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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刑辩____刑事案件,如何与法官、检察官有效沟通?

2022-11-222269

发现刑辩 || 刑事案件,如何与法官、检察官有效沟通?

原创 李泞君 发现律师事务所
发现律师事务所

FX-lawfirm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国律师行业先进党组织”“2021年ALB China十五佳成长律所”,连续两年获ALB “年度中国西部律所大奖”提名,是一家致力于为客户解决疑难复杂民商事诉讼、申诉再审、刑事辩护、破产重整等法律服务的大型综合律所。

2022-11-22 发表于
收录于合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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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法官、检察官办理的案件非常多,时间非常紧,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时如何有效和法官、检察官沟通,使案件收获良好的效果?本文拟从笔者担任过法官助理、检察官、律师的从业经验出发,结合实际案例,浅谈和法官、检察官的沟通要点。



一、书面意见不宜过长,尽可能当面交流


根据我的经验,辩护意见不宜写得过长,再疑难复杂的案件,A4纸也最多十几页,那些动辄几十页的辩护意见,法官、检察官是没有那么多时间、精力来全文阅读的,最多读一下要点。所以,笔墨要着力在要点上,重点论述关键点位、争议要点,详略得当,对那些没有争议的量刑情节一带而过,节约篇幅。并且要注意排版,笔者习惯用国家机关公文的固定格式来书写辩护词,因为法官、检察官习惯公文格式,看起来不费力。


书面意见写得再好,也不如当面沟通。书面意见是单向输出,辩护人不能接收到法官、检察官的意见和态度,不能及时对辩护意见作出调整。所以,虽然法官、检察官非常忙,但笔者的每一个案件都会尽可能约面谈,实在不能面谈,也一定要在电话里花几分钟时间将辩护要点提出来,引起承办人重视。


比如笔者近日刚结案的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法官让提交书面意见。在开庭前,我还是给法官打了电话,将自首和容留的次数应当认定为四次而不是五次这两个辩点在电话里提出来。据法官的反应,法官显然还没有来得及看我们提交的书面意见,对于自首这个问题我们在电话里还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讨论。最后法官认为不构成自首,但次数问题确实有道理。所以,虽然法官原本认为检察院量刑较轻,建议检察院调高量刑建议,但经过和辩护人沟通,认为次数存在问题,可以从轻量刑,所以建议检察院不再调高量刑,我们保住了较低的刑期。可以说,这起案件,是开庭前的电话沟通让法官注意到了辩护意见,才能有效保住较低量刑。否则,认罪认罚的案件,一般当庭就宣判了,如果只在当庭发表辩护意见,法官很难再当庭调整预判的刑期,也没有时间再和检察官就刑期进行沟通,结果可能对当事人不利。


二、全面挖掘辩护点位,案外因素可能让案件起死回生


朱明勇律师在《无罪辩护》《刑辩私塾》两本书里都着重强调了会见的重要性,要让当事人畅所欲言。也许看似无用的聊天里,藏着有用的辩护点位。笔者也深有同感。


一起组织卖淫案件,经阅卷,发现我的当事人具有从犯、初犯、认罪认罚、退赃等量刑情节。但这些点位,几乎所有的律师都可以看到、想到。笔者用这些点位去和承办检察官沟通时,检察官答复我,在这一家组织卖淫的足浴中心里,店长、望风者这些角色都将被起诉,我的当事人作为最小的股东,没有不被起诉的道理。于是,我只好拿出早就准备好的杀手锏:我的当事人是一位民营企业家,名下有两家物业公司,共计700多名员工,每年创收2000多万。如果他被起诉、被判刑,这两家企业将面临倒闭,700多名员工将失业,700多个家庭将面临困境!当我提出这个观点时,检察官让我提交证据。最终,我的当事人被不起诉!可以说,这是案外的有利点位让本案起死回生。


一起危险驾驶案,当事人驾驶大客车运输旅客,超载98%,并且没有运输许可证、准驾不符。当事人的表哥和其情节相当,已经被判处缓刑。通过和当事人的深度沟通,辩护人发现一个可能打动检察官的点位:当事人一家四代、9口人挤住在一套房内,主要经济来源就是这一辆客车,如果将其判刑,一家人的生活可能陷入困境。我将这个点位提出来,申请不起诉。最终,本案经过听证,做出了不起诉决定!辩护人发现,无论是检察官还是听证员,他们都很重视当事人的家庭情况,这是他们同意不起诉非常重要的因素。


所以,和当事人的深度沟通很重要,要尽可能穷尽有利辩护点位,向法官、检察官全部提出来,因为你不知道哪一个点位会打动承办人。


三、认罪认罚的情况下,仍然可以向法官提出没被检察官采纳的意见


很多人认为,认罪认罚案件罪名和刑期都已经确定,庭审就是走个程序。那么,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中,没有被检察官采纳的辩护意见是否还应当向法官提出,可能有不同意见。笔者的经验是:照样可以提出,而且还应该重点提出。笔者有多起认罪认罚案件,检察官不采纳的观点,得到了法官的采纳。


比如一起盗窃案,我的当事人伙同另外三位年轻人盗窃赛摩,就我的当事人是否是从犯问题,我们和检察官进行了沟通,检察官不赞成其构成从犯的观点,最终我们做了认罪认罚,建议刑期是一年二个月。到了法院审判环节,我们和法官进行了沟通,提出从犯的观点,虽然法官不认可从犯这个定位,但考虑其作用、地位,最终建议检察官调整刑期为八个月。因为辩护人的有效沟通,当事人减少刑期六个月!


再比如一起行贿、受贿案,就当事人是否构成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所规定的“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我们和检察官进行了交流,检察官认为不构成该情节。经过认罪认罚,建议量刑为受贿罪二年六个月、行贿罪有期徒刑六个月。在法院审判环节,我们还是坚持和法官交流意见,最终法官认同辩护意见,建议检察官将行贿罪刑期调整为拘役五个月。由于有期徒刑和拘役并罚,只执行有期徒刑,最终数罪并罚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从刑期的角度,实际上起到了打掉行贿罪的效果。


所以,只要观点有理有据,哪怕是检察官没有采纳,哪怕是认罪认罚了,辩护律师依然可以和法官进行正面沟通,指不定法官会采纳辩护意见。



声 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得视为发现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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