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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财产保全办理质效,成都中院的实施细则重磅来袭____发现解读

2020-12-09464

为提高财产保全办理质效,成都中院的实施细则重磅来袭 || 发现解读

罗毅主任商诉团队 发现律师事务所
发现律师事务所

FX-lawfirm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国律师行业先进党组织”“2021年ALB China十五佳成长律所”,连续两年获ALB “年度中国西部律所大奖”提名,是一家致力于为客户解决疑难复杂民商事诉讼、申诉再审、刑事辩护、破产重整等法律服务的大型综合律所。

2020-12-09 发表于
收录于合集

关注发现,认识更多有温度、有灵魂的法律人



    为进一步规范和提高财产保全工作办理的质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7日制定并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全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共7章27条,重点规范了财产保全的审查要求,保全实施的具体要求,保全财产的价值确定,保全变更、解除及移送处置等问题,旨在通过规范各环节程序,引导财产保全工作合法有序开展,保护各方当事人在财产保全中的合法权益。我所罗毅主任带领商事诉讼团队第一时间对《实施细则》的亮点内容进行研究学习。


一、为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供的材料进行明确的要素指引,并首次规定了不予保全的7种情形

《实施细则》第三条详细规定了,保全中心立案审查申请财产保全的要点及标准,第四条明确规定了裁定不予保全的7种情形,从而为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供的材料进行明确的要素指引。


二、明确了在能够实现保全目的的情况下,应当选择对被申请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影响较小的财产进行保全

财产保全制度的目的本在于保障胜诉判决的执行,其实质是对执行的保障而非真正的执行措施。但目前司法实践中,法官执行难的问题被广泛诟病,法院迫于压力,在财产保全过程中存在一些借保障执行之名而行真正执行之实的问题,以及针对近年来执行异议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实施细则》的第六至八条对执行实施的方式、内容等具体要求了较高标准的规定。


同时,当作为商事主体的公司、企业的财产成为保全对象时,因商事争议的标的额通常比较高,财产保全对于被申请人势必会造成一定程度的生产和经营上的障碍,甚至一些情况下财产的冻结、扣押会导致部分公司资金链断裂、无法吸引投资,而公司账号的冻结则令公司的生产经营无以为继。因此,《实施细则》明确了被保全人有多项财产可供保全,在能够实现保全目的的情况下,应当选择对被申请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影响较小的财产进行保全,这也是对最高院倡导的善意文明执行理念进一步落实。


三、确定了被保全财产申请保全的基本要求及价值确定的基本规则

针对常见的被保全财产,即在建工程、不动产、特定动产、股权、债权、银行账户存款、商标权、专利权,《实施细则》第十条至第十六条明确了保全的基本要求及财产价值判断的依据,以避免超额查封的发生。其中,对于在建工程和银行账户存款的保全规定,值得我们重点关注。


【针对在建工程】在建工程处于正在建设但尚未投入使用的特殊阶段,相对于其他不动产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加之相关法律法规对查封这类财产的规定较为原则,导致实操时常面临困扰,《实施细则》厘清了在建工程的查封方式和范围,为实践工作提供了明确指引:1.未办理预售许可证的,可以裁定查封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查封整个在建工程;2.办理了预售许可证的,应当明确查封的具体房号及对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原则上只查封已经实际建好的房屋;3. 若在建工程已办理了预售备案,房屋已售与案外人的,不得进行保全,但申请人有充分证据证明虚假销售的除外。因此,《实施细则》关于在建工程的保全,规定较为详细且操作性较强,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在建工程在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后,房产被恶意转移且能对抗诉讼保全的风险。


【针对银行账户存款】《实施细则》明确了多个银行账户被保全情况下,除非实际冻结金额超过保全标的额,法院发往各银行的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上要求冻结的金额之和超过保全标的额的,不属于超标的额保全。除执行标的额小的案件外,经系统查询存款余额不足1000元的银行账户可以无需告知保全申请人,也不裁定冻结。


四、明确规定了抵押财产应优先保全

《实施细则》第十八条明确了法院在查询发现可供保全财产后进行保全的顺序上,应当先保全抵押财产,后保全其他财产,但其他财产为现金和银行存款等易于执行的财产,可以优先保全易于执行、方便变现处置的财产。


附:


《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全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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