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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之道·拨云见光 || A公司与B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办案实录

2024-09-19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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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代理律师:田萌萌、于诗佳




案情简介



2020年, A公司与B公司发生一系列买卖合同纠纷,起因在于根据双方签订的沥青采购合同之约定,因材料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单价:△F=Ft-F0,△F为需调整的单价差额;Ft以四川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信息发布的成都地区所在各月沥青材料价格计算;F0以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期前28天所在月份由四川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信息发布的成都地区沥青材料价格。因双方对上述调差公式中的Ft、F0是否含税存在争议且未协商一致,B公司将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支付2000万元。


代理经过



一二审裁判结果对A公司极为不利,且在另案中亦有类似判决,案件反转难度极大,如没有新证据作为支撑,案件甚至无法开启再审程序。代理团队接受A公司委托后,巧妙借助另案调取新证据,以“有再审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为由,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经第一次庭审后,代理团队针对开庭情况迅速做出案件趋势预判,并及时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法官前往厅造价站核实或向代理人颁布调查令,以查明其发布的改性沥青2016年5月份的价格是否含增值税,还原客观真相。通过艰难取证,最终获得影响裁判结果的关键性证据。正是通过该证据,代理团队在第二次开庭中迅速扭转庭审局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提审,案件局势出现逆转。提审后,对方最终同意调解,调解金额600万元,代理团队成功为我方当事人在系列案件中减少1400余万元损失。


办案感悟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一切诉讼主张的提出以及反驳对方的观点都要依靠证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了再审程序的启动条件,其中第一款至第五款均是对证据条件进行规定。也就是说,要想启动再审程序,案件证据是一个重大突破口。启动再审的法定证据,主要包括两大类:一是新证据;二是原审已有的证据,其中包括原审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原审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原审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原审主要证据未按法定程序收集的。对于原审中已有的证据,须进行进一步的打磨思考,是否存在真实性和程序性瑕疵。但一般来说,原审已有的证据因已经过一、二审法院的认定,再对其提出异议以申请再审的难度更大。


因此,在本案中,我们将突破口放在了新证据上。此时,我们发现代理系列案件的好处之一就在于证据之间的互通性。为取得新证据,我们在当事人双方的另案纠纷中申请调取相关材料,成功让该证据成为我们开启本案再审程序的钥匙。探求新证据的方式多样,在不同案件中需要有的放矢、对症下药,而这也是代理工作的难点以及律师工作的价值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