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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修订十大核心变化解读及实务建议 | 发现原创

2025-03-10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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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2025年2月18日,国务院国资委正式发布修订后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以下简称“新规”),取代2009年颁布的旧规(120号文),标志着我国国有资产交易制度进入精细化、市场化新阶段。此次修订针对混合所有制改革深化、国有资产流失风险防控、交易效率提升等核心问题,通过填补制度空白、优化流程设计、强化权益保障三大路径,构建了更适配市场需求的交易体系。


本文结合政策背景与实务经验,梳理新规十大修订亮点,逐项解读核心变化并提出律师实务建议,为国有企业交易合规提供参考。


亮点一


填补制度空白——新增增资与实物资产转让全流程规范

内容概括

新规首次将国有企业增资、实物资产转让纳入统一监管框架,明确从决策审批到交割的全流程操作细则。例如,在增资规范中,要求制定详细的增资方案,并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征集投资方,有效避免了虚假注资的情况。同时,对实物资产转让实施分类分级管理,设定了差异化的信息披露期限,提高了交易效率、填补了原有规则在非产权交易场景下的制度空白。

修订内容解读  

1.企业增资规范


要求制定包含投资方资格条件、遴选标准、增资后股权结构等要素的增资方案,并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征集投资方。


新增资金实缴穿透监管,明确投资方需在协议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实缴出资,杜绝虚假注资。


2.实物资产转让


实施分类分级管理,按资产金额设定差异化信息披露期限(如底价低于100万元的项目公告期缩至5个工作日)


新增豁免评估定价机制,允许对价值明确或低风险资产简化评估流程

律师实务建议  

1. 企业需更新内部交易制度,明确增资与资产转让的立项、审批、披露流程。比如,设立专门的立项审批表,详细记录每个环节的责任人和时间节点,避免因流程缺失导致违规


2.增资项目中,建议提前与产权交易机构沟通投资方遴选标准,确保条件设置不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可以参考同行业类似项目的遴选标准,进行合理设置。


亮点二


完善交易合同条款,新增负面清单管理  

内容概括  

新规则首次对国有资产交易合同的必备条款和禁止性条款进行系统性规定,如新增了“公司变更登记手续安排及逾期责任”条款,强化了股权交割的实操约束,同时明确股权变更登记责任、禁止股权回购、利益补偿等特殊权利安排,并将部分限制扩展至增资领域,确保了制度的完整性。  

修订内容解读

必备条款:新增“公司变更登记手续安排及逾期责任”(第30条),强化股权交割的实操约束。例如,交易合同中应当明确规定,若转让方未在约定时间内协助完成股权变更登记,需按每日一定比例向受让方支付违约金。


负面条款:禁止约定股权回购、利益补偿、交易价格调整(如标的企业损益影响)等,并禁止国家出资企业为其他股东提供借款或担保(第69条)。 这是为了防止国有资产权益受损,保障交易的公平公正。


适用范围扩展:原产权转让的合同限制(如价格调整禁止)延伸至增资协议,堵住制度漏洞,使增资交易也受到同样的规范约束。

律师实务建议  

1. 合同模板更新:企业需根据新规修订现有交易合同模板,重点关注新增禁止性条款。同时,可以组织法务人员对合同模板进行全面梳理,删除不符合新规的条款,添加新增条款。


2. 特殊权利安排风险:若交易确需设置对赌条款,需提前与国资监管部门沟通,避免因违反负面清单导致合同无效。  


3. 交割条款细化:明确股权变更登记的时间节点、责任主体及违约金计算方式,降低履约风险。可以在合同中详细列出各个时间节点,如提交变更登记申请的时间、完成变更登记的时间等。


亮点三


统一交易保证金上限,优化资金管理  

内容概括

新规则首次在国家层面明确产权转让交易保证金上限为转让底价的30%,终结了地方交易机构自行设定上限的混乱局。这一规定有助于防止过高保证金阻碍市场参与,同时规范资金结算流程,确保了交易资金的安全与效率。  

修订内容解读  

保证金上限:明确30%的刚性限制(第11条),防止过高保证金阻碍市场参与。比如,某资产转让底价为 1000 万元,按照新规,保证金上限为 300 万元,避免了因保证金过高导致潜在投资方望而却步。


资金结算:要求增资款须在协议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实缴(第72条),杜绝分期出资导致的资本虚化,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稳定。  

律师实务建议  

1. 保证金比例动态调整:企业需根据标的资产流动性、市场热度等因素合理设定保证金比例,避免触及上限。对于流动性较好、市场关注度高的资产,可以适当降低保证金比例;反之,则可适当提高,但不能超过上限。


2. 资金监管账户设置:建议通过第三方托管账户管理交易资金,确保资金安全与划转效率。比如选择专业的银行托管账户,对交易资金进行专项管理。


3. 实缴出资核查:对投资方的出资能力进行穿透审查,避免因资金不到位导致交易失败。可以要求投资方提供资金来源证明、资产负债表等财务资料进行审查。


亮点四


缩短转让底价调整公告期,新增降价标准 

内容概括  

新规则将转让底价调整后的重新公告期从原39号文规定的10个工作日缩短至5个工作日,并首次明确降价幅度需符合资产评估结果或市场询价。 这一变化有助于加快资产流转,尤其适用于时效性强的交易。例如,对于周期性波动较大的资产(如大宗商品),可以设置弹性降价机制以适应市场变化。

修订内容解读  

效率提升:缩短公告期有助于加快资产流转,尤其适用于时效性强的交易。例如,一些电子产品类资产,更新换代快,缩短公告期能让资产更快完成交易,避免价值损耗。


降价规则:要求降价需基于资产评估或公开市场价格,防止随意调价导致国资流失。比如,某企业转让一处房产,降价时需参考专业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或周边类似房产的市场价格。

律师实务建议  

1. 底价调整程序留痕:保留评估报告、市场询价记录等决策依据,以备监管核查。可以建立专门的档案,对这些资料进行分类保存。


2. 时间节点把控:提前规划信息披露周期,避免因公告期不足导致程序违规。在制定交易计划时,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底价调整情况,预留足够的公告时间。  


3. 市场敏感性分析:对周期性波动较大的资产(如大宗商品),建议设置弹性降价机制。比如,对于铜、铝等大宗商品,可以根据市场价格波动情况,设定一定的降价区间和条件。


亮点五


允许资产转让分期付款,强化风险控制  

内容概括  

新规则突破原有“一次性付清”限制,允许资产转让在经国家出资企业批准后参照产权转让规则分期付款。但是,分期付款需配套风险防控措施,如提供足额担保等,例如对于高价值的不动产或大型设备交易,买方可以首付不低于30%后分期支付。这一规定增加了交易的灵活性,有助于缓解买方资金压力。

修订内容解读  

1. 灵活性提升:针对高价值资产交易(如不动产、大型设备),允许首付款不低于30%后分期支付,缓解买方资金压力(第84条)。  


2. 风控要求:分期付款需提供足额担保(如抵押、质押或第三方连带责任担保),且总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比如,买方可以用自有房产进行抵押担保,确保交易安全。 


3. 违约处置:明确逾期付款超30日的,转让方可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保障转让方的合法权益。  

律师实务建议  

1. 分期方案设计:建议首付比例不低于50%,并优先选择不动产抵押等强担保方式,最大程度降低转让方的风险。  


2. 资金流向监管:要求买方开立专项监管账户,确保后续款项用于标的资产维护。建议可以考虑与银行合作,对账户资金流向进行监管。  


3. 合同条款衔接:在分期付款条款中嵌入标的资产所有权保留条款,直至全款付清。即只有在买方支付全部款项后,才转移资产所有权。


亮点六


豁免评估情形明确化,细化适用条件  

内容概括 

新规则首次明确可不进行资产评估的三种情形,包括特定内部重组、非公开协议转让及公益性资产划转,并限定豁免评估的审批层级。这一规定有助于简化交易流程,提高交易效率。但需要注意的是,豁免评估需严格对照新规三类情形进行合规性审查,避免滥用豁免条款导致程序违规。

修订内容解读

豁免范围:  

  ① 国有独资企业与其全资子企业之间产权无偿划转; 

  ② 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内国有控股企业非公开协议转让; 

  ③ 公益类资产无偿划转至政府指定机构(第56条); 


审批要求:豁免评估需经国家出资企业董事会决议,并报国资委备案。  

律师实务建议  

1. 豁免评估合规性审查:严格对照新规三类情形,避免滥用豁免条款导致程序违规。企业在进行相关操作前,要对自身情况进行仔细审查,判断是否符合豁免条件。 


2. 文件留痕管理:保留董事会决议、资产权属证明等材料,应对事后审计。可以建立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相结合的方式,对这些重要文件进行妥善保存。


3. 关联交易风险提示:同一控制下交易需额外审查是否存在利益输送嫌疑。例如,在交易过程中,要对交易价格、交易条件等进行严格审查,确保交易公平公正。


亮点七


控制权变更触发无形资产限制条款  

内容概括  

新规规定,国有企业控制权变更时,需对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使用权进行限制性约定,例如,在交易合同中明确受让方不得擅自许可第三方使用无形资产,且五年内不得变更无形资产权属。以此措施防止国有品牌价值流失。  

修订内容解读  

限制范围:包括企业字号、驰名商标、核心专利的排他性使用。  


操作要求:交易合同中需明确受让方不得擅自许可第三方使用,且五年内不得变更无形资产权属(第102条)。  


例外情形:经省级国资委批准的战略重组项目可豁免。 


律师实务建议  

1. 无形资产清单梳理:交易前全面核查标的企业的商标、专利登记情况,可以委托专业的知识产权机构进行清查,确保不遗漏重要无形资产。


2. 合同条款设置:在交易合同中增设无形资产使用监督条款,并约定高额违约金。比如,若受让方擅自许可第三方使用,需支付巨额违约金。


3. 交割后管理:建议委派专人对无形资产使用情况进行年度审计。 


亮点八


交易标的价值变化需补充公告  

内容概括  

新规则要求,若信息披露期间标的资产价值波动超过评估值10%,转让方须发布补充公告并重新计算公告期,保障交易透明度。例如,因市场价格波动、重大诉讼或政策调整等导致资产价值显著变化时,转让方应及时发布补充公告并披露相关信息。

修订内容解读  

触发条件:包括市场价格波动、重大诉讼、政策调整等导致的资产价值显著变化。  


操作流程:补充公告需披露价值变化原因、最新评估报告,并延长公告期5个工作日(第21条)。


例外情形:因不可抗力导致价值波动的,可申请豁免补充公告。  

律师实务建议  

1. 动态监测机制:建议设立资产价值监测小组,定期跟踪标的资产市场行情。可以安排专人关注相关行业动态、政策变化等,及时掌握资产价值波动情况。  


2. 信息披露时效性:发生重大变化后3个工作日内启动补充公告程序,确保信息及时准确传达给潜在投资方。  


3. 争议证据保存:保留不可抗力事件的官方证明文件,以备监管核查。 


亮点九


扩展政府部门审批事项范围  

内容概括  

新规将反垄断审查、外商投资安全审查等纳入交易前置审批程序,并要求交易合同生效以审批通过为前提。这一规定有助于加强交易合规性监管。例如,涉及市场份额超过20%的交易需提交反垄断审查;引入外资投资方的增资项目需通过外商投资安全审查。

修订内容解读  

新增审批类型: 

  ① 涉及市场份额超20%的交易需提交反垄断审查; 

  ② 引入外资投资方的增资项目需通过外商投资安全审查; 


合同效力条款:明确未获审批通过的合同自始无效,已支付款项无息返还(第37条)。  

律师实务建议  

1. 前置合规评估:交易前委托律所出具反垄断及外资准入风险报告,提前评估交易风险。律所可以通过对市场情况、法律法规的分析,为企业提供专业的风险评估意见。  


2. 合同附条件生效:在交易合同中明确“审批通过后生效”条款避免因审批问题导致合同纠纷。  


3. 资金托管安排:建议将交易价款存入第三方托管账户,直至审批完成。 


亮点十


强化产权交易机构审核责任  

内容概括  

新规则明确产权交易机构对交易材料的实质性审查义务,并建立违规项目叫停机制,压实中介机构责任。  

修订内容解读  

审核范围:从形式审查升级为对交易条件合理性、受让方资格合规性的实质审查。比如,审查交易价格是否合理、受让方是否具备相关资质等。  


叫停权限:发现交易方虚构材料或串通定价的,有权中止交易并报国资委处理(第8条)。

处罚措施:违规机构将被暂停业务资质,并纳入信用黑名单。  

律师实务建议  

1. 材料真实性承诺:要求转让方出具书面承诺函,明确材料真实性的法律责任。承诺函中可以详细列出若提供虚假材料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2. 交易机构遴选:优先选择具备国资交易经验且信用评级高的机构合作,可以通过查询机构过往业绩、信用记录等方式进行筛选。  


3. 争议应对预案:提前准备行政复议或诉讼材料,应对交易被叫停的风险。准备好相关证据材料、法律依据等,以便在出现争议时能够及时维护自身权益。


结  语  


此次修订标志着国有资产交易从“防流失”向“促流转”的监管逻辑转变,从交易流程优化、风险防控强化、权益保障细化三个维度重构了国有资产交易制度体系。市场主体需重点关注分期付款风险管控、无形资产限制条款、审批事项扩展等新要求,通过完善内部合规制度、升级合同模板、强化动态监测等措施,实现交易全链条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