过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查询。

(http://ypzsx.gsxt.gov.cn/specialfood/#/food)


如需要购买境外保健食品,尽量选择历史较久,且有线下门店的品牌进行采购。


食品安全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是国家、平台、商家、消费者的共同关注,希望这次事件给于给为商家、平台一个警醒,给到消费者满意的答卷。



作者简介 About The Author

邱浩然

•发现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知识产权与竞争法专业委员会 委员

•四川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 委员

•成都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 委员


专长领域:电影电视剧、网络微短剧的著作权维权,商标权纠纷以及混淆类、技术手段等不正当竞争纠纷解决


电话:187-8196-0837

邮箱:410856701@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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