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郭凤林
一、基本案情 被不起诉人H某某自2024年起,利用本人及亲属身份信息注册多家拼多多网店,通过线上联系H某明(昵称“放荡不羁”)、H某鹏等人,采用由上游代发货或自行批发后发货的模式,销售标注为“双金片”等品牌的保健品。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认定,其销售金额总计为206,509.92元,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二、诉争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现有证据是否足以充分、确实地证明H某某的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特别是其销售金额、违法所得以及所售商品确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等关键事实的证明是否达到了法定的证据标准。 三、辩护词正文 (辩护意见基于案卷材料,主要围绕证据不足展开) 尊敬的检察官: 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详细查阅了本案卷宗,并会见了被不起诉人H某某。辩护人认为,认定H某某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证据远未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依法不应对其提起公诉。具体理由如下: 一、关于H某某向上游供应商进货的关键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侦查机关指控H某某销售多种假冒品牌保健品,但根据H某某本人、H某明、H某鹏的讯问笔录相互印证,能够明确认定的交易仅限于“双金片”这一单品。史改明明确表示只向H某某销售过双金片(“其他产品我没有印象”),史伟鹏的证言亦未提及其他品牌。 笔录显示,H某某向H某明、H某鹏二人购买双金片的货款总额不足三万元。对于指控中提及的其他品牌产品(如枯草杆菌纳通片、无限极养固健灵芝皇胶囊、美宝牌肠胃胶囊等)的来源,缺乏任何有效证据(如供货方证言、对应交易记录)予以证明。指控的销售金额(20余万元)与现有证据能证明的进货金额(不足三万元)之间存在巨大差距,无法合理解释。 认定全部16家网店均为H某某实际经营并应对其全部销售额负责的证据链断裂。 侦查机关调取了16家以其家人身份信息注册的网店销售数据。然而,H某某在笔录中仅表示“如果有的,都是用他们身份信息注册的,实际也是我在经营”,此陈述存在不确定性(“记不了”“如果有的”)。案卷中缺乏H某某对这些网店逐一进行辨认的记录,也缺乏其家人证实这些网店完全由H某某独立经营、收益归其所有的证人证言。在此情况下,将16家网店的销售金额全部归责于H某某一人,证据基础薄弱。 二、本案缺失认定犯罪构成的关键客观证据 1.交易明细缺失 H某某与H某明、H某鹏等人之间的具体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等客观交易凭证并未依法提取和附卷。这使得对进货金额、频次、时间的认定主要依赖言词证据,且言词证据本身也存在模糊之处(如“反正上万元”“我没统计过”),无法形成完整、可靠的证据链。 2.商品同一性及假冒性质认定证据不足 即便认定H某某销售了相关产品,案卷中也缺乏将其在售商品与权利人的正品进行比对,从而司法鉴定其确属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鉴定意见等关键证据。 三、法律适用分析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需达到“违法所得数额较大”(三万元以上)或“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等标准。本案中,由于上述证据的缺失和矛盾,H某某的实际销售金额、违法所得均无法准确认定,且无法排除其对所售部分商品来源不明、是否明知为假冒商品等合理怀疑。因此,指控的犯罪事实在定罪量刑的关键要素上均处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状态。 综上所述,本案认定H某某构成犯罪的证据体系存在重大缺陷,未能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起诉标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对于经过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恳请贵院依法对H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四、案件结果 某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于2025年作出某检刑不诉[2025]35号不起诉决定书,决定对H某某不起诉。 五、律师后语 本案的成功不起诉,核心价值在于严格贯彻了刑事诉讼法“疑罪从无”的原则和“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证据裁判规则。辩护工作的重点并非否定所有可疑事实,而是精准地指出在案证据与指控事实之间的巨大鸿沟,特别是针对犯罪金额认定、商品来源与性质等核心构成要件证据的严重不足。 办案心得在于,对于此类主要依靠电子数据、言词证据定案的网络销售案件,辩护律师必须细致梳理证据来源与证据间的关联性,勇于并善于发现证据链条的断点。检察机关在本案中采纳辩护意见,作出不起诉决定,充分体现了对证据标准的严格把握和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保障,这对于规范侦查机关的取证行为、统一类案的法律适用标准具有积极的示范意义。作为辩护人,唯有坚持证据辩护的基石,才能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 声 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得视为发现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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