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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原创__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律师辩护的影响与应对

2018-12-30437

发现原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律师辩护的影响与应对

原创 左青青 发现律师事务所
发现律师事务所

FX-lawfirm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国律师行业先进党组织”“2021年ALB China十五佳成长律所”,连续两年获ALB “年度中国西部律所大奖”提名,是一家致力于为客户解决疑难复杂民商事诉讼、申诉再审、刑事辩护、破产重整等法律服务的大型综合律所。

2018-12-30 发表于
收录于合集

作者简介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014年首次提出,2016开始启动试点工作,2018年10月26日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形式被正式确立为刑事诉讼法上的基本原则。该制度的实施使得我国刑事诉讼格局分化成两大类:认罪认罚的案件;不认罪认罚的案件。对于律师辩护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有效辩护的理念转变。非认罪认罚的案件中,更为强调辩护的充分性;而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由于办案流程明显加快,辩护空间缩小,更为关注律师参与的实质效果,即辩护的“实效性“,即保证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明智性和合法性,保证三种诉讼合意(认罪合意、认罚合意及程序适用合意)的有效性。

2、辩护重心前移至审前程序。在审前程序中,律师可以在强制措施的适用、侦查终结时的处理、不起诉决定的作出、量刑建议等方面为犯罪嫌疑人争取从宽处置。

3、辩护的方式由抗辩转为沟通协商。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律师辩护的方式主要表现为提供法律咨询、针对控方的量刑建议提出异议、针对程序选择提出建议,这种辩护显得更加温和。

4、辩护的重点在量刑协商。认罪认罚案件的关键环节在审查起诉阶段,由于审判程序的简化,量刑辩护从庭审阶段提前到审查起诉阶段。量刑协商的结果体现为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法院一般应采纳。

5、部分轻罪委托律师辩护率进一步降低。由于值班律师制度的建立以及办案流程的加快,例如南京试点地区,对现场查获型危险驾驶、盗窃案件,侦、诉、审三阶段均要求在2-4日办结,审判阶段采取“一步到庭“模式,从受案到开庭审理当庭宣判,最少的仅用了4个小时。部分试点地区实行”刑拘直诉“制度,三阶段2+2+3天时间分配,在刑事拘留七天羁押期办结。部分轻罪案件委托律师无条件或者来不及介入。

6、律师参与刑事案件的机会增多。由于值班律师制度的广覆盖和强制性,以及值班律师分阶段参与,值班律师转辩护人(法律援助)的试点经验,原本很少接触刑事案件的律师多了参与刑事案件的渠道。

  尽管认罪认罚案件大多由值班律师参与,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于所有案件(包括重罪案件、共同犯罪案件),贯彻于刑事诉讼全部阶段,是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并不排斥委托律师的介入。因此,我认为在当前形势下,刑辩律师均应当做好如下应对:

 1、提高对案件快速精准识别的能力。认罪认罚案件不是让律师不作为,反而因为流程快,重心前移,对律师快速精准的进行全案审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罪与非罪、此罪彼罪,是否遗漏法定、酌定量刑情节,证据是否存在瑕疵等审查工作最短在几日内就要完成,一旦“认罚“,实体处理结果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便已基本确定,虽然允许撤回,但当事人会因此失去量刑优惠,甚至受到自由裁量权范围内隐性的从重处罚。

 2、提高对于瑕疵案件的预判能力。律师应摒弃单纯辩护人的思维,需要从法官角度考虑问题,判断在犯罪事实存在,仅程序上的问题以及证据上的欠缺能够让案件获得无罪可能性的几率,衡量是否接受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同时,考虑到被指控人不认罪认罚,则指控方会面临指控失败或工作量显著增大的风险,以此作为与检察官协商的“筹码“,力争在法律所允许的框架内寻求双方的平衡点。

 3、提高与办案机关的协商能力。一是强制措施的协商。考虑到办案机关的考核指标,新政策施行前期的宣传需求,年终向人大作工作报告需要数据支撑,非羁押强制措施的适用比例有提升空间,要充分享受“政策红利“;二是量刑协商,律师角色不能异化为犯罪嫌疑人签署具结书时的“见证人”。与认罪合意不同,认罚合意的达成过程中有更大的协商对话空间。通过充分沟通,以在量刑建议中吸收辩方的量刑意见为目标,实现有效的量刑辩护。有效的协商是以充分的阅卷、准确的定性、量刑为前提,沟通谈判的能力也不可或缺。

4、提高量刑能力。量刑是认罪认罚案件讨论的重点和控辩协商的重要内容。在以往,量刑规范化均是法院刑罚裁量的要求,检察机关很少涉及,律师更不涉及。改革后,检察机关在学,律师也应当学,在量刑协商时双方才有共同基础,才能在法律范围内过招,而不是异化为盲目的讨价还价,才能进行实质性协商,而不是一旦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而检察机关不同意,便视为“不认罚“。

现阶段量刑规范化的依据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和各地区的实施细则。量刑指导意见未涵盖的罪名,可以参照管辖法院近三年内同类犯罪判决的平均刑期。因为法院需要考量同类案件的判例,避免出现量刑畸轻或畸重,“同案不同判“,有时会根据平均刑期反过来调整量刑过程中起点刑,量刑情节调节幅度,甚至动用20%自由裁量权以达到类案平衡。意义在于,检察院量刑建议较平均刑期高时,因其有量刑建议采纳率的考核指标,在与检察院量刑协商时提供以上数据,会受到重视,接受程度也比较高。

需要提醒一点,量刑建议高采纳率是以宽幅度为代价的,在协商过程中尽量争取让检察机关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或者压缩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幅度,使量刑相对确定,从而避免法院最终选取量刑幅度的最高值,与当事人预期存在较大差距的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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