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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规 || 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概况及相关概念辨析

2024-06-1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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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2023年7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发布,要求“深化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推动民营企业合规守法经营”;同年9月,最高法出台《关于优化法治环境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指导意见》,做好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被列入工作重点。今年5月,首席大法官张军院长提出,“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都可以探索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只要有利于企业发展,就要协同有关方面有力推进。不能让任何一个企业仅因涉案而垮掉!”


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是一项惠企利国的好政策,是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手段。有的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在创业发展过程中,因经营管理不当触犯法律,企业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甚至濒临倒闭,产生“一诉即亡”的负面效应。企业涉案并不等于就应该判企业“死刑”,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立足于最大限度挽救涉案企业、保住经营主体,以“合规不起诉”“ 合规从宽”释放对企业的司法善意,落实对民营企业家的严管厚爱。正因如此,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作为一项立足当下、着眼长远的重大改革,必将走入我国刑事诉讼立法当中。



二、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概况


合规制度起源于美国。1991年,联邦量刑委员会发布了《组织量刑指南》,规定有效的合规计划,是检察官决定是否对涉案企业起诉和量刑的重要依据,这也是“合规入刑”的重要标志。2014年起,企业合规制度被英国、法国、加拿大、新加坡等主流国家相继移植。合规发展到我国,中兴事件成为重要契机,在全球化背景下,合规计划的匮乏,已经严重制约我国企业在国际上的生存和发展,甚至可能导致国外霸权主义利用合规之名对我国企业实施经济制裁,企业合规已经成为大国在国际博弈中的重要法律工具。2018年被称为中国企业的合规元年,我国相继出台了《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企业境外经营合规管理指引》。


2020年3月,最高检在上海、江苏、山东、广东的6家基层院,试点开展第一期“企业犯罪相对不起诉适用机制改革”。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2022年3月8日),“对国企民企、内资外资、大中小微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予以同等司法保护,全面推开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落实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这标志着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自2022年3月已全面推开。2023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发文,要求各级法院对接检察院、工商联,加入本地第三方机制管委会。截至2023年12月,全国检察机关累计办理涉案企业合规案件9016件,其中适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案件6687件,对整改合规的3736家企业、7787人依法不起诉。另有138家企业未通过监督评估,企业或企业负责人被依法起诉追究刑事责任。其中罪名主要包括: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污染环境罪、重大责任事故罪、串通投标罪、假冒注册商标罪、走私普通货物罪等罪名。


经过四年多时间的改革探索,检察机关创设了包括合规监督考察、第三方机制委员会、第三方组织、专项合规计划、合规考察验收听证等在内的一系列制度。2024年《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涉及到增设涉案企业合规特别程序。“涉案企业合规入法的总体思路是在《刑事诉讼法》中增设一章特别程序——涉案企业合规程序。在这个特别程序中规定企业的实际控制人、经营管理人员、关键技术人员等人员实施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犯罪,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认罪认罚、承诺开展合规整改的,可以适用企业合规诉讼程序。对于施行有效企业合规整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从宽处理”。



三、合规相关概念


(一)合规


“合规”(Compliance)一词源于医学领域,原本用于表示谨遵医嘱之意。随着上世纪全球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合规”概念逐渐延伸至企业经济学领域,亦或称之为“企业合规”,主要用于表达在企业内部遵守法律、标准及指令,很快便被运用到法学等其他领域之中。合规简而言之就是遵守规则。一是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要遵守法律法规政策;二是企业要遵守商业行为守则和企业伦理规范;三是企业要遵守自身所制定的规章制度。2018年11月国资委出台的《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规定,“本指引所称合规,是指中央企业及其员工的经营管理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准则和企业章程、规章制度以及国际条约、规则等要求”。2018年7月生效的《企业合规管理体系指南》对合规之“规”进一步扩大为包括遵守了相关标准、合同、有效的治理原则或道德准则。


(二)刑事合规


刑事合规是指企业以刑事法律的标准来识别、评估和预防公司刑事风险,国家在刑事政策上给予企业正向激励和责任归咎,推动企业以刑事法律的标准来识别、评估和预防公司的刑事风险,制定并实施遵守刑事法律的计划和措施。至上世纪90年代,随着美国经济社会的迭代发展,企业经营规模出现了井喷式成长,这种“野蛮生长”也导致企业为追求利益最大化,而不断行走在法律边缘争益逐利,甚至出现行业性腐败。在此背景下,政府逐步强化监管,并确立有关监管政策、法规以及实践判例,客观上促使企业合规由企业自我监管与行业自律的具体举措,渐渐发展成为企业内部威慑、预防犯罪行为的内控机制,“合规”开始进入刑事司法实践阶段。


(三)合规计划


合规计划(Compliance Plan)是指用于预防、发现和制止企业违法犯罪行为的内控机制,而有效的合规计划被逐渐的作为企业无罪抗辩的理由、不起诉和定罪后从宽处罚的法定依据。在2002年安达信事件后,为避免调查和诉讼对企业造成永久性伤害,“布鲁克林计划”规定企业可以通过与政府合作、支付巨额罚款,并进行自我改革,构建有效合规计划,获得“有条件不起诉承诺”,合规计划作为企业附条件不起诉或暂缓起诉的重要考量,签订暂缓起诉协议的企业需履行的两个主要义务:一是支付罚金给政府和支付赔偿金给被害人;二是建立和完善公司职业规范、守法计划和内控机制,以预防和制止未然犯罪行为。前一义务体现了刑罚的报应功能,后一义务体现了刑罚的矫正功能,而后一义务是推动达成协议的关键要素。这一概念也被我国合规立法所采用,《涉案企业合规建设、评估和审查办法(试行)》第一条:“涉案企业合规建设,是指涉案企业针对与涉嫌犯罪有密切联系的合规风险,制定专项合规整改计划,完善企业治理结构,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形成有效合规管理体系的活动。”


(四)合规管理体系


企业在明确合规政策的前提下,按照外部法律法规、行业规范、职业操守和道德规范以及企业自身需求,制定并持续修改内部制度规范,同时持续监督检查内部制度规范的落地执行,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以最终达到防范化解合规风险目的的一套管理机制。


(五)涉案企业合规


我国检察主导下的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既不是广义上的刑事合规,也不同于外国的暂缓起诉制度。我国的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是集对涉案企业的末端处理与前端治理于一体,有利于推动企业刑事犯罪诉源治理,有利于做实对各类企业平等保护,是一项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助力营造安商惠企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履职创新。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厅长张晓津认为“涉案企业合规是检察机关对于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嫌犯罪的案件,基于对犯罪社会危害与公共利益等因素的综合考量,督促涉案企业在作出合规承诺并积极整改落实后,在诉讼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依法慎重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在处理结果上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轻缓量刑建议,促推企业合规建设和社会治理的一项履职创新”。


通过上述概念梳理,可以看出,企业合规与涉案企业合规存在以下区别:第一,主体不同,企业合规的推动主体是企业、企业的行政主管机关;涉案企业合规主要由检察机关主导。第二,针对领域范围不同,企业合规侧重于全面合规、重点领域合规;涉案企业合规则侧重于专项合规,以专项合规来促进、推动全面合规。第三,适用法律基础不同,企业合规主要依据国家法律、行业规则、企业规章;涉案企业合规主要依据刑事法律。第四,适用时间不同,企业合规重在事前预防;涉案企业合规则主要是事后、事中预防,并注意与事前预防相结合。第五,性质不同,企业合规体现了一般预防;涉案企业合规则体现了特殊预防。第六,法律后果不同,企业合规是鼓励性、倡导性的;涉案企业合规中的合规整改具有约束性,如果经监督评估不合格,将面临被从严追诉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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