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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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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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起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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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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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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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一)购买物品的“同一性”是前提
(二)所购物品的“虚假性”是关键
(三)索赔请求的“选择性”是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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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引 言 本文讲述的是,关于一个人购买7瓶飞天茅台后“打假”、历经三审才最终定案的曲折故事。如何认定“真假”,如何举证证明“同一性”,究竟是“退一赔三”还是“退一赔十”,本文一一揭晓。
事件起因 F商行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卷烟、雪茄烟、日用百货、化妆品、文化用品及五金的零售。2019年5月22日13时50分许,S因生活需要到F商行购买七瓶53°飞天茅台酒,每瓶1750元,共计12250元。S购买的茅台酒都有编号。 后经朋友告知,S认为购买的涉案茅台酒是“拔头酒”(即重新罐装的假酒),为假酒,遂与F商行电话协商退款事宜,并向相关部门反映未果,遂提起诉讼,要求F商行“退一赔十”——退还购酒款12250元,支付赔偿款122500元(1750元×7瓶×10倍)。 S向一审法院申请对涉案七瓶茅台酒的真伪进行鉴定。经该院委托,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作出辨认(鉴定)结论:通过外观辨认(鉴定),送辨样品与我公司出厂产品外包装特征不符,非我公司生产,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一审观点 一审法院认定7瓶飞天茅台系“假酒”,但支持“退一赔三”。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F商行退还S货款12250元;二、F商行给付S赔偿款36750元;三、驳回S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观点 F商行对裁判结果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F商行是否应退还S货款12250元并赔偿36750元。 S自述其坐火车到石河子步行街游玩时看到F商行卖茅台酒,于是买了七瓶准备拿回家备用,后一位超市的老板告知其七瓶茅台酒是假茅台酒。S提供照片及微信转账记录,证明其在F商行处购买茅台酒且茅台酒是假酒,F商行应依法支付赔偿金。 本院认为,S要证明其主张应先证明其提供的照片上载明的、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为假冒产品的酒系其从F商行处购买。但S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照片里的茅台酒就是其在F商行处购买。理由如下: 一、照片虽然是在F商行拍摄,但该商行是一个对外开放的店面,有一个狭长的走廊,不禁止拍摄,也不禁止人带东西。在F商行处拍的照片里的东西,不必然是其商行的东西。 二、S提供的照片上均是一只手拿着一瓶茅台酒,没有任何人出现。唯一一张有F商行店员侧面的照片,该照片上的酒不是F商行所述的七瓶涉案酒之一,店员也未注视酒及照片的拍摄。照片内容不能证明该照片上的酒与F商行之间有直接的关系。 三、从付款和拍照片的时间看,是先拍照片后付款。S称是担心酒有假,故拍照佐证,但其完全可以要求F商行出具相应单据,载明酒的编号,S的该举动不符合常理。故S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提交法院鉴定的酒就是其从F商行购买的酒,加之S称坐火车从外地到石河子买七瓶茅台酒带回去备用,不符合常理;S关于发现酒是假酒前后陈述不一致;S将本案纠纷投诉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未认定F商行有出售假酒行为。 综上,原审判决证据不足,应予纠正。F商行主张驳回S的原审诉讼请求合法有据,予以支持。 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S原审的全部诉讼请求。 再审观点 再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 (一)关于S送经鉴定的飞天茅台酒是否从F商行购买的问题。本案中,S提交了其在F商行购买七瓶飞天茅台酒的照片、微信转账记录及银行短信提示,照片显示了S购买飞天茅台酒酒瓶上的具有唯一性的喷码信息,以及涉案七瓶飞天茅台酒的拍照时间,S于当日14时15分通过微信转账支付酒款系在拍照之后,该事实与S主张其于付款之前拍照的内容相吻合。店员李某某入镜的飞天茅台酒照片于15时50分拍摄,S并未购买该瓶酒,且该瓶酒不在其主张的涉案七瓶茅台酒范围内。因F商行认可S提交的照片均是在其商行店内拍摄,以及S于当日(即5月22日)向F商行微信转款支付122500元的事实,故S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F商行购买了涉案七瓶飞天茅台酒。 双方当事人对送检茅台酒的鉴定结论均予认可,F商行仅提交了购货单位处署名为彭某的五份《商品销售出库单》,无法确认出库单与S主张的七瓶酒的关联性,F商行亦未能提供其从J专卖店进货以及出售的飞天茅台酒的喷码信息,应由F商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F商行主张其出售的飞天茅台酒与S送交鉴定的茅台酒并非同一物品的主张不能成立。 (二)关于F商行应否向S支付十倍赔偿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案中,F商行销售的涉案飞天茅台酒经鉴定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已构成欺诈,但S提交的证据仅能证实涉案酒系假冒茅台酒,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其实际饮用受到了损害,故一审法院支持S所主张的十倍赔偿中的三倍部分,即36750元,对S多主张的部分不予支持,处理得当,应予维持。 综上,再审申请人S的再审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二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应予改判。 遂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律师评析 这个案例比较有典型性和代表性,也是广大消费者在日常消费中需要特别注意的一个问题。下面就重点问题进行提示: (一)购买物品的“同一性”是前提 如果不能举证证明所购买的物品为该商家销售,则一切的主张就失去了基础,可定不能得到支持。本文中,S提供的证据有当日在店内购物的照片、购买的7瓶飞天茅台的照片、茅台酒的编码、转账信息能够互相印证,足以证明经鉴定的飞天茅台酒系从F商行购买。 这也提醒大家,在购买一些比较贵重的物品时,一定要拍摄在店铺购物的照片,要拍摄所购物品的照片,尤其是能体现商品“唯一性”的标签和编码,一定要拍照。当然,向商家索要小票和发票,也是基本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行为一定要当场完成,否则其证据效力可能就要打折了。 (二)所购物品的“虚假性”是关键 本文中,S购买的7瓶飞天茅台是“假酒”,是索赔的关键。那么,如何证明是假酒呢?S选择的是提起诉讼后,申请法院委托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这样可以有效避免对方对鉴定结果进行质疑和否认。 在双方协商的过程中,如果双方协商一致,共同委托一个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是可以的。鉴定之前,作为申请鉴定的一方,肯定会有一个初步的认知和判断,不可能无缘无故的质疑产品的真实性,更不可能直接提起诉讼才委托鉴定。 (三)索赔请求的“选择性”是核心 消费者通过打假,最终要实现的核心目标是维护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除了要求返还货款以外,要求对方赔偿的越多越好。本文中,S要求F商行“退一赔十”,但一审法院和再审法院均仅支持“退一赔三”,给出的理由令人信服。 “退一赔三”和“退一赔十”的法律依据有所不同。“退一赔三”依据的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退一赔十”依据的是食品安全法。退一赔三只要认定商家构成“欺诈”,而退一赔十除了欺诈以外,还要求消费者受到实际的损害。 如何认定“欺诈”呢?主要是要看商家是否存在故意告知或故意隐瞒商品的真实,而该信息足以诱导消费者作出错误的购买判断。所以,消费者最好在购买比较贵重的商品时,主动向商家询问和确认商品的属性,得到商家明确的、肯定的承诺后才购买。这个过程有录音最好。如果商家闪烁其词,不肯正面予以回应,则商品的正品属性可疑。
结语 所以,消费者要学会正确的“打假”技能,注意收集和保存好原始的证据,采取正确的鉴定方式,才能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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