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愈演愈烈,养老问题也随之得到社会更多的关注。要解决养老问题,除了国家方面需要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和养老机制解决老人的生存问题外,老人自身的幸福感也尤其重要。幸福感大多基于陪伴,基于此,社会上也出现了一部分非因亲缘而成立赡养关系的现象。部分老人会与熟识、要好的朋友、邻居甚至是同事签订赡养协议,并基于赡养协议赠与财物。但俗话说人生无常,世事难料,在赡养、赠与关系成立后也可能发生各种各样的意外,出现赡养关系破裂、赠与人反悔的情况。那么问题来了,基于赡养关系的赠与能否撤销?撤销的条件又是什么呢?近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一个相关案例,本文也将从这个案例入手,探讨这个问题。
典型案例 (一)基本案情
王阿公早年与妻子离异,子女也同他互不往来,多年来王阿公都是独自一人生活。刘家上一辈便与王阿公熟识,刘家夫妇既是王阿公的同事又是晚辈,十几年来一直很照顾独居的王阿公。2004年,王阿公立下遗嘱,表示自己去世后由刘家夫妇继承自己的房屋和财产。次年,王阿公手写赡养及财产赠送协议,明确提出愿意与刘家夫妇建立赡养关系,确定自己过世后房屋及全部财产归属刘家夫妇。同年12月,王阿公与刘家夫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房屋过户至刘家夫妇名下。一直以来,王阿公从未向刘家夫妇提出支付房款,刘家夫妇也从未要求王阿公搬离住所,王阿公一直在该房屋居住。2019年6月,93岁的王阿公认识了现在的老伴,后两人登记结婚。期间,王阿公两次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之前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两次诉讼分别以撤诉和被法院驳回告终。2022年8月,王阿公再次以刘家夫妇未尽赡养义务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对房屋的赠与。庭审中,刘家夫妇提供的证据显示,在被起诉之前,他们经常陪伴老人,带他参加旅游、聚会,已经履行了相应的赡养义务。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原告王阿公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法院裁判要旨
一审法院在判决中认为,原告王阿公自行书写赡养及财产赠送协议并签字,被告刘家夫妇虽然没有签字,但双方已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以实际行动履行了该协议,原、被告之间附赡养义务的赠与关系成立。被告刘家夫妇在获得赠与房屋前已经照顾原告王阿公十余年,原告认可才将房屋赠与被告。十几年间,没有证据表明被告未履行赡养义务或双方发生矛盾。现原告因自身婚姻关系变化而需要房屋,并非被告不愿意履行赡养义务。因此,原告以被告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为由提出撤销赠与缺乏事实依据。
三、法律分析
上文中,王阿公基于赡养协议的实施的赠与实质上是民法中规定的附义务的赠与。根据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以及第六百六十六条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回到案例,王阿公与刘家夫妇的赠与合法有效成立,赡养协议、赠与协议成立后,双方依法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以实际行动履行了该协议,王阿公不得随意撤销赠与。且刘家夫妇始终按约定诚实履行赡养义务,也不存在其他可撤销赠与的情形,故,该赠与不可撤销。
四、律师提示
笔者相信,随着年轻人的结婚欲望下降,养老问题也将愈加突出,本文中的此类新型养老模式作为社会养老机制的一种补充,也将得到更广泛地应用,而如何规避运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就变得非常重要。完善非亲缘赡养机制,其中最重要的环节之一便是规范赡养协议与赠与协议。在拟订赡养协议与赠与协议时,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赠与财产的具体信息,完善协议框架,明确约定协议的违约责任及解除条件,尽可能将大部分的法律风险从源头遏制,同时也能督促双方诚信守约,使得赡养关系长久地平稳运行,真正有效地解决养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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