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原创 || 浅论医疗纠纷的不同解决方式及优劣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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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22条规定,当前我国医疗纠纷处理有5种解决方式,分别为双方自愿协商、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调解、申请人民调解、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一、医患双方自愿协商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30条规定,医患双方选择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应当在专门场所协商,不得影响正常医疗秩序。医患双方人数较多的,应当推举代表进行协商,每方代表人数不超过5人。实践中,部分患者在医疗纠纷发生后,在医疗机构聚集多名亲友,甚至聘请专业医闹人员参与医疗纠纷,企图逼迫医疗机构在医患和解中让步,这种方式不仅不可取,而且存在触犯刑律的可能。当然,医疗机构在医患和解中派遣大量保安为医方增势,甚至强制驱赶患方,同样不可取并不利于医患最终和解。既然选择了医患协商解决的方式,医患双方就应该坚持自愿、合法、平等的原则,就应该按照条例的规定,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尊重客观事实。在具体的和解中,坚持文明、理性表达己方的意见和要求,不得有违法违规行为。同样,协商确定赔付金额应当以事实为依据,防止畸高或者畸低,这样才有可能最大限度达成和解。
从优势上来说,医疗纠纷本质上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益,医患双方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和解不仅为法律法规所鼓励,而且能够及时高效地抚平已经破损的医患关系,弥补患者在医疗诊疗过程中所产生的人身和财产损害。因为具备及时高效的优势,医患双方自愿协商成为实践中处置医疗纠纷最常用的方式。
从劣势上来说,医患双方是否能够共同委托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35条规定设立的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进行医疗损害鉴定,该条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该条例仅规定申请行政调解及人民调解可委托依据第35条设立的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因此,在实践中存在医患双方在和解中共同委托鉴定,但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不受理的可能。虽然医患双方可以申请法医临床鉴定,但同样以法医临床鉴定机构愿意接受该等鉴定为前提。如果医患双方不能在自愿协商中取得鉴定意见,那么医患双方尤其是患者在和解中将几乎依赖于自己对医疗过错和医疗损害责任的浅显认识,从这个角度说,患者作为个体相较于医疗机构,基于对医学知识和法律知识的缺乏,可能存在谈判劣势。当然,这也不绝对,也有部分医疗机构在医患协商过程中,基于诊疗行为重大人身损害后果、维持诊疗秩序、行政压力等因素考虑,存在主动提出或接受较高赔偿的可能性。
二、行政调解(卫生行政部门调解)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40条规定:“医患双方申请医疗纠纷行政调解的,应当参照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向医疗纠纷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当事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已被受理,或者已经申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并且已被受理的,卫生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终止调解。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需要鉴定的,鉴定时间不计入调解期限。超过调解期限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第41条规定:“卫生主管部门调解医疗纠纷需要进行专家咨询的,可以从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医患双方认为需要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以明确责任的,参照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进行鉴定。医患双方经卫生主管部门调解达成一致的,应当签署调解协议书。”根据规定,行政调解的受理部门为卫生行政部门,即市级以上的卫健委和县区级的卫健局,具体而言一般是医政科具体受理。行政调解一般是采取不公开的方式进行,不仅调解过程不公开,调解形成的调解协议同样不公开。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虽然都称调解,但参与调解的主体不一样。行政调解同样不属于行政行为,只是卫生行政部门作为平等、独立的第三方参与调解。虽然称为行政调解,其实质还是属于民事调解,只是参与调解的卫生行政部门属于行政部门而已。
从优势上说,因为有卫生行政部门作为平等、独立的第三方参与医疗纠纷调解,会使调解更具有政府信用及公信力,达成一致并生效的调解协议,医疗机构一般也会及时履行调解所约定的义务,患者再投诉再信访的可能性也会更低。
从劣势上来说,因为有行政部门参与,再加上行政调解一般都会进行专家咨询或委托进行医疗损害鉴定,因此一般行政调解的时间会较医患自愿协商更长。同时,因为卫生行政部门是医疗机构的上级领导部门,存在行政管理和被管理关系,导致患者容易认为卫生行政部门与医疗机构相互沟通,从而对行政调解协议的公正性存有怀疑,这也是实践中医疗纠纷通过行政调解处理较少的重要原因。
三、人民调解
《人民调解法》规定,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现阶段全国各地均设立有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专门处理医疗纠纷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一般设置于司法行政部门,作为司法行政部门的二级参公单位。《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31条规定:“申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由医患双方共同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一方申请调解的,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在征得另一方同意后进行调解。申请人可以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申请调解。”第33条规定:“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时,可以根据需要咨询专家,并可以从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专家库中选取专家。”第34条第1款规定:“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需要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以明确责任的,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可以经医患双方同意,由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委托鉴定。”第38条规定:“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需要鉴定的,鉴定时间不计入调解期限。”第39条规定:“医患双方经人民调解达成一致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经医患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人民调解员签字并加盖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后生效。达成调解协议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告知医患双方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从优势上看,人民调解作为我国的司法特色,也是行之有效解决民间纠纷的好方法,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特色在于调解人员的专业性并配备有专家咨询及医疗损害鉴定作为保障,如此既有专业、独立、公正的第三方人民调解员介入,也有专家咨询及医疗损害鉴定已解决专业知识不对称问题,较医患双方自愿协商有明显优势。同时,当医患双方既不愿意走诉讼程序,患者对卫生行政部门主持的行政调解公正性不信任时,走第三方的人民调解的路径便是唯一选择。由于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可以申请法院司法确认,经法院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将具有强制执行力,因为在执行力上也较医患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和行政调解协议更胜一筹。目前,通过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调解消化的医疗纠纷数量呈逐年增多趋势。
从劣势上看,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依然设置于司法行政部门,碍于刻板印象,患方对人民调解公正性依然存在不信任。另外,对一些重大负责的医疗纠纷,特别是涉及严重伤残和死亡的医疗纠纷,医患双方矛盾较大,一般也不会选择通过医疗纠纷人民调解进行解决。
四、法院诉讼
作为民事侵权的一种,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被作为民事案由之一。患者在面临医疗侵权损害时向法院提起诉讼是患者的法定权利。特别是随着《民法典》的颁布实施,法律规定了完备的不同形式的归责原则,这为患者通过诉讼维权提供了多元路径。《民法典》第1218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有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该条规定的是医疗技术损害责任,适用过错原则。《民法典》第1219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为尽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条规定的是违反告知义务的医疗损害责任,适用无过错原则,即无论是否具有过错,只要违反告知义务造成损害即承担责任。《民法典》第1223条规定:“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该条规定的是医疗产品责任,适用不真正连带责任。当然关于医疗损害赔偿诉讼还有其他的一些条款,此处就不一一列举。
从优势上说,诉讼具有公开、公平、公正特点并执行严格的程序规定,并对医患双方予以平等保护。最关键的是通过庭审举证质证和法院调查能够最大限度地查明医疗纠纷争议事实和明确过错比例,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
从劣势上说,诉讼最明显的缺点就是时间较长,经历了一审,当事人上诉还会有二审,甚至存在再审程序。加之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鉴定是必经步骤,如果是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一般还会有第二次鉴定,鉴定时间不计入审限,导致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时间较一般民事纠纷更长。另外,诉讼需要缴纳诉讼费及鉴定费,这也是医患双方在发生医疗纠纷时提起诉讼需要考虑的问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除了以上解决医疗纠纷的路径之外,实践中还存在司法调解这种解决路径,即医疗纠纷在起诉到法院后,法院不是通过诉讼结案,而是在诉前或者诉种通过调解进行了结案。虽然是法院主持的调解,但在本质上还是类似于人民调解,其优劣势也是介于人民调解和法院诉讼之间。
医疗纠纷不同于普通的民事纠纷,能否选择恰当的医疗纠纷解决方式是医患双方争取自身利益的关键。选择何种医疗纠纷解决方式不仅需要结合具体医疗纠纷的特点,也需要综合考虑当事人的意愿、诉求和偿付能力,并据此作出专业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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