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当前,如何实现公共利益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平衡 || 发现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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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新年伊始,一场突如其来的疫情席卷全国,举国上下开启抗疫攻坚战。如今凛冬又至,疫情逐渐出现反弹之势。据四川省卫健委通报,12月8日,成都市新增数例新冠肺炎确诊病例。其中,一名20岁确诊女性赵某引发广泛关注,起因在于一张记录着赵某近五日来行动轨迹的截图。该截图显示赵某于两日内多次出入数间酒吧,一时间,全网掀起关于当代年轻人夜生活应当如何度过的激烈讨论。
抛开此论题,笔者更关注的是在这张被争相转发且来源不明的截图中,不仅详细记录了赵某的行动路线,其真实姓名、详细住址、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均赫然在列,而这些信息显然并非疫情防控所必须公之于众的内容。
对于此事,成都警方第一时间介入调查,涉案人员王某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被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这不禁让人联想到今年年初发生的返乡者信息泄露事件,在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后不久,有超过 7000名武汉、湖北返乡者的个人信息被大肆泄露,这些信息精确到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家庭住址、手机号、车牌号甚至车票航班信息等,致使其人身和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甚或遭受实质损害。
疫情当前,没有人能独善其身,面对维护公共利益与尊重个体隐私的双重压力,利益平衡成为疫情防控工作的严峻挑战。对此,本文重在探讨疫情期间维护公共利益与保护个人信息的行为界限与利益衡平问题。
一、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定位
01
个人信息的法律内涵
在我国,以法律形式首先明确个人信息概念的是201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该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其后颁布的《民法典》在此基础上,增加了具体个人信息的种类列举,将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列入法条。
简而言之,个人信息即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的数据,其关键在于可识别性和有载体性。个人信息所蕴含的法律保护权利十分丰富,能够分别对应包含姓名权、隐私权、肖像权、名誉权等在内的具有人格性质的权利。一般情况下,自然人个人信息所涉及的公共利益微乎其微,法律对此保护的主要目标是个体利益。
02
我国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定
除《民法典》对个人信息保护有较为原则性的规定,例如第一百一十一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2018年5月颁布施行的《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是目前个人信息保护领域最重要的国家标准,该规范规定了个人信息的使用、收集和储存,另外关于信息主体查询、删除等权利方面也有明确规定,对于个人信息保护起到了较大保障。此外,《妇女权益保障法》《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商用密码管理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定,主要是从不同的行业领域对公民个人信息给予保护。
对于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中的个人信息保护,目前只有《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规定中的部分条文有所涉及。此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中央网信办发布了《关于做好个人信息保护利用大数据支撑联防联控工作的通知》,对公共卫生事件中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进行法律规制。
总体来说,目前我国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定具有操作性较弱、体系性不强的特点。2020年10月21日,全国人大法工委公开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征求意见,这预示着酝酿已久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将于不久后出台。届时,我国公民的个人信息保护将会得到更加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个人信息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性
年初发生的疫情导致交通停运、企业停产、学校停课等一系列不良反应,给经济和社会造成了重大不利影响。随着疫情的蔓延,国际疫情局势更加严峻,致使国际贸易也遭遇重创,进而导致不少企业裁员甚至破产,劳动仲裁案件猛增,公民个人生活质量下降。对于卷土重来的疫情危机,只有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遏制疫情肆虐,才能将经济损失降到最低。因此,从国家整体利益的角度看,对确诊患者的个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的公开是必要的,在实践中也是采用了此种公开方式来排查密切接触者。从我国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对于确诊患者所公开的信息确实属于法律保护的个人信息范畴,应当依法得到保障。但是笔者认为,适度公开确诊患者的个人信息既具有法理依据,同时也具备现实必要性。
从法学理论的角度来看
个人信息在疫情防控中的公开实际触及到公共利益与个人隐私的边界问题。个人信息概念的产生根源就在于对个人利益的考量与保护,因此个人利益是个人信息保护不可或缺的天然属性。但在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产生冲突的特殊情况下,需根据价值位阶原理,衡平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在一定范围内对个人信息保护进行相应的调整,将公民对其个人信息的控制权移交政府,以达到提高社会管理效率,节约维持社会秩序成本的目的。这一点在我国法律规范中亦可找到可行依据,民法典第1036条规定在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中“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该自然人合法权益,合理实施的其他行为”,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从实践角度来看
对确诊患者个人信息的适度公开对疫情防控工作具有必要性,具体来说:
第一,就新冠肺炎的治疗防控来说,新冠肺炎患者的个人信息,例如地理位置、行踪轨迹、住宿信息、健康信息、病理信息等,是医学专家分析疫情传播和研究预防治疗新冠肺炎的基础数据。
第二,及时公布确诊患者的行动轨迹有利于相关场所第一时间采取隔离、检测措施,理论上可以做到限制潜在患者的流动和传播,从源头切断病毒进一步传播的可能性。
第三,在疫情爆发初期,出现部分确诊患者刻意隐瞒其武汉旅居史,导致部分医护人员和密切接触者被隔离感染。不少地方公安机关对于此种恶性行为进行了立案侦查,一定程度的信息公开能够有效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第四,对于广大民众来说,可以起到自我排查、增强自我防护意识的作用,并可减少因确诊患者信息不透明导致的恐慌。
三、保障公共利益和保护个人信息的平衡
个人信息权利在疫情期间的让渡并不意味着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漠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 12 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因此,即使是在抗击疫情的特殊时期,任何有关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规定也并未宣告失效,违反法律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仍然会被追究法律责任。这就说明在疫情期间对确诊病患个人信息的公开更需把握一定尺度和原则。
第一,把握主体合法的原则。具体体现在收集信息的主体的合法性以及公布信息主体的合法性。对确诊患者信息的收集应当由专业医护人员或者公安机关依法进行询问和调查,其他任何主体不得对病患的个人信息进行非法收集。对于信息公布的主体,应为疫情期间对疫情防控工作负主要责任的政府机关,并通过官方渠道予以公布,任何其他组织和个人无权对确诊患者的个人信息以任何方式进行泄露。
第二,把握范围合理的原则。疫情期间公布确诊患者的个人信息实际上已经造成对其合法权益的损害,在此背景下,必须把握公开信息范围的合理性,力求把对患者个人的伤害降到最低。对于确诊病例个人信息应当有选择性地公开,其范围应当限定在有利于疫情防治的限度内,例如患者在一定期限内的行动轨迹、旅居地点、病理情况等。对于防控疫情并无实质性作用的患者个人信息,如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应以任何方式予以公布,否则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就像央视新闻中提到,不论成都确诊女性是否需要为疫情传播承担责任,这都不是曝光其个人信息的理由。她的个人生活不该是公共话题,防疫才是。
第三,把握程序正当的原则。公布患者个人信息除了应当遵循公布主体内部的工作流程,更重要的应当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在对患者个人信息进行公布之前,应当采用合理方式告知其本人,告知内容应当包括公开信息的具体内容、发布时间、公开渠道等。
结语
在艰难持久的全民疫情防控工作中,我们既要竭尽全力万众一心抗击疫情,也应保障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恶意侵害。这不仅需要政府部门的积极作为,更需要全体民众的共同参与。对于普通个人来说,做好自身防护的同时,保持对每一位患者最基本的尊重和善意,就是对抗疫工作做出的最重要贡献。针对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的相关法律问题,发现律师也将持续予以关注。
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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